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坪、集結區、水源、道路及進出口、圍界; 19、機場噪聲等值線圖。 機場資料和附圖的具體要求見《民用機場使用手冊機場資料編制要求》(AC-CA-2000-5)和《機場使用手冊附圖繪制基本要求》(AC-CA-2000-4)。
關于《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規定》的說明
為加強對民用機場使用許可管理,保障機場安全、正常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參照國際民航組織《機場使用許可證頒發手冊》,結合我國民航實際情況和民用機場使用許可以往的管理經驗,制定了《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兑幎ā饭擦缕呤粭l,另加三個附錄,分別就規定的目的宗旨、適用范圍、管理機構、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證、民用機場名稱、設立國際機場等管理事項作出規定。
一、關于《規定》的總體結構
《規定》以機場使用許可管理為中心內容,規定了民用機場開放使用的初始條件,并對達到條件要求的以許可證制度加以管理,同時注意了持續管理。但機場運行中的設施設備如何達到持續處于適用狀態及合格人員的要求,本規定未作具體要求,擬在其他規定中詳細規定。
二、關于對民航地區管理局的授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三條的規定,《規定》授權民航地區管理局代表民航總局審批頒發所轄地區飛行區指標為 4D(含)以下運輸機場及通用機場的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證,頒證權屬民航總局。
三、關于軍民合用機場的管理
軍民合用機場雖有其特殊性,但考慮其接受民用航空器起降,從管理要求及標準上,不應與其他民用機場有區別,故本規定中把軍民合用機場中的民用部分視為民用機場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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