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國 民 用 航 空 總 局
編 號:AC-121-55R1
頒發日期:2005年8月10日
咨詢通告
批 準 人:
標題:
航空器的修理和改裝
1. 依據和目的:
本咨詢通告依據CCAR-121部第121.373條制定,目的是為航空營運人在對航空器進行修理和改裝工作提出要求和指導,尤其是對超出持續適航文件的修理和改裝的申請批準提供指導。
2.適用范圍:
本咨詢通告適用于CCAR-121部的航空營運人除濕租以外的航空器。
3. 撤銷:
自本文件頒發之日起,2003年9月18日頒發的咨詢通告AC-121-55“對國外維修單位DER批準修理項目的管理”撤銷。
4.說明:
航空器在投入使用后不可避免地遇到一些修理和改裝工作,航空器及其部件制造廠家一般都會以公開發布的手冊、通告、信函等形式對航空器的修理和改裝工作提供指導或者說明(一般包含在經批準或者認可的持續適航文件中),但由于修理和改裝工作涉及的情況多種多樣,也帶有一定的不可預見性,制造廠家提供的指導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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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121-55R1 航空器的修理和改裝
說明往往不能窮盡各種情況。另外,作為航空器的擁有人或者使用人還可能根據自身的情況獨立開發一些修理和改裝工作;制造廠家也會因為各種原因(如技術保密、經濟因素、提高效率、個別支援等)開發一些不公開發布或在公開發布之前實施的修理或者改裝方法。上述這些情況都會造成航空器在投入運行后的一些超出經批準或者認可的持續適航文件的修理或者改裝,而各種各樣的這些修理和改裝(尤其是對于進口航空產品)的申請批準不但對航空運營人來說是復雜和模糊的,對于民航總局不同的維修監察員來說也是難以掌握統一的標準。
本文件即是針對上述問題盡可能地對航空運營人和維修監察員提供指導,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航空運營人承擔著其運行航空器的適航性責任,因此任何超出持續適航文件的修理和改裝都需要在航空運營人的同意下并由其申請批準(除特別規定的情況外)后方可實施,而不能由任何維修單位自行決定實施。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本文件涉及FAA PMA件使用的內容是基于中美雙邊適航協議(BAA)的基礎上對航空運營人的使用提供指導,不涉及工程評估和對FAA PMA件制造廠家的評估內容,但航空運營人可以自行確定是否進行上述評估以降低使用風險;對于FAA DER或者EASA DOA批準修理方法的使用,由于沒有雙邊協議的支持,航空運營人在使用前必須進行工程評估,而且僅有具有工程評估能力的航空運營人才能獲得民航總局對此評估的批準。 -2- 2005 年 8 月 10 日
航空器的修理和改裝 AC-121-55R1
另外,當涉及到對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結構強度、性能、動力特性、飛行特性和其他適航性因素有較大影響的改變時,需要以申請型號設計批準更改、補充型號合格證或者新的型號設計批準等方式獲得批準,不視為本文件所述的改裝工作。
5.定義
修理:是指對航空器及其部件的任何損傷或者缺陷進行處理,使其偏差達到在規定的限制范圍內以便繼續使用的工作統稱。修理是維修工作的一種。
改裝:本文件中所指的改裝是指在航空器及其部件交付后進行的超出其原設計狀態、但未構成型號合格證及其數據單更改的任何改變,包括任何材料和零部件的替代。
重要改裝:是指沒有列入航空器及其部件制造廠家的設計規范中,并且可能對重量、平衡、結構強度、性能、動力特性、飛行特性和其他適航性因素有明顯影響的改裝。重要改裝不是按照已經被接受的方法或者通過基本的作業就能夠完成的工作。
重要修理:是指如果不正確的實施,將可能導致對重量、平衡、結構強度、性能、動力特性、飛行特性和其他適航性因素有明顯影響的修理。重要修理不是按照已經被接受的方法或者通過基本的作業就能夠完成的工作。
一般改裝:是指除重要改裝以外的改裝。
一般修理:是指除重要修理以外的修理。 2005 年 8 月 10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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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A PMA件:本文件中所指的FAA PMA件是指根據測繪復制的航空器持續適航文件中規定部件的替代件。此類部件按照FAA批準的零部件制造人批準書(PMA)制造,但未列入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合格證持有人的持續適航文件中。FAA PMA件號將與型號合格證持有人規定的件號不同。
FAA DER批準修理方法: 是指經美國聯邦航空局委任的工程委任代表批準的修理方法。
EASA DOA批準的修理方法:是指由獲得歐洲航空安全局設計機構批準書的設計機構批準的修理方法。 6.航空器修理和改裝的基本原則
6.1 除非經民航總局特殊批準,航空營運人在其運行的航空器上實施修理和改裝時,應當按照經民航總局批準或認可的持續適航文件由經過CCAR-145部相應批準的維修單位進行。這些持續適航文件包括下述各類文件:
(1)民航總局或者航空器型號審定當局頒發的適航指令;
(2)航空器制造廠家提供的各類手冊、規范及其引用的國家或者行業標準;
(3)航空器制造廠家發布的服務通告、服務信函;
(4)民航總局頒布的有關法規文件中引用的國家和行業標準;
(5)其他形式的任何經民航總局批準的修理和改裝技術文件。
注:任何航空器制造廠家提供的未經航空器型號審定當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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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的修理和改裝 AC-121-55R1
或認可的技術支援類文件、函件等不被視為上述規定的持續適航文件,僅可作為申請民航總局對修理和改裝的批準時的輔助資料。
6.2 航空營運人在其運行的航空器實施超出持續適航文件規定的重要修理或者重要改裝時,應當符合下述規定后方可返回使用:
(1)修理或者改裝方案獲得民航總局適航審定部門的批準;
(2)修理和改裝的實施在獲得相應批準的維修單位進行,由維修單位簽署維修放行,并且填寫重要修理和改裝記錄。
6.3航空營運人在其運行的航空器實施超出持續適航文件規定的一般修理時,除FAA DER和EASA DOA批準的修理按照本文件第8段規定外,應當符合下述規定:
6.3.1 在實施修理工作前應當將計劃的修理方案申請相應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批準,申請時應當至少提交如下資料:
(1)修理方案針對的損傷或者缺陷的詳細情況,如有可能應當提供必要的圖紙、草圖和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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