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航空器適航審定司
咨詢通告
編 號:AC - 21 -12
下發日期:2006.2.13
初教六型軍轉民用飛機
適航檢查程序(暫行)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航空器適航審定司
編 號:AC - 21 - 12
發布日期:2006.2.13
編制部門:AAD
批準人:弓利杰
初教六型軍轉民用飛機適航檢查程序(暫行)
1.總則
1.1目的
本程序規定了初教六型飛機軍轉民用的適航檢查要求,為操
作過程提供具體的工作程序;以規范初教六型飛機軍轉民適航檢
查工作,并及時為軍轉民飛機辦理相應的適航證件,以保證其正常
運行和對其規范化管理。
1.2依據
本程序依據CCAR - 21《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的
規定》第四條、第七十條制定。
1.3相關文件
CCAR - 45《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規定》
CCAR - 91《-般運行和飛行規則》
AP - 21 - 05《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適航證件的頒發和管理
-l-N
程序》
1.4適用范圍
本程序僅適用于軍轉民初教六型飛機(本程序生效之日前在
役的)首次頒發第ni類特許飛行證的適航檢查。
1.5背景和說明
《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第二次修訂是于
1998年8月20日頒布的,其中對在1987年5月31日以前已經按
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規定進行過設計定型的軍用航空產品,如
欲轉為民用航空活動,做了原則規定。鑒于目前通用航空迅速發
展的形勢,為充分利用軍隊剩余航空資源,加強軍轉民航空器的適
航管理,民航總局適航審定司組織有關專家,在充分調研軍隊初教
六型飛機實際使用經驗及多次討論的基礎上,制定了本程序。
2.定義
2.1國家級定型航空器:是指由國務院、中央軍委軍工產品定
型委員會(簡稱:一級定委)直接審查批準設計定型或由航空軍工
產品定型委員會(簡稱:二級定委)完成設計定型審查,并報請一
級定委審查批準的航空器。
2.2設計定型:是指國家對軍工新產品性能進行全面考核,已
確認其達到研制任務書和研制合同的要求。
2.3使用過的航空器:對航空器而言,只要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即為使用過的航空器:
(1)航空器的所有權曾經被除制造廠或專門的租機公司之外
的第三方所持有;
-2一
(2)航空器曾經被私人擁有、出租或使用;
(3)曾經專門用作培訓駕駛員或參與空中出租服務;
(4)航空器所有權雖然一直被制造廠或專門的租機公司所持
有,但未按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或中國民航適航部門認可的國外
適航規章)進行相應的維護或航空器累計使用超過1 00飛行小時/
1日歷年(以先到為準)。
2.4軍轉民航空器:1987年5月3 1日以前已經按照中華人民
共和國有關規定進行過設計定型的軍用航空器,在其從軍隊退役,
轉為民用時,稱之為軍轉民航空器。
2.5壽命:在規定條件下,航空器或其零、部件從開始使用到
報廢的總時限。
3.-般要求
3.1航空器的履歷
軍轉民航空器必須有完整、有效的履歷記錄,這些履歷記錄應
該能夠清楚地反映該航空器所進行的維護、修理、改裝和使用狀
況。
3.2軍轉民航空器的壽命
申請適航證件的軍轉民航空器,應符合該型飛機壽命要求;凡
超過規定壽命的,不予受理。
3.3初步評審
申請人、制造廠應該對提出申請軍轉民用的初教六飛機進行
初步評審。初步評審的目的是確定該架飛機是否具有進行適航審
定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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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軍轉民飛機評審及檢修文件
制造廠應編制《初教六型飛機軍轉民技術評審大綱》、《初教
六型飛機軍轉民檢修大綱》、《初教六型飛機軍轉民檢修試飛大
綱》。其中《初教六型飛機軍轉民技術評審大綱》要報制造廠所在
地區適航審定部門備案,《初教六型飛機軍轉民檢修大綱》和《初
教六型飛機軍轉民檢修試飛大綱》應報制造廠所在地區適航審定
部門評審和批準。
3.5技術鑒定
軍轉民飛機交付前應返回飛機原制造廠或制造廠授權的維修
單位按照《初教六型飛機軍轉民技術評審大綱》進行技術鑒定,根
據技術鑒定結果,并結合《初教六型飛機軍轉民檢修大綱》的要
求,編制該架飛機的檢修方案。
3.6持續適航文件和飛行手冊
軍轉民飛機原制造廠應為該型飛機編制持續適航文件和飛行
手冊,并報所在地適航審定部門評審、批準;另外,原制造廠必須為
每架軍轉民飛機配齊相應的持續適航文件和飛行手冊,以保證該
飛機的正常運行。飛行手冊和持續適航文件清單(見附錄5
《一》)文本應報適航審定部門審查。
3.7適航檢查
軍轉民飛機,在申請相應適航證件時,應接受民航總局適航審
定司組織的適航檢查。適航檢查應按本程序要求并參照AP - 21
- 05使用過的航空器適航檢查程序的適用部分進行。經審查舍
格的,由適航審定司頒發相應適航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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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適航證件
未取得型號合格證或設計批準的軍轉民初教六飛機,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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