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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考試申請材料
考試申請表(附件2)及申請表所要求的材料
6.1.3 考試收費標準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6.1.4 考試程序
(1)考試申請
根據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考試管理中心網址上公布的考試時
間和地點,筆試、口試和基本技能考試申請人應當在考試開始前至少
15 個工作日通過網上報名、當場或郵寄的方式將考試申請材料提交給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考試管理中心。
考管中心郵寄地址:天津東麗區濱海國際機場民航大學民用航空
器維修人員執照考試管理中心,郵編:300300
考試報名網址:www.skyexam.com
咨詢電話:022-24092282
(2)受理
考管中心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于符合要求的申
請人自動給予受理,并將申請人的資料錄入執照考試系統。對于不符
合要求的申請人考管中心將在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20 個工作日
內告知申請人;對于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考管中心應當當場或在收到
申請材料之日起5 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3)考試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的考試包括筆試、口試、基本
技能考試三項。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員執照基礎部分的考試包括筆試、基本技
能考試兩項。
民用航空器管理人員資格證書考試采用筆試。
考試在民航總局批準的考試地點進行。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
考試的按照《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考試大綱》要求進行。
部件修理人員執照考試按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員執照基礎部分
考試大綱》要求進行。資格證書考試按照《民用航空器維修管理人員
資格證書培訓及考試大綱》要求進行。
(4)頒發考試成績單
每項考試完成后向考試合格的考生當場頒發執照考試成績通知單
(見附件4)。筆試成績通知單由執照考試系統自動生成,口試、基本
技能考試成績單由民航總局批準的口試及基本技能考試執考委任代表
簽發。執照考試的每項考試成績有效期兩年。維修管理人員資格證書
考試成績的有效期至其取得管理人員資格證書止。
6.2 補考
申請補考的人員應當填寫考試申請表中的適用部分,通過網上報
名、當場或郵寄的方式向考管中心報名,并交納規定的考試費。不需
要另外提供考試申請表要求的其他材料。
補考申請程序同初次考試程序。
6.3 新增專業/類別考試
6.3.1 新增專業考試:
持有某一專業的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部件修理人員執照基礎
部分的人員可申請參加新增專業考試。新增專業考試的考試內容按照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考試大綱》、《民用航空器部件修
理人員執照基礎部分考試大綱》的規定進行。其工作經歷應當滿足本
通告第7.2.1 條的申請條件。其提交的資料,考試申請程序與初次申
請考試相同。
6.3.2 新增類別考試:
持有航空機械專業某一類別的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考試合格成
績單或執照基礎部分的人員可申請參加航空機械專業其他類別的新增
類別考試。其工作經歷應當滿足本通告第7.2.1 條的申請條件。新增
類別考試的考試內容按照《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考試大
綱》的規定進行。其提交的資料,申請程序與初次申請考試相同。
6.4 考試申請材料填寫說明見附件2
7.執照基礎部分、資格證書頒發
7.1 初次頒發
7.1.1 申請條件
(1)執照、資格證書申請人應當滿足CCAR-66R1 部第66.8 條、
第66.23 條、第66.33 條規定的申請條件;
(2)通過CCAR-66R1 部第66.10 條或第66.24 條或第66.34 條規
定的考試,成績合格。
7.1.2 申請材料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申請人應當提交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
照初次頒發/續簽申請書(附件5)及申請書規定初次申請所應提交的
各項材料。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員執照申請人應當提交民用航空器部件修
理人員執照初次頒發/續簽申請書(附件5)及申請書規定初次申請所
應提交的各項材料。
民用民用航空器維修管理人員資格證書申請人應當提交航空器維
修管理人員資格證書初次頒發/續簽申請書(附件5)及申請書規定初
次申請所應提交的各項材料。
7.1.3 執照初次頒發程序
(1)提交申請材料
考管中心只接受郵寄或當場提交的申請材料。
郵寄地址:天津東麗區濱海國際機場民航大學民用航空器維修人
員執照考試管理中心
郵編:300300
(2) 受理
對于申請材料審查合格的申請人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材料之日起在
20 個工作日內頒發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對于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
請人將退回申請材料。對于材料不齊全的申請人,應當當場或在5 個
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內容。
(3) 交費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執照工本費
7. 2 新增專業/類別頒發
7.2.1 申請條件說明
(1)對于已取得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的維修人員,
欲新增專業的申請人應從事新增專業的維修工作累計在1 年以上,申
請人在申請之日前6 個月內應當持續從事所新增專業的維修工作;新
增專業必須通過規定的考試并合格。
對于欲新增其它類別(如PA+TA),應從事所申請增加類別的實際
維修工作累計在6 個月之上,申請人在申請之日前3 個月內應當持續
從事新增類別的維修工作;新增類別必須通過規定的考試并合格。
(2)對于已取得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員執照基礎部分的修理人
員,欲新增專業的申請人應從事新增專業的修理工作累計在1 年以上,
申請人在申請之日前6 個月內應當持續從事所新增專業的修理工作;
新增專業必須通過規定考試并合格;
7.2.2 申請材料
(1)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初次頒發/續簽申請書(附件5)
或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員執照初次頒發/續簽申請書(附件
5)
(2) 持有的民用航空器維修/部件修理人員執照基礎部分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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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部件修理人員執照、維修管理人員資格證(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