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署意見后退回制造部門重新制訂糾正措施,對糾正措施滿意后
跟蹤檢查糾正措施的落實情況,認為可接受時,完成《制造符合
性檢查記錄表》并歸檔,在《頒發特許飛行證適航檢查項目單》
(附錄1 5)中“是”欄內劃“×’’將糾正措施文號記入該項目
單中“要求采取糾正措施”欄內。經檢查如仍不滿意則繼續重復
前述過程,直至完全滿意。
5.3.4 證件的頒發
(1)DMIR組長匯總并核查《頒發特許飛行證適航檢查項
目單》(附錄1 5)中所有項目的《制造符合性檢查記錄表》(附
錄3)均已完成;
(2)DMIR組長在確認該航空器能安全、圓滿地完成預定
目的的飛行后,在《特許飛行證申請書》(附錄14)上作出適
航檢查結論。
(3)DMIR組長確認上述各項工作完成后,按照適航司授
權簽發《特許飛行證》(附錄16),在特許飛行證的右上角空
格處按下述方法編號:
SFP×x薈×.×××
部門代號
并在《特許飛行證清冊》(附錄1 7)登記。
(4)在證件頒發一周內,將證件的副本報適航司和所有人
(使用人)所在地區的審定中心、適航處或特別委任適航代表
組。
編號:SYC—SP-02
日期:1996年l 1月1日
ABC制造公司生產檢驗委任代表工作程序手冊共28頁第21頁
(5)對由適航司頒發的特許飛行證, :DM承組長確認完成
適航檢查工作后,向適航司提出《頒發出口適航證(特許飛行證)
的建議》(附錄12),存留其復印件并在《特許飛行證清冊》
(附錄1 7)上登記;
5.3.5 特許飛行證的有效期
(1)第1和第1I類特許飛行證的有效期可視完成預期飛行
的時間給定;
(2)第1II類特許飛行證的有效期一般為六個日歷月,特
殊殊情況下可延長,最多不超過1 2個日歷月,但可再次簽署。
5.3.6 特許飛行證的使用限制
特許飛行證的使用限制應按《民用航空器適航證和特許飛行
證的管理和頒發程序》(AP-21.05),附件十四中的規定執行。
5.4生產檢驗委任代表頒發出口材料、零部件和機載設備的適航
批準標簽的工作程序
5.4.1出口產品的分類
(1)I類產品指已具有型號合格證的航空器、發動機或螺
旋漿。
(2)II類產品指其破損會危及I類產品的安全的主要部
件,如機翼、機身、起落架、動力傳動裝置、操縱面等,以及航
空器上那些具有民航總局頒布的技術標準規定的材料、零部件和
機載設備。
(3)III類產品指I、 II類產品以外的產品,包括按民航
總局認為適用的技術標準制造的標準零件。
5.4.2 獲得出口適航批準的資格
ABC制造公司要獲得II、 III類產品的出口適航批準證書,
其條件是必須按下列證件(或協議)之一所生產的產品:
編號:SYC-SP一02
日期:1996年1 1月1日
.ABC制造公司生產檢驗委任代表工作程序手冊共28頁第22頁
(1)生產許可證(PC);
(2)經批準的生產檢驗系統(APIS);
(3)零部件制造人批準書(PMA);
(4)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CTSOA);
(5)按照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適航司和國外適航當局,就國
外轉包生產簽署雙邊協議進行生產并授權檢查的項目。
5.4.3 申請
(1)II、III類產品出口ABC公司應向DMIR提交出口產
品申請書(附錄11)。
(2)ABC公司應將生產計劃(產品的類別、名稱、數量、
投產、完工的時間)在生產前報給DMIR.。
(3)如果產品屬于下列任一情況,則在提交申請書的同時,
應提交進口國適航當局的認可聲明。
a.不滿足進口國特殊要求;
b.不滿足CCAR一21部第九十六條中有關頒發出口適航
批準證書相應的要求。在認可聲明中還必須注明不滿足的要求。
5.4.4 適航檢查
(1)對新制造的產品,DMIR組長應參照本程序5.1.2條
適用的要求進行檢查。
(2)對采用庫存件時,DMIR組長應對照ABC公司交付
產品目錄,核查下述情況并把核查結果記錄在《制造符合性檢查
記錄表》(附錄3)上:
a.產品的庫存保管及合格質量證明情況;
b.產品的設計更改(適用的適航指令)貫徹情況;
c.產品偏離及其批準情況。
d.如果庫存件是按《制造符合性檢查項目單》(附錄6)
編號:SYC-SP-.02
日期:1996年11月1日
ABC制造公司生產檢驗委任代表工作程序手冊共28頁第23頁
已經過適航檢查的產品,應在已歸檔的《制造符合性檢查記錄
表》記錄取用產品的數量、件號、日期,并通知ABC公司對補
齊該批同一一產品的生產進行檢查,把檢查記錄補迸原檔案內。
(3)對國外轉包項目,DMIR組長應參照本程序5.1.2條
的適用要求以及主管檢查員按照雙邊或多邊適航協議中的有關
補充要求進行適航檢查。
(4)完成的工作記錄及時歸檔。
5.4.5 證件的頒發
.DM【R組長確認完成了規定項目的檢查工作,并符合下述規
定后,以《批準放行證書/適航批準標簽》(附錄4)的形式向申
請人頒發出口適航批準證書:
(1)對于II類產品,應確認產品符合下列規定[本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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