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管理規則
1986年4月14日發布,1997年1月6日民航總局令第60號第一次修訂,1999年1月8日民航總局令第82號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的技術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參照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及其附件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以下簡稱執照)是空中交通管制人員執行空中交通管制任務的資格證書,未取得執照者不得單獨上崗工作。
第三條 執照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統一頒發和管理。
民航總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空管局)負責辦理頒發和管理執照的具體事宜,并應當定期向民航總局報告執照頒發和管理的情況。
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本地區的執照管理工作。
民航地區管理局執照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地區執照管理部門)負責辦理管理執照的具體事宜,并應當定期向民航地區管理局報告執照的管理情況。
前款所稱地區執照管理部門是指民航地區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未設地區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的,是指該地區管理局相應的執照管理部門。
第二章 執照頒發
第四條 執照分為機場塔臺管制員執照、進近管制員執照、區域管制員執照、進近(監視)雷達管制員執照、進近(精密)雷達管制員執照、區域(監視)雷達管制員執照、空中交通服務報告室(以下簡稱報告室)管制員執照、地區管理局調度室(以下簡稱管調)管制員執照、總局調度室(以下簡稱總調)管制員執照。
第五條 執照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年齡在20周歲(含)以上60周歲(含)以下;
(三)品德良好;
(四)在民航總局認可的訓練機構,經過空中交通管制專業課程學習并考試及格;
(五)身體健康,口齒清楚,不得有口吃、難以聽懂的口音或其他語言缺陷;
(六)具有大專(含)以上學歷,但在本規則施行前已經取得執照的人員不受此限制。
第六條 執照的申請、考核和頒發,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執照申請人如實填寫本規則附件三《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申請表》(以下簡稱執照申請表);
(二)執照申請人所在單位應當對執照申請人的條件和崗位資格培訓情況進行初步審查,并決定是否向其所在地的地區執照管理部門遞交執照申請表申請頒發執照;
(三)地區執照管理部門接到執照申請表后,應當對執照申請人是否具備條件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應當組織空中交通管制檢查員對執照申請人進行理論考試和技能考核。執照申請人理論考試百分制成績在80分(含)以上,技能考核按優、良、中、差評定在“良”(含)以上的,為考試和考核合格人員。執照申請人的考試和考核應當按照本規則附件一《取得機場塔臺、進近、區域、進近(監視)雷達、進近(精密)雷達、區域(監視)雷達管制員執照應當具有的專業知識、經歷和技能》和附件二《取得報告室、管調、總調管制員執照應當具有的專業知識、經歷和技能》的要求進行。
(四)執照申請人經民航總局認可的體格檢查單位(以下簡稱體檢單位)的體格檢查,除報告室、管調、總調管制員申請人視力應當符合民航總局的有關規定外,執照申請人應當符合《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體格檢查鑒定標準(GB16048-1996)》(以下簡稱體檢標準),并取得相應的體檢合格證。
(五)地區執照管理部門應當將符合本條第(三)、(四)項要求人員的執照申請表、本規則附件四《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頒發執照審查報告表》、體檢合格證復印件及打印的執照申請人名單各一份,于每年一、四、七、十月份遞交民航總局空管局。
(六)民航總局空管局對前項規定的上報材料進行審核,對合格的執照申請人頒發執照。
第七條 經院?罩薪煌ü苤茖I學習的軍方持照管制員轉業后,如繼續從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應當申請換發執照。換發執照程序按本規則第六條辦理。
第八條 擔任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專業教學工作的院校教師申請頒發執照時,由其所在單位向所在地的地區執照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該地區執照管理部門安排到管制單位進行資格培訓,其執照的申請、考核、頒發程序按本規則第六條辦理。
第三章 執照管理
第九條 執照申請人取得執照后,由地區執照管理部門組織對持照人每年進行一次考核,每二年進行一次體檢。理論考試和技能考核按照本規則第六條第(三)項的規定辦理。體格檢查按照本規則第六條第(四)項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暫停其執照,暫停期最短不少于一個月,最長不超過一年: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管理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