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機場不停航施工管理規定 (2000年12月18日中國 民用航空總局令第97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民用機場和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不停航施工的管理,保障飛行安全、航班正常以及機場內人員和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三條、第六十五條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不停航施工是指在機場不關閉并按照航班計劃接收和放行航空器的情況下,在飛行區、部分航站區內實施工程作業。
前款所稱飛行區是指機場內供民用航空器起飛、著陸、滑行和停放的地區,包括:跑道、滑行道、升降帶、跑道端安全區、停止道等。航站區是指機場內以旅客航站樓為中心的區域,包括站坪、旅客航站樓建筑、機動車車道與飛行區之間的區域、停車設施和組織地面交通所涉及的區域。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民用機場和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的下列工程: (一)飛行區土質地帶大面積沉陷的處理工程、飛行區排水設施的整修維護
工程等; (二)跑道、滑行道、機坪的整修維護工程及道面"蓋被工程"; (三)跑道、滑行道、機坪的改擴建工程; (四)擴建和更新改造助航燈光及其電纜的工程; (五)影響民用航空器活動的其他工程。 第四條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和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
(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機構)負責民用機場不停航施工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規定制定不停航施工管理實施細則,承擔施工期間的安全管理責任,與工程建設單位、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簽訂安全保證責任書,明確各項安全措施。
第六條 不停航施工實施細則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機場管理機構對工程建設單位的監督檢查制度; (二)機場管理機構與空中交通管理部門、航空營運人及其他駐場單位的協
調工作制度。 前款所述單位和部門應當服從機場管理機構的統一協調和管理,并對本單位和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共同保證飛行安全和航班正常。 第七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施工人員和車輛的管理,嚴格實行飛行區及其他限制區域通行證制度。
第二章 不停航施工的審批程序
第八條 在不停航條件下實施本規定第三條所指的工程項目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工程實施前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要求報民航地區管理機構審批。 民航地區管理機構應當將4D及其以上機場的不停航施工的批準文件和申報資料報民航總局機場管理職能部門備案。 第九條 民航地區管理機構接到機場管理機構的施工申請后,應當在14日內給予明確答復。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民用機場不停航施工管理規定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97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