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5 月15 日 -1-
中 國 民 用 空 總 局 飛 行 標 準 司
編 號:AC-121/135-67 咨詢通告
頒發日期:2006.5.15
批準人:
維修審查委員會和維修審查委員會報告
1. 依據和目的:
本咨詢通告依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121 部( CCAR-121 部)
第121.151 條和121.367 條、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135 部( CCAR-
135 部) 第135.45 條和135.425 條以及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25 部
( CCAR-25 部) 第25.1529 條和附錄H 制定。目的是為制定、批
準和使用民用航空器的初始最低計劃維修和檢查要求( 即維修審
查委員會報告) 提供指導。
2. 適用范圍:
本咨詢通告適用于航空器制造人和CCAR-121 部、CCAR-135
部航空運營人。
維修審查委員會和維修審查委員會報告 AC-121/13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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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撤銷:
自本通告生效之日起,1999 年10 月1 日生效的AC-121AA-
02R1《維修審查委員會和維修大綱》撤銷。
4. 說明:
維修審查委員會報告( 縮寫MRBR) 是針對新型和衍生型航
空器由航空器制造人制定并由民航總局批準的初始最低計劃維
修和檢查要求,包括維修任務和維修間隔。它是航空運營人針對
該機型制定初始維修方案的基礎。
MRBR 是通過一種邏輯分析和決斷方法確定航空器的維修任
務和維修間隔的。1960 年, 美國首先使用MSG-1 的邏輯分析和
決斷方法針對B747 飛機制定了初始最低計劃維修和檢查要求,之
后根據B747 飛機獲取的經驗, 修訂完成了適用于所有新型和衍
生型航空器的MSG-2 邏輯分析和決斷方法。1980 年, 美國聯邦
航空局FAA、美國航空運輸協會ATA、美國與歐洲的航空器及發
動機制造人和各國航空公司聯合制定了新的邏輯分析和決斷程
序MSG-3,并被廣泛使用。目前,全世界各國已普遍采用MSG-
3 的分析方法來制定MRBR。
MRBR 包含的初始最低計劃維修和檢查要求,其目的是為了
保持航空器固有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水平,但其中并不包含獨立未
裝機發動機的維修要求。
審定維修項目( 縮寫CMR) 和適航限制性項目( 縮寫ALI)
通常作為MRBR 的附錄A。但CMR 和ALI 項目是航空器設計審
定的項目, 它的確定方法不同于MSG-3 的分析方法, 其作為
MRBR 的附錄, 但并不由MRB 確定。
航空運營人應積極參與MRBR 的制定和修改,為制定最低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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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任務和維修間隔提供經驗。
5. 術語和定義
5.1 維修審查委員會[縮寫MRB(Maintenance Review Board)]: 由
有資格的局方人員組成, 其任務是在制定MRBR 及改版過程中,
向工業指導委員會( ISC) 和工作組(WG)提出審查意見。它受
航空器評估組( AEG) 指派的MRB 主席的領導。
5.2 維修審查委員會報告[ 縮寫MRBR (Maintenance Review
Board Report)]: 是由航空器制造人制定并由民航總局批準的、針
對新型或衍生型航空器的初始最低計劃維修和檢查要求。該報告
包含了對航空器、裝機發動機維修方案的初始最低計劃維修和檢
查要求,但并未包含對獨立未裝機發動機的維修方案。該報告是
航空運營人建立自己的維修方案的基礎。
5.3 工業指導委員會[縮寫ISC(Industry Steering Committee)]:由
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設備制造人及航空運營人的代表組成。
其任務是研究并制定MRBR 建議書的政策和程序手冊(PPH)、指
導工作小組(WG)的工作, 準備MRBR 建議書。它受由航空器
制造人和航空運營人推薦產生的ISC 主席領導。
5.4 政策和程序手冊[縮寫PPH(Policy And Procedure Handbook)]:
由ISC 編制和批準的管理文件,包括各方職責、計劃安排、分析
方法(MSG-3)和表格要求等。ISC、航空器制造人、航空運營人
和MRB 成員依照此文件編寫和審議MRBR 建議書。
5.5 航空器評估組[縮寫AEG(Aircraft Evaluation Group)]:是以
組織評審委員會的方式,對航空器有關的持續適航文件、運行配
置、機組和執照訓練要求、MMEL 等文件進行評審的機構。
5.6 工作組[縮寫WG(Working Group)]:由ISC 選定制造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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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運營人的代表組成, 其任務是按照PPH、用MSG- 3 的邏
輯方法確定MRBR 建議書中的維修任務和維修間隔。
5.7 工作組顧問:由MRB 主席選派的MRB 成員組成,負責向
工作組提供建議。
6. 維修審查委員會報告(MRBR)
6.1 MRBR 的基本要求
6.1.1 MRBR 的適用性:
( 1)對于最大審定起飛重量超過15,000 千克( 33,000 磅)的
運輸類航空器,應成立維修審查委員會制定MRBR。
( 2) 對于最大審定起飛重量超過5,700 千克( 12,500 磅) 但
小于或等于15,000 千克( 33,000 磅) 的運輸類航空器, 可根據需
求由AEG 確定是否制定MRBR。
( 3)對于最大審定起飛重量為5,700 千克(12,500 磅)或以下的
運輸類航空器, 可不制定MRBR。
6.1.2 對于民航總局進行型號合格審定的航空器, 在新型號
或型別航空器投入運行前必須有經過民航總局批準的維修審查
委員會報告,并在航空器運行期間不斷被修訂,以保證航空器持
續適航性。
( 1) 在CCAR-121、CCAR-135 部生效后審定的航空器, 要
嚴格按照本咨詢通告要求的程序和最新邏輯分析和決斷方法制
定MRBR;
( 2)在CCAR121、CCAR-135 部生效前審定的航空器,仍可
以按照當時的邏輯決斷方法制定維修任務和間隔,但應按照本咨
詢通告要求的工作程序開展工作。
6.1.3 對于民航總局進行型號認可審定的航空器, 在CCAR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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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35 部生效后,在該型航空器投入中國營運之前,應有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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