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飛行標準司
編 號:AC - 91 -o孑
下發日期:2008.2.22
編制部門:航務管理處
批準人:
RNAV5運行批準指南
1.目的
本咨詢通告為航空器營運人提供了獲得RNAV5運行批準的指南。
本通告概述了RNAV5的實施背景,提供了使用區域導航系統獲得運行
批準的可接受方法。該指南并不是唯一的方法,營運人也可采用中國民
航總局認為可接受的其他方法。
2.適用范圍
本通告適用于CCAR91、121、135部的營運人。
3.定義
a.基于性能的導航(PBN)。PBN規定了航空器在指定空域內或者沿
ATS航路、儀表程序飛行的系統性能要求,包括導航的精度、完整性、
可用性和所需功能。
b.區域導航(RNAV)。RNAV是一種導航方式,它可以使航空器在
導航信號覆蓋范圍之內,或在機載導航設備的工作范圍之內,或二者的
組合,沿任意期望的航徑飛行。
c.所需導航性能(RNP)。具有機載導航性能監視和告警能力的
’RNAVo
d.全球導航衛星系統(GNSS)。衛星導航的通用術語,包括美國的
GPS、歐洲的Galileo、俄羅斯的Glonass以及星基增強系統(SBAS)和地
基增強系統(GBAS)等。
e.接收機自主完好性監視(RAIM)。RAIM是機載增強系統(ABAS)
的一種方式,它只使用GPS信號或利用氣壓高度輔助來確定GPS導航
信號的完好性。這種技術是通過檢驗冗余偽距測量的一致性來實現的。
接收機/處理器要執行RAIM功能,除了定位所需的衛星外,還至少需
要接收到另外一顆具有合適幾何構型的衛星信號。
4.參考資料
a.ICAO《基于性能的導航(PBN)手冊》
b.EASA AMC20.4《用于歐洲B-RNAV空域的導航系統的適航和
運行標準》
c.FAA AC90-96A《美國營運人和航空器在歐洲B-RNAV和
P-RNAV室域根據儀表飛行規則(IFR)運行的批準準則》
5.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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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航組織(ICAO)在整合各國和地區RNAV和RNP運行實踐的
基礎上,提出了PBN的概念和標準,作為全球導航技術發展的基本指導
準則。PBN將RNAV和RNP等一系列不同的導航技術應用歸納到一起,
涵蓋了從航路到進近著陸的所有飛行階段。其目的是為了充分利用現代
航空器機載設備和導航系統,提供全球一致的適航要求和運行批準的統
一標準。RNAV5是ICAO PBN導航技術應用的一種,一般用于陸地航路
飛行。
6.機載系統要求
6.1系統能力
在RNAV5運行中,RNAV導航設備可自動確定航空器位置。導航
設備通過以下一種或多種導航源實現定位,建立并保持預定的航跡。
a.VOR/DME
b.DME/DME
c.INS或IRS
d.GNSS
6.2精度
RNAV5要求航空器在95%的飛行時間內,航跡誤差(橫向和縱向誤
差)不超過±5NM。此誤差包括導航信號源誤差、機載接收機誤差、顯
示系統誤差和飛行技術誤差。
6.3可用性和完好性
由一個或多個導航傳感器、RNAV計算機、控制顯示部件和導航顯
示器(如ND、I-ns或CDI)所組成的單套系統就可滿足RNAV5的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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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和完好性的最低標準。但飛行機組應對系統進行監視,并在RNAV某
一系統部件失效時轉為使用地基導航設施(如VOR、DME和NDB)進行
導航。
6.4功能標準
6.4.1要求的功能
a.導航顯示
應在主飛的駕駛員主視野范圍內持續顯示飛機位置與預定航跡的
相對關系。
當飛機設計要求最少駕駛員為兩人時,還應在不操作飛機的駕駛員
主視野范圍內持續顯示飛機位置與航跡的相對關系。
b.顯示至下一有效航路點的距離和方位
c.顯示至下一有效航路點的地速或時間
d.至少存儲4個航路點
e.適當的RNAV系統(包括導航源)失效指示
導航數據必須在RNAV設備的顯示器上或在水平偏離顯示器(如
CDI、(E)HSI、或導航地圖顯示)上顯示。
上述顯示必須是用作航空器導航的主要飛行儀表,用于提供操縱航
空器的指示,以及顯示失效、狀態和完好性。顯示器應滿足下列要求:
a.顯示器必須在駕駛員沿航跡向前的視野內可見;
b.水平偏離顯示刻度應與適用的告警和信號牌限制相匹配;
c.水平偏離顯示必須具有與RNAV5運行相匹配的刻度和滿刻度偏
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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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建議的功能
a.自動駕駛儀和/或飛行指引儀的耦合
b.以經緯度確定當前位置
c.“直飛”功能
d.導航精度的指示(如,品質因數)
e.自動調諧無線電導航臺頻率
f導航數據庫
g.航段自動排序以及提前轉彎
6.5飛機飛行手冊
飛機飛行手冊(AFM)中應規定獲得適航批準的基本要素和RNAV系
統的所有限制。AFM還應給出與現有RNAV系統設備相適應的運行程序
和非正常程序,如需要,還應包括實現RNP能力所必需的模式和系統配
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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