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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培訓管理人員(包括培訓教員);
(5)飛機放行人員(包括外站和協議維修單位的航線維修授權放行人員);
(6)航線勤務人員(包括外站和協議維修單位的航線勤務人員);
(7)可靠性管理人員。
8.2 人員資格的評估應當至少包括如下方面:
(1)學歷和工作經歷的評估;
(2)持有執照或者資格證書與計劃從事工作對應性的評估;
(3)培訓記錄與培訓大綱要求的符合性的評估;
(4)身體健康狀況與計劃從事工作適應性的評估;
(5)以往獎懲記錄的評估。 2005 年 8 月 10 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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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除質量管理人員、飛機放行人員和航材入庫檢驗人員外,總工程師或者質量部門主管可以授權人員所在部門主管進行人員資格的評估工作。
8.4 對于涉及與航空器及其部件直接接觸或者從事其放行的人員,應當建立至少二年為周期的資格再評估制度。
9.維修系統內部審核
9.1 維修系統內部審核包括對各項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落實情況的審核、對維修系統內部維修單位或者協議維修單位的審核、對外站航線維修和勤務工作的審核。
9.2 維修系統內部審核一般應當以12個月為周期,對于連續兩次審核沒有發現問題的部門或事項可以適當延長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9.3 維修系統的內部審核應當至少以維修系統的部門或事項按年度為單位制定審核計劃,并按照計劃實施審核。審核計劃可以在得到總工程師批準的情況下適當調整,但對任一部門或事項的審核時間的調整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9.4維修系統內部審核除由質量部門的審核人員進行外,還可以聘任質量部門以外的人員參與審核工作,但任何情況下都需保證審核人員與其審核的部門或事項沒有直接的工作責任(包括質量部門內部的工作)。 2005 年 8 月 10 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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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對于維修系統包含的維修單位或者協議維修單位的審核,可以采用質量部門直接審核或者通過評估維修單位內部質量審核報告的方式。
9.6 維修系統內部質量審核應當通過制定審核工作單和審核標準,并按照工作單進行審核和記錄的方式予以規范。
9.7 對于審核發現的問題應當以發現問題通知單的形式通知相關責任部門或人員,提出改正要求(包括措施和期限),并監督其落實情況。
9.8 每次審核完成(一般以問題改正期限為準)后,都應當以審核報告的形式報告總工程師,當涉及到在要求的期限內無法完成改正措施的問題時,應當能直接報告給航空運營人的總負責人。
10.外部協議/合同單位的評估
10.1外部協議/合同單位的評估應當至少包括下述單位:
(1)航線維修和勤務單位;
(2)航空器定期檢修和航空器部件送修單位;
(3)各類校驗、分析、化驗、譯碼單位;
(4)航材供應商;
(5)航材分銷商;
(6)FAA PMA制造廠家;
(7)航材共享、租用或者借用單位。 2005 年 8 月 10 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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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外部協議/合同單位的評估可以由維修計劃和控制部門提出意向或者由外部協議/合同單位直接向質量部門提出,但任何情況下應當在計劃簽訂協議/合同之前完成評估。
10.3外部協議/合同單位的評估應當按照下述基本原則:
(1)具有民航總局規定合格證件要求的應當基于獲得民航總局相應批準或認可的原則;
(2)沒有民航總局規定合格證件要求的應當基于獲得國家或者行業的相應批準或認可的原則;
(3)航空運營人應當根據民航總局的有關規定和本單位的質量管理目標制定評估程序和標準。
注:外部協議/合同單位的評估應當基于獲得民航總局相應批準或認可,但由于規章的要求一般都屬于最低要求或標準,應當避免直接按照有關的民用航空規章進行類似局方的審查。
10.4 外部協議/合同單位的評估一般應當由質量部門的人員進行,但在需要特殊專業知識人員的情況下可以聘任質量部門以外的人員一同參與。
10.5外部協議/合同單位的評估應當通過制定評估工作單和評估標準,并按照工作單進行評估和記錄的方式予以規范。
10.6每次外部協議/合同單位的評估完成后,應當以評估報告的形式報告總工程師或其授權的質量部門負責人,并在得到其相應批準后加入相應的批準清單。 2005 年 8 月 10 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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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根據具體的情況和本單位的需要,外部協議/合同單位的評估結果可以是批準其全部的能力/項目或者部分能力/項目,但應當在批準清單中具體明確。
10.8 外部協議/合同單位的評估后還應當建立使用信息的反饋制度(如索賠和返修情況等),建立以不超過兩年為周期的持續評估制度,并根據重大質量問題的情況確定是否需要進行特別評估。
11.單機適航性狀況的監控
11.1 單機適航性狀況監控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工作:
(1)適航指令執行控制;
(2)保留故障控制;
(4)疑難和重復性故障監控;
(3)重要修理和重要改裝的監督;
(5)超出持續適航文件的修理和改裝監督;
(6)維修記錄和檔案評估。
11.2 對于適航指令執行控制、保留故障控制、疑難和重復性故障監控工作應當建立相應的控制清單、信息反饋和提前警示制度,必要時應當以質量管理指令的形式提出限制措施。
11.3 對于重要修理和重要改裝、超出持續適航文件的修理和改裝的監督應當建立必要的維修合同審核、接收檢查或者監修要求,并對不符合CCAR-121部及其有關咨詢通告要求的發現問題提出書面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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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必要時應當以質量管理指令的形式提出限制措施。
11.4 對于維修紀錄和檔案的評估應當建立以年度為單位的評估計劃,對每一架航空器的記錄和檔案進行持續評估,以確認維修方案及其他有關的維修要求、維修指令已經規范地完成并記錄,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調查并提出書面改正要求,必要時應當以質量管理指令的形式提出限制措施。
12.質量調查
12.1 質量調查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方面:
(1)使用困難報告;
(2)維修過程中的重大工時偏差;
(3)航材入庫檢驗發現的產品質量問題。
12.2 質量調查一般應當由質量部門的人員進行,但在需要特殊專業知識人員的情況下可以聘任質量部門以外的人員一同參與,但需保證參與人員與被調查的事項沒有直接的責任關系。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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