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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地區執照管理部門組織的年度考核或民航總局空管局、地區執照管理部門組織的技術檢查中不合格的;
(二)經認可的體檢單位檢查,身體條件暫時不符合體檢標準的;
(三)違反民用航空法律、法規、規章并造成不包括危險接近在內的其他飛行事故征候的。
暫停持照由持照人單位所在地的地區執照管理部門決定,并向該持照人單位發出通知,通知中應當說明暫停執照的起止時間和原因。
第十一條 暫停執照的恢復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考核或技術檢查不合格而被暫停執照的,由其所在單位安排補習和崗位見習。暫停期滿后,由該單位所在地的地區執照管理部門安排考核或檢查,合格的,可以批準恢復;
(二)因身體不符合體檢標準而被暫停執照的,經治療達到體檢標準后,由地區執照管理部門根據認可的體檢單位的健康鑒定批準恢復;
(三)因違反民用航空法律、法規、規章并造成不包括危險接近在內的其他飛行事故征候而被暫停執照的,由所在單位組織對其進行教育和技術補課。暫停期滿后,由該單位所在地的地區執照管理部門對其進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地區執照管理部門批準恢復。
第十二條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收回其執照:
(一)違反民用航空法律、法規、規章并對造成飛行事故及危險接近負有直接責任的;
(二)在連續三年內因違反民用航空法律、法規、規章,造成兩次飛行事故征候的;
(三)經認可的體檢單位鑒定,持照人身體不能恢復至體檢標準的;
(四)暫停執照期滿后,考核期內連續三次考核不合格的。考核期為3個月,自暫停執照期滿之日起計算。
對于應當收回執照的,由地區執照管理部門向民航總局空管局提出收回執照的報告,經民航總局空管局批準后,收回其執照。
被收回執照者再次申請執照的,應當按照崗位培訓大綱重新進行崗位資格培訓,其申請、考核和頒發執照的程序按本規則第六條辦理。
第十三條 持照人經所在單位批準脫離管制崗位超過半年以上的,應當視為執照自然中斷。執照自然中斷者所在單位應當將自然中斷者姓名、單位、中斷起始時間、原因上報其所在地的地區執照管理部門,由地區執照管理部門發出執照自然中斷通知,通知中應當包括自然中斷的起始時間及原因。
執照自然中斷后恢復執照的,應當由執照自然中斷者單位根據其離崗時間安排培訓。培訓完成后,上報至所在地的地區執照管理部門,由地區執照管理部門安排檢查人員對其進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地區執照管理部門批準恢復。
第十四條 持照人調離空中交通管制工作崗位或超過規定年齡后,應當注銷執照。持照人所在地的地區執照管理部門應當將執照注銷報告報至民航總局空管局,由民航總局空管局批準注銷其執照。注銷后的執照可留給本人保存。
第十五條 執照只供管制員本人使用,不得轉讓,并應當妥善保管,防止丟失。如遺失執照,遺失執照者所在單位應當向其所在地的地區執照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報告,由地區執照管理部門呈報民航總局空管局補發。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4月14日發布、1997年1月6日經民航總局令第60號修訂的《頒發空中交通管制員、航行調度員執照規則(暫行)》同時廢止。
附件一:取得機場塔臺、進近、區域、進近(監視)雷達、進近(精密)雷達、區域(監視)雷達管制員執照應當具有的知識、經歷和技能
一、基本知識(熟悉并會應用):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中國民用航空飛行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二)航空通信設備的工作原理及使用程序,通信聯絡術語;
(三)導航設施的類型(包括目視、燈光、無線電、電子、衛星)、工作原理及使用程序和限制;
(四)飛行原理和航空器性能(包括軍方有關航空器);
(五)領航學:推測和無線電領航方法、航圖作業、航線飛行計劃擬定、高度表撥正程序;
(六)氣象學:氣象資料中符號、代碼的含義和使用,看懂天氣圖并會分析天氣形勢,各種天氣系統及天氣要素對飛行的影響,氣象情報提供程序;
(七)航管雷達設備的工作原理、使用和限制;
(八)雷達管制的基本知識和使用程序;
(九)對飛行場道及凈空的要求,機場最低運行標準的制定;
(十)目視和儀表飛行程序設計;
(十一)航行資料匯編、航空電碼簡語簡字;
(十二)英語。
二、基本經歷:
(一)圓滿完成規定的崗位資格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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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管理規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