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國 民 用 航 空 總 局 飛 行 標 準 司
編 號:AC-61FS-002R1
咨 詢 通 告 下發日期:2006年6月21日
編制部門:FS
批 準 人:蔣懷宇
對具有軍用航空器駕駛員經歷的人員辦理民用
航空器駕駛員執照有關問題的說明
各地區管理局、航空公司、飛行院校:
《民用航空器駕駛員、飛行教員和地面教員合格審定規則》(CCAR-61部)第91條對具有軍用航空器駕駛員經歷的人員(以下簡稱軍轉民人員)辦理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執照作了特殊規定,現對有關問題作進一步說明。
1.適用范圍
具有軍用航空器駕駛員經歷的人員(包括我國空軍、陸軍、海軍、警察、海關部隊的航空器駕駛員)在離開部隊并重新獲得居民身份證后申請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執照的,適用于本規定。
2.航空經歷的認可
2.1軍轉民人員出示具有航空經歷的完整的部隊原始技術檔案資料,局方經審核可以承認其航空經歷,用于滿足頒發相應執照和等級的航空經歷要求;
2.2空軍停飛轉業飛行員,必須嚴格按照《關于民航系統接收空軍停飛轉業飛行員有關問題的通知》(民航飛發[2005]128號)的規定執行,其飛行經歷須按照空軍司令部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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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部的推薦函確認;
2.3陸軍、海軍、警察、海關部隊航空器駕駛員的飛行經歷的部隊原始技術檔案資料由局方依據有關規定認可,必要時局方可要求申請人在公證處做公證;
2.4對于提供虛假材料的申請人,局方將拒絕其申請,并依據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三年內不再受理該申請人的申請。
3.理論考試
3.1所有軍轉民駕駛員必須針對所申請執照和等級要求的理論知識進行補充訓練,并持居民身份證參加局方組織的駕駛員執照理論考試。
3.2對于理論考試不合格的人員,應進行補充培訓,并由教員簽字推薦其參加補考。
4.航空器等級轉換
4.1原軍用單發飛機和殲擊機駕駛員,可以申請飛機類別單發陸地等級;
4.2含轟炸機、運輸機在內的原軍用多發飛機駕駛員,可申請飛機類別多發陸地等級;
4.3原軍用運輸飛機駕駛員所飛機型符合CCAR-61部頒發型別等級要求的,該駕駛員可以申請相應的型別等級;
4.4原軍用直升機駕駛員可以申請旋翼機類別直升機級別等級和所飛直升機的型別等級。
5.實踐考試
5.1可以免除的實踐考試
5.1.1對于私用駕駛員執照和等級申請人,申請執照和等級前24 個日歷月內仍在飛行的,可以免除實踐考試;
5.1.2對于商用駕駛員執照和等級申請人,申請執照和等級前12 個日歷月內仍在飛行的,可以免除實踐考試;
5.1.3上述日歷月從申請人遞交申請當天所在月開始計算,例如,5月10日遞交申請的商用駕駛員執照申請人,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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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其上年度5月1日之后是否有飛行經歷;
5.1.4上述表述中的“仍在飛行”,指在上述期限內飛行時間超過24小時。
5.2必需的實踐考試
5.2.1對于超出5.1范圍的申請人,必須通過局方的私用駕駛員執照和等級或商用駕駛員執照和等級實踐考試;
5.2.2對于申請儀表等級的申請人,必須通過局方的儀表等級實踐考試;
5.2.2對于申請型別等級的申請人,必須通過局方的型別等級實踐考試。
6.訓練大綱
6.1準備為軍轉民人員實施補充訓練的單位應為局方批準的訓練學校或訓練中心,其它單位不得提供此類訓練;
6.2上述訓練學校或訓練中心應按照CCAR-61部制定相應的訓練大綱,并報所屬地區管理局批準;
6.3為實踐考試而準備的改裝課程至少為3小時飛行訓練;
6.4商用駕駛員執照單發陸地課程、商用駕駛員執照多發陸地課程、商用駕駛員執照直升機課程至少為30小時飛行訓練,其中包括至少10小時單飛時間;
6.5儀表等級課程至少為40小時的儀表等級飛行訓練,其中50%可以在經批準的模擬機或練習器上進行;對于已掌握非精密儀表飛行技術的人員,還可制定20小時的儀表等級補充課程,包括VOR、ILS等儀表飛行技術,其中50%可以在經批準的模擬機或練習器上進行;
6.6對軍轉民人員實施的補充訓練不屬于綜合訓練課程,飛行學校不得使用按照CCAR-141部批準的的訓練大綱對此類人員實施訓練。
7.補充訓練的要求
7.1飛行經歷時間滿足CCAR-61部商用駕駛員執照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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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要求的申請人,若需要進行實踐考試卻無法提供原飛機型航空器的,應提供具有標準適航證的航空器進行實踐考試,并在商用駕駛員執照實踐考試前接受在該航空器上為實踐考試而準備的改裝課程;
7.2飛行經歷時間不滿足CCAR-61部商用駕駛員執照相應等級要求的申請人,應接受完整的商用駕駛員執照相應等級課程,并積累飛行經歷,滿足CCAR-61部商用駕駛員執照飛行經歷要求后方可申請商用駕駛員執照實踐考試;
7.3飛行經歷時間不滿足CCAR-61部私用駕駛員執照的要求的申請人,應在具有駕駛員執照訓練資質的飛行學校重新接受訓練。
8.擬進入按照CCAR-121運行的航空公司的人員要求
8.1進入按照CCAR-121運行的航空公司運行,須依據CCAR-121部的規定,按本咨詢通告取得商用駕駛員執照、多發等級、儀表等級,并通過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理論考試;
8.2擬改裝大型機或重型機的人員應通過英語雙證的考試,或通過ICAO英語相應等級考試替代英語雙證的考試。
8.3擬改裝大型或重型機型的人員還應滿足CCAR-121部第417條(C)款有關高性能飛機訓練要求。
9.咨詢通告廢止
自本咨詢通告下發日起,原AC-61FS-002《關于原軍用航空器駕駛員轉入民航后的補充訓練和執照管理問題》(2002年8月2日發布)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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