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國 民 用 航 空 總 局
編 號:AC-121-64
頒發日期:2005年8月10日
咨詢通告
批 準 人:
標題:
質量管理系統
1. 依據和目的:
本咨詢通告依據CCAR-121部第121.365、371條制定,目的是為航空營運人建立監督落實其飛機適航性責任的質量管理系統提出要求和指導。
2.適用范圍:
本咨詢通告適用于CCAR-121部的航空營運人。
3. 撤銷:
(備用)
4.說明:
質量管理系統是航空營運人維修系統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由總工程師及其領導下的質量部門組成的一個系統,負責按照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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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營人《維修工程管理手冊》中確定的各項管理政策,規范和監督航空營運人適航性責任落實,并且持續跟蹤航空運營人的各項管理政策對CCAR-121部的符合性,對存在的缺陷和不符合狀況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
質量管理系統通常不應當直接承擔航空營運人的效益和運行正常的壓力,因此應當相對獨立于航空營運人的維修計劃和控制職能部門,但這不意味著要求質量管理系統獨立于航空營運人的整體利益。另外,雖然質量管理系統在航空運營人質量管理方面是一個重要的職能部門,但不可能事必躬親,其他部門日常管理責任的落實則對航空運營人的整體質量管理水平影響更為直接,因此質量管理工作不單單是質量管理系統的責任,而是應當貫穿于維修系統的各部門、人員和各項工作。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質量管理體系的運作離不開行政的因素,在機構的設置上應當保證總工程師能獨立于維修副總經理向航空營運人的總負責人報告,并且具有行使質量管理職能有關工作必要的人、財、物的權力。
5.質量管理體系的建立
5.1 航空營運人的質量部門作為質量管理體系的日常辦事機構,應當獨立于航空營運人的其他部門并直接向總工程師(或者同等職位的人員)負責。 2005 年 8 月 10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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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航空營運人的質量部門一般應當設在航空營運人的主運行基地,但當航空營運人具有多個運行和維修基地時,應當根據質量管理體系運作的需要在分基地設立質量分部門或質量代表。
5.3 在分基地設立質量分部門或質量代表時,其職責和報告關系應當以明確的方式予以規定,并且符合質量管理獨立性、方便性和標準統一的原則。
5.4 質量部門應當具備足夠的合格人員來完成質量管理體系的職責,當授權或聘任質量部門之外的人員完成質量管理體系的工作時應當符合本文件的有關規定。
6.質量管理體系的職責和工作方式
6.1 質量管理體系的職責應當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各項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評審;
(2)維修系統各類人員的資格評估;
(3)維修系統內部審核;
(4)外部協議/合同單位的資格評估;
(5)單機適航性狀況監控;
(6)航材檢驗;
(7)文件/合同審核;
(8)質量調查;
(9)維修差錯管理; 2005 年 8 月 10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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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可靠性管理。
6.2 質量管理體系的工作可以采用如下方式,并應當根據本單位確定的方式制定規范的工作文件或者工作表格:
(1)各項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評審、文件/合同審核應當采用提出審核意見、建議批準或不批準、簽署批準或不批準等方式。
(2)維修系統各類人員的資格評估、外部協議/合同單位的資格評估應當采用頒發(或者批準列入)、不頒發(或者不批準列入)人員、單位資格授權書或者清單的方式。
(3)維修系統內部的審核應當采用發現問題通知、提出改正要求、監督改正措施落實并形成審核報告的方式。
(4)單機適航性狀況監控應當采用監控報告、頒發適航性狀況警報、簽署投入使用/運行的方式。
(5)航材檢驗應當采用檢驗報告、簽署入庫意見的方式。
(6)質量調查、維修差錯管理應當采用調查報告的方式。
(7)可靠性管理應當至少參加可靠性管理會議。
6.3 對于在質量管理過程中任何不遵守或者違反質量管理的意見、建議、批準或者授權的問題和事項,應當以頒發質量管理指令的方式予以糾正或者提出必要的限制措施。對于航空運營人中任何不接受或者對抗質量管理的部門和人員應當采用及時報告航空運營人的總負責人的方式予以解決。
6.4 除CCAR-121部及其有關的咨詢通告中規定總工程師或者質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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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審核或者批準的事項外,總工程師或者質量部門可以授權或者聘任質量部門以外的人員進行或者參與某些質量管理工作,但應當符合下述規定:
(1)對授權或者聘任的人員進行必要的資格評估和培訓;
(2)在維修工程管理手冊中或者其他書面的形式明確;
(3)采用備案或者定期審核的方式對授權的工作進行監督。
7.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評審
7.1 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評審應當至少包括下述內容:
(1)維修工程管理手冊與本單位實際情況的符合性評審;
(2)維修工程管理手冊主體部分所引用或者參考的工作程序與其規定內容的符合性評審;
(3)工作程序與本單位實際情況的符合性評審;
(4)關聯工作程序之間的一致性評審。
7.2 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評審應當符合下述基本原則:
(1)與規章要求符合的原則;
(2)與局方批準文件符合的原則;
(3)管理規范的原則(一般應當以工作表格的方式予以規范);
(4)管理或者工作責任明確的原則(應當避免不必要的職責交叉或者多頭管理);
(5)注重工作效率的原則(應當減少不必要的管理層次); 2005 年 8 月 10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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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閉環管理的原則(一般以建立信息反饋制度來實現)。
8.人員資格的評估
8.1 人員資格的評估應當包括航空運營人維修系統中涉及落實CCAR-121部要求的適航性責任的所有人員,但可以不包括僅從事行政和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員。評估的對象包括但不限于:
(1)工程技術人員(包括技術文件編寫人員和工程師);
(2)維修計劃人員(包括維修記錄管理人員);
(3)質量管理人員(包括航材入庫檢驗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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