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國 民 用 航 空 總 局
編 號:AC-121-65
頒發日期:2005年8月10日
咨詢通告
批 準 人:
標題:
航空器結構持續完整性大綱
1. 依據和目的:
本咨詢通告依據CCAR-121部第121.363條制定,目的是為航空運營人對保持航空器結構持續完整性提出要求和指導。
2.適用范圍:
本咨詢通告適用于CCAR-121部的航空運營人運營的除濕租以外的航空器。
3. 撤銷:
自本咨詢通告頒發之日起,2003年1月20日頒發的AC-121AA-14 “民用航空器結構腐蝕的預防與控制”撤消。
4.說明:
隨著航空器使用經驗的積累和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航空業不斷更新著對運輸類飛機結構完整性的認識,特別是進入老齡期的航空器,因疲勞、腐蝕、線路老化等因素都是與時間有關的,更顯得尤為重要。而保持飛機結構完整性離不開航空器制造廠家、航空運營人和民航當局的共同努力,一般都是初始審定民航當局通過與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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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結構持續完整性大綱 AC-121-65
造廠家和航空運營人在共同研究的基礎上提出要求(包括適航標準和運行規章),航空器制造廠家提供基本大綱或者改裝方案,航空運營人參照航空器制造廠家的指導完成相應的評估或改裝的方式來進行。
鑒于以往的經驗和教訓,世界上各民航當局對老齡飛機的結構完整性問題都非常重視,也以不同的文件形式對此做出規定,有的已經開始了對老齡飛機的檢查和評估工作,并且仍在繼續研究和探討之中。隨著航空業的發展和越來越多以租賃形式引進航空器的情況,我國也面臨著越來越多的老齡飛機結構完整性的問題,雖然以往也開展了一些老齡飛機的研究問題,民航總局適航審定司針對此問題于2000年3月27日頒發了咨詢通告AC-21.25“運輸類飛機持續結構完整性大綱”,但還沒有在運行有關的法規文件對此提出要求并對航空運營人應當完成的工作提出指導,這對于我國作為進口航空器的使用大國來說尤為重要。
本文件是在參考美國聯邦航空局有關要求和指導文件的基礎上,針對航空運營人如何按照航空器制造廠家提供的指南進行相應的工作提供指導,而不包括對航空器制造廠家制定指導文件的要求(航空器制造廠家應當按照AC-21.25執行),但航空運營人應當充分意識到,如果航空器制造廠家不能或者沒有能力制定相應的指導文件,將會造成航空器進入老齡后的運行困難或者限制。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老齡航空器并沒有一個統一明確的時間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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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也不是指航空器已經老化或者界定為老齡航空器就意味著不再適航了,僅意味著各民航當局開展對航空器結構的持續完整性評估和檢查工作的計劃,而且隨著航空器初始審定標準的提高(如損傷容限原則的應用),不同機型進行此評估和檢查的范圍也不盡相同。另外,航空運營人還應當充分地認識到,雖然航空器進入老齡后結構持續完整性的問題更為突出,但結構持續完整性的評估和檢查工作將涉及到航空器進入老齡前的工作,尤其是發生結構修理和改裝的情況,因此在每次進行結構修理和改裝時都要考慮保持結構持續完整性的因素。
本文件還將隨著世界航空業對有關的問題研究的進展及時修訂,但民航總局鼓勵航空運營人采用本文件沒有涵蓋的國際上的最新研究成果。
5.定義
損傷容限:是指一種用于保證安全的結構設計特征。它允許結構在受到疲勞、腐蝕、偶然或離散源損傷后仍然能在一定時期內保持必要的剩余強度。損傷容限基于的原則是結構疲勞損傷的產生和發展可以在足夠精確預測的前提下,在達到臨界尺寸之前允許通過檢查可靠地發現。損傷容限的評估必須考慮以下原則:
(1)航空器結構中最易于產生疲勞裂紋的部位預測;
(2)在航空器結構載荷的重復作用下裂紋增長速度預測;
(3)預定超出結構強度限制的損傷尺寸或臨界尺寸; 2005 年 8 月 10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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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損傷發展情況檢查的潛在機會分析。
基本結構:由型號合格證持有人原始制造時的結構。
腐蝕預防與控制大綱:是指航空運營人制定的,使航空器結構的承載能力不會降低到低于航空器適航性所需水平的一種全面而系統的腐蝕控制方法,包括執行、記錄和報告要求。
腐蝕預防與控制基本大綱:基本大綱是型號合格證或補充型號合格證持有人為某具體機型制定的腐蝕預防與控制大綱。它包括在航空器每一部位和區域的基本腐蝕檢查任務、腐蝕級別定義、執行檢查門檻值和重復間隔,并給出任何部位或區域的腐蝕損傷超過1級腐蝕時采取的特殊步驟。在沒有型號合格證或補充型號合格證持有人制定的基本大綱的情況下,基本大綱也可以由航空運營人自己或聯合其他航空運營人制定。
容許極限:指在不影響結構件極限設計強度條件下可以除去的材料的最大量(通常用材料厚度表示)。容許極限由型號合格證或補充型號合格證持有人確定。
1級腐蝕:指以下一種或幾種情況:
(1)發生在相繼兩次腐蝕檢查任務之間的腐蝕是局部腐蝕,并可以在容許極限內清除;
(2)超出了容許極限的局部腐蝕,但不是運營人同一機隊其他航空器可能發生的典型腐蝕情況(例如水銀溢出引起的腐蝕);
(3)以往相繼腐蝕檢查之間都只有輕微腐蝕,最近一次腐蝕檢查任務發現腐蝕,清除腐蝕后超出容許極限。 2005 年 8 月 10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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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級腐蝕:任何兩次相繼的腐蝕檢查任務之間超出容許極限的腐蝕。2級腐蝕需要進行修理、加強、全部或部分替換相應結構。
3級腐蝕:指在第一次或以后各次腐蝕檢查任務中,運營人認為是嚴重危及適航性的腐蝕情況。
局部腐蝕:指不超過一個隔框、桁條或加強桿的蒙皮或腹板格子(機翼、機身、尾翼或吊架)內的腐蝕。一般局限在單個隔框、桁條或加強桿;或者是一個以上的隔框、桁條或加強桿,但腐蝕構件每邊的相鄰件上不存在腐蝕。
漫延腐蝕: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相鄰蒙皮或腹板格子上的腐蝕,或者說是指一個隔框、翼肋、桁條或加強桿與相鄰蒙皮或腹板格子上同時發生的腐蝕。
廣布疲勞損傷:是指在同一個結構元件上或在類似的相鄰結構元件中的多個結構細節處同時存在裂紋,它們的尺寸和密度足以使其結構不再滿足損傷容限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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