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ICAO英語無線電
通信等級有關問題的規定
1.目的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一《人員執照的頒發》中關于ICAO
英語無線電通信等級的要求于2003年正式生效,明確提出了飛行
人員英語能力的要求,為了與《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一有關要
求相一致,進一步提高民用航空安全水平,民航總局修訂了《民用
航空器駕駛員、飛行教員和地面教員合格審定規則》(CCAR - 61
部),增加了英語無線電通信等級(1至6級)的要求,并于2006年
1 1月30日起正式生效。為明確航空器駕駛員和擔任通信工作的
機組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的執照和訓練要求,根據CCAR - 61
部的要求,并參考國際民航組織第36屆會議A36 -11號決議《無
線電通信中使用英語的能力》,特下發本咨詢通告。
2.英語無線電通信等級考試的要求
2.1考試要求
自2008年3月5日起,除經局方批準,飛機、直升機、飛艇駕
駛員執照持有人在從事使用英語通信的運行前,其執照上必須具
有英語語言能力4級或4級以上的等級簽注。
對于執照上簽注的英語語言能力為4級的,應當每三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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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語語言能力等級復試;對于執照上簽注的英語語言能力為5級
的,應當每六年通過英語語言能力等級復試;對于執照上簽注的英
語語言能力為6級的,不要求復試。
2.2考試方式
英語無線電通信等級考試采用計算機考試和面試結合的方式
進行,由局方或者局方指定的考試提供商實施。
民航總局飛行標準司網站“飛行人員信息管理平臺”( http://
pilots. caac. gov. cn)提供批準的信息,申請人可在考試提供商的網
站上進行考試報名、成績查詢,或者采用考試提供商提供的其它方
式。
2.3局方對考試提供商的監督
考試提供商在提供英語無線電通信等級考試前,應當向考試
地所在地區管理局報告和商定具體考試計劃安排,局方對考試提
供商提供的英語無線電通信等級考試實施不定期監察和復查。考
試結束后,考試提供商應當向地區管理局報告考試情況和考試結
果,并且每月向民航總局飛行標準司報告考試進展情況。考試結
果須經考試所在地所屬地區管理局蓋章方有效。
3.英語無線電通信等級的簽注
3.1航空器駕駛員
通過了局方組織或認可的英語語言能力3級或3級以上考試
的,在航空器駕駛員執照的人員執照上簽注相應的等級。
3.2擔任通信工作的機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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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了局方組織或認可的英語語言能力3級或3級以上考試
的,在其航空人員執照技術授權書上簽注相應的等級。
3.3英語簽注的轉換
原執照上已取得英語無線電陸空通信簽注的,等同于英語語
言能力3級j不需要重新簽注3級。
2008年3月5日起局方停止英語無線電陸空通信簽注相關的
考試,相關權利由英語語言能力3級替代。
4.關于英語無線電通信訓練要求
運行飛機、直升機、飛艇的航空單位或個人,涉及國際、地區運
行的,需要在2008年3月5日之前通過英語無線電通信等級4級
以上的考試并獲得執照簽注,因此各有關單位、個人應充分重視英
語無線電通信的重要性,加緊組織英語培訓。
4.1對外提供英語無線電通信等級培訓的訓練機構應向民航
總局飛行標準司提交培訓申請,得到批準后方可實施訓練。訓練
機構應向總局飛行標準司提交培訓大綱、教材,教員資質證明以及
培訓機構教學管理等文件,飛行標準司負責組織審定小組對其進
行審定(審定標準參照附錄),審定合格后,由飛行標準司下發批
準通知。
4.2訓練機構應使用局方批準的教員按照批準的訓練大綱進
行訓練,確保訓練質量。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對訓練機構的持續
監督檢查。
5.關于使用英語通話的運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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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航線訓練和檢查
具備英語無線電通信等級4級以上簽注的人員,表示其已具
備了英語陸空通話的基礎,但由于國際、地區飛行運行中各個地域
的情況有所不同,語音語調也有差別,因此各航空單位應重視航線
上的通話訓練和熟練,特別是運輸類航空公司,應針對不同的地
域、航線,對擔任通信工作的機組成員進行帶飛和熟練,并由公司
進行檢查,以滿足運行需要,提高安全水平。
5.2機組搭配
2008年3月5日后,從事國際運行的飛行人員,均應滿足國際
民航組織的英語等級要求。對于按照CCAR - 121部運行的航空
公司,實施英語陸空通話的機組,航空公司應當在執勤崗位上至少
配備兩名勝任英語通信工作的飛行人員。
5.3經局方批準,上述要求可適當順延,按照CCAR - 121部運
行的航空公司,應遵守《使用英語通信的有關要求以及對CCAR -
121. 479條的偏離限制》(AC - 121 - FS - 024)的偏離要求,其他
種類的運行,可向局方出示下列文件,滿足要求的情況下,局方可
批準最多偏離至201 1年3月5日:
1)申請偏離的人員名單和偏離日期,且該批人員執照上已取
得英語無線電陸空通信簽注;
2)對不同偏離日期的人員的培訓計劃;
3)自2008年3月起,每午向局方出示報告,說明培訓計劃的
完成情況和仍未達到要求的人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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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境外通過考試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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