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對系統故障期間丟失的信息必須及時要求重復并處理;
5.
系統恢復后,此工作方式應繼續保留 24小時。
第七條當因通信原因導致系統不能運行時應:
1.立即與通信部門聯系,恢復線路;
2.
如通信部門無法立即恢復線路,應采取到通信中心取電報和發送電報的人工方式,使用簡略方式提供飛行前資料,以便復印。對國際飛行的離港航空器機組可按國家提供航行通告和雪情通告,國內飛行前資料公告按情報區提供;
3.
如可能,使用公用網絡訪問所屬中心或備用中心的服務器,提取飛行前資料;
4.
對系統故障期間丟失的信息必須及時要求重復并處理。
第八條因電路故障導致系統不能運行時應:
1.
立即通知有關部門啟用備用電路、油機或 UPS電源,恢復系統供電。
2.
對系統故障期間丟失的信息必須及時要求重復并處理。
3.
系統管理員應嚴格檢查系統設備,防止因斷電造成的設備故障影響系統的運行。
第九條各單位一旦發現系統設備故障,應將系統故障情況和采取的措施及時報告值班領導,并立即組織技術人員對設備進行搶修。當系統管理員無法判斷或排除故障,應立即通知上級中心,上級中心應采取遠程登錄或派員前往等手段進行指導或搶修,使系統恢復正常。
第十條為保證在系統設備不能正常工作時盡快恢復系統數據庫,系統管理員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每天至少備份一次系統數據庫。
第十一條系統的備份設備系統環境參數應保持與主用設備完全一致。在主用設備不可用時,將最新的備份數據導入備份設備的數據庫中并索取丟失的信息后即可使用。
第十二條當系統的各級單位之間建立備份關系后,各單位應根據備份中心的電報往來關系建立相應的收電集體地址和發電集體地址,對于接收的電報應妥善處理入庫并將以前的電報補齊。當系統的某一單位的設備出現故障或由于通信、供電原因無法正常工作時,應立即通知其備份單位代其進行電報的拍發、處理和接收。
第十三條系統各級機構的備份單位:
一級中心的備份中心:華北、中南的二級中心。
二級中心的備份中心:二至三個二級中心互為備份中心。
遠程用戶的備份中心:以本地區二級中心作為備份單位。
第十四條系統的各級機構應建立系統應急小組。系統應急小組負責在系統故障時執行本方案并于故障后填寫《民航航行情報處理系統設備故障報告表》,并逐級上報系統各級中心。
第十五條本方案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附:民航航行情報處理系統設備故障報告表
附表民航航行情報處理系統設備故障報告表
單位名稱
故障設備
故障時間
故障描述
處置方法
處置結果
系統管理員:單位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