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國 民 用 航 空 總 局
編 號:AC-121-56
頒發日期:2005年3月15日
咨詢通告
批 準 人:
標題:
維修系統培訓大綱
1. 依據和目的:
本咨詢通告根據CCAR-121部第121.371、372條制定,目的是為航空運營人編寫維修系統的培訓大綱提出具體要求和指導。
2.適用范圍:
本咨詢通告適用于所有CCAR-121部的航空運營人。
3. 撤銷:
(備用)。
4.說明:
本文件僅針對航空運營人維修系統典型人員的培訓大綱編寫提出要求和指導,但不包括對CCAR-121部要求的維修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的培訓要求(此類人員的培訓要求由民航總局統一提出)。
航空運營人維修系統包含的維修單位(不論是航空運營人的維修單位或協議維修單位)的人員的培訓要求應當按照CCAR-145部的要求制定;申請維修人員執照的培訓應當按照CCAR-66部的要求執行。
5.培訓大綱的編寫要求 2005 年 3 月 15 日 -1-
民用航空器維修方案 AC-121-56
5.1 維修系統培訓大綱應當至少使用簡體中文,當因版面限制的需要使用其他語言種類或其縮寫時應當有相應的標注或解釋。
5.2 維修系統培訓大綱應當使用尺寸為A4的堅固的紙張、其正文的每頁應當標明頁碼、章節號和公司標記。
5.3 維修系統培訓大綱應當具有目錄、有效頁清單和修訂記錄,以便于查閱、控制和了解其修訂歷史。
5.4 維修系統培訓大綱應當至少包括培訓管理、各類人員的培訓要求及培訓記錄等內容,并且將培訓提綱或教材作為培訓大綱的附件。
5.5 維修系統培訓大綱內容可按照本公司的方便編排,但應當明確、清晰。
5.6 航空運營人單獨申請運行合格證的分子公司可單獨編寫維修系統培訓大綱或使用統一的維修系統培訓大綱。
6.培訓要求
6.1 航空運營人應當在維修系統的培訓大綱中明確維修系統各類人員需要進行培訓的項目、培訓形式及所要達到的目標,其中應當至少包括本文件附件一規定的培訓項目。當某類人員的培訓項目需要進一步具體明確時(如工程技術人員、放行人員按機型劃分),應當具體明確。
6.2 航空運營人可對具體的培訓項目根據本文件附件一選擇適當的培訓形式和培訓機構,并在維修系統的培訓大綱中明確。當選擇本公司進行課堂培訓時,應當按照本文件第9段的要求制定培訓提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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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教材。
6.3 選擇自學形式的培訓對象應當在以前經歷過類似項目的課堂培訓并且能正確理解培訓教材所使用的語言;除自學以外的培訓形式,航空運營人應當在培訓大綱中明確教員的資格要求并至少滿足本文件附件一規定的條件。
6.4每項需要在崗培訓(OJT)培訓的項目應當首先完成相應項目的自學或課堂培訓,并至少進行三次OJT,其中一次由培訓教員演示、兩次在教員的監督下具體執行工作。如培訓教員認為某一人員經過規定次數的OJT后仍不能達到規定的培訓目標,則應當增加OJT培訓的次數直到其達到規定的培訓目標為止。
6.5 航空運營人應當對除OJT外的其他形式培訓規定最低的培訓學時(局方和CCAR-147部批準的培訓機構進行的培訓除外)。初始制定某一培訓項目的學時可參考以往或其他航空運營人的經驗、但應當通過記錄實際有效的學時進行適當的調整。
6.6 當人員轉崗時,應當在進行新崗位的工作前補充進行缺少的相應培訓項目。
6.7 對于培訓大綱中規定采用自學形式的培訓項目,如通過抽查發現(可由航空運營人的質量部門或民航總局)達不到確定的培訓目標,民航總局可以要求其培訓形式該為課堂教學;對于培訓大綱中規定航空運營人內部課堂培訓形式的培訓項目,如通過發現(可由航空運營人的質量部門或民航總局)抽查達不到確定的培訓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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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總局可以要求其改為由CCAR-147部批準的培訓機構或由民航總局組織的培訓。
7.更新培訓要求
7.1 當有關的法規或航空運營人的內部規定性文件發生修訂時,應當按照本文件附件一對規定需要培訓的人員進行再培訓,此類再培訓的形式可視修訂變化的內容多少而選擇自學或課堂教學的形式。
7.2 當某類人員離開其工作崗位連續兩年以上時,在其重新進行該崗位工作前應當按照本文件附件一的規定進行重新培訓。
7.3 當航空運營人維修系統的培訓大綱修訂增加培訓項目要求后,應當對適用的各類人員進行培訓。
8.培訓設施
8.1 對于自學形式和內部進行的課堂培訓,航空運營人應當建立必要的培訓設施;對不具備固定辦公條件的各類人員的自學,航空運營人應當為其建立自學教室,并方便需要的人員使用。
8.2對于航空運營人內部進行的課堂培訓,航空運營人應當建立固定的培訓教室,并具備必要的教學用投影、書寫、模型設備。
8.3培訓教室可根據培訓項目的適用范圍確定其所能累計容納的培訓人員,但最小應當不少于適用范圍最廣的某一內部課堂培訓項目的培訓總人數的十分之一。
8.4 培訓教室可以借用/租用,但必須通過書面的協議進行,協議借用/租用的期限應當不少于一年,并且能保證在需要進行培訓時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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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9.培訓提綱或教材
9.1 對于內部進行的課堂培訓,航空運營人應當為每一具體的培訓項目制定培訓提綱,如需要的參考資料不能保證至少每兩名參加培訓的人員一份,還應當制定培訓教材。
9.2 一個培訓提綱中可包含多個培訓項目,但應當在培訓大綱中明確。
9.3 培訓教材可使用其它單位或人員提供的相同培訓項目的教材,但必須確認其能包含培訓提綱涉及的全部內容。
9.4 培訓提綱和培訓教材可以作為培訓大綱的附件,但應當注明不能作為實際工作的依據。
10.培訓管理
10.1 航空運營人應當建立專門的培訓管理部門來統一組織實施培訓并進行管理;自學和OJT形式的培訓可由參加培訓人員所在部門的主管人員進行管理,但應當在培訓大綱中明確責任,并在自學或OJT完成后向培訓管理部門報告進行自學或OJT的人員姓名、培訓項目、時間和地點,OJT培訓的報告中還應當包括OJT的次數和教員評估意見;
10.2 對于除自學形式以外的培訓項目,培訓管理部門應當以年度為單位制定培訓計劃,并通知到相關的部門協調制定具體的培訓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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