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通告
中 國 民 用 航 空 飛 行 標 準 司
編 號:AC-121-FS-2008-16R1
下發日期:2008年2月3 日
航空運營人使用地空數據通信系統
的標準與指南
航空運營人使用地空數據通信系統的標準與指南
1.目的
為了規范和推動地空數據通信系統在飛行運行中的應用,提高運行效率和安全管理水平,向航空運營人提供地空數據通信系統的使用標準和指導建議,特制定本咨詢通告。
2.適用范圍
本咨詢通告適用于使用地空數據通信系統實施國內、國際定期載客運行的CCAR121部航空承運人,其他運營人可根據運行需要參照執行。本咨詢通告包含了航空公司為滿足運行控制、空中交通服務、機場運行保障等所需要的地空數據通信系統的機載設備軟硬件配置、通信格式、地面應用系統、使用和人員培訓等方面的標準和指南。
3.參考資料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21-R3)。
《使用數據鏈通信系統的運行批準程序》(AC-91FS-04)。
4.撤銷
自本咨詢通告下發之日起,撤銷2005年7月發布的《航空公司地空數據通信使用規范》(AC 121-16)。 2
5.術語和定義
a.數據鏈。是指地空數據通信系統的通稱。該系統用于飛機機載設備和地空數據通信網絡之間建立飛機與地面計算機系統之間的連接,實現地面系統與飛機之間的雙向數據通信。可用的地空數據通信方式有:甚高頻(VHF)、衛星通信、高頻(HF)通信和S模式數據鏈。
注:S模式數據鏈主要應用于廣播式自動相關監視(ADS-B)技術。有關ADS-B的相關運行要求將包含在其他咨詢通告中。
b.地空數據通信格式。是指飛機與地面應用系統進行數據通信時所使用的編碼格式。只有滿足通信格式標準的數據才能在通信網絡中正確傳輸,并被飛機設備和地面應用系統所使用。
c. ARINC 429。是指機載設備所使用的航空數字信號傳輸(Digital Information Transfer System)標準。
d.ARINC 618。是指面向字符的地空通信協議(Air/Ground Character-Oriented Protocol Specification)。該協議規定了飛機系統與通信服務商網絡系統間以面向字符方式進行數據傳輸的數據編碼格式。
e. ARINC 620。是指數據鏈地面系統標準和接口協議(Data Link Ground System Standard and Interface Specification)。該協議規定了數據鏈服務提供商與數據鏈用戶之間數據交互需滿足的接口特性,同時為地面數據鏈用戶研發應用系統提供相關信息。該規范同時包含了數據鏈服務提供商與飛機、地面用戶之間接口的一般性和特殊指導原則。 3
f. ARINC 622。是指基于ACARS地空網絡的空中交通服務數據鏈應用標準(ATS Data Link Applications Over ACARS Air-Ground Network)。該標準對ACARS系統在ATS中應用進行了說明,向開發人員提供ATS應用系統互操作性的設計指導。
g.ARINC 623。是指面向字符的空中交通服務應用標準(Character-Oriented Air Traffic Service (ATS) Application)。該標準對基于ACARS系統傳輸的ATS報文文本格式進行定義。
6.系統組成
地空數據通信系統包括以下部分:
a. 機載設備系統
主要有:(通信)管理組件(MU/CMU/ATSU/AIMS),顯示組件(IDU),多功能控制與顯示組件(MCDU/MIDU)或相關設備,甚高頻/高頻電臺,衛星數據單元(SDU),打印機等及適用的軟件。
b. 地面應用系統
(i) 航空運營人飛行監控與服務系統,如飛機動態監控與服務、雙向地空數據通信、飛機發動機狀態監控、飛機遠程在線診斷、地面服務與支持等;
(ii) 空中交通服務系統,如飛機起飛前放行(PDC)、數字式自動化終端區信息服務(D-ATIS)、管制員飛行員數據鏈通信(CPDLC)、合同式自動相關監視(ADS-C)等;
(iii) 機場運行保障系統,如航班運行監視,飛機到港和預計到港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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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等信息發布;
(iv) 其他應用系統,如航路氣象服務(D-VOLMET),航空器氣象數據下傳(AMDAR)。
c. 地空數據通信服務商(DSP)
建設、維護地空數據通信網絡,提供一定區域(空域)或全球的地空數據通信的服務機構或組織。
7.系統配置與使用
7.1 機載設備硬件與軟件配置標準
航空運營人應滿足本節所規定的機載設備軟硬件配置和使用要求。
7.1.1 硬件配置
a. 飛機通信尋址與報告系統(ACARS)管理組件或等同設備,如管理組件(MU)、通信管理組件(CMU)、空中交通服務組件(ATSU)、飛機信息管理系統(AIMS)等。
b. 甚高頻數據通信(VHF)系統。
注:航空運營人還可根據運行情況選裝高頻數據通信(HF)系統或衛星數據通信系統等。
c. 顯示組件。如集成顯示組件(IDU),多功能集成顯示組件(MIDU),多功能控制與顯示組件(MCDU)等。
d. 機載外圍設備。如機載打印機等。 5
7.1.2 軟件配置
a. 核心軟件包括:實現設備間接口(MCDU/IDU/MIDU、VHF/HF DR/SATCOM、FMC、ACMS、CMC、機載打印機、ARINC 429總線接口)的軟件,地空數據通信協議(ARINC 618),支持起飛前放行(PDC)與自動化終端區信息服務(D-ATIS)應用,以及其他維護功能的固化軟件。
b. 應用軟件:如飛機運行控制算法,顯示頁面庫等固化軟件。
c. 數據庫軟件:MCDU/IDU/MIDU或等同顯示設備與第6條b款地面應用系統相適應的顯示頁面定義,上下傳報文的種類定義、格式定義和地空數據通信頻率設置。
d. 與本條c款相適應的地面配置工具軟件。
注:需要進行管制員-飛行員數據鏈通信(CPDLC)與合同式自動相關監視(ADS-C)時,飛行管理系統(FMS)需具備相應的功能。
7.1.3 機載設備的設置與使用
a. 航空運營人應按使用需求合理設置機載數據庫軟件的甚高頻、高頻、衛星通信優先順序。
b. 按飛行區域設置機載數據庫軟件的基頻。如中國地區使用的基頻頻率為131.450MHz,基頻設置的說明詳見附件2中a款“VHF數據通信頻率”。
c. 第三部甚高頻保持數據通信(DATA)狀態。
d. 如選用高頻數據通信,則應根據服務商提供的初始頻率等信息對機載數據庫軟件進行設置。 6
e. 如選用衛星數據通信,則應根據服務商提供的頻率等信息對機載數據庫軟件進行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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