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航行情報工作規則
(CCAR-175TM)
(1988年5月16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公布)
目錄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組織領導第三章中國民用航空航行手冊第四章中華人民共和國航行資料匯編第五章航圖第六章機場儀表飛行程序第七章航行資料修訂第八章航行通告第九章飛行前和飛行后航行情報服務第十章航行情報原始資料的提供和收集第十一章航行情報資料的供應和管理第十二章航行情報員執照附錄:一、各級航行情報值班員的工作職責二、機場儀表飛行程序設計編寫大綱三、一級航行通告格式和填寫方法四、定期制航行通告共同生效日期表五、雪情通告格式和填寫方法六、頒發航行情報資料通知書七、定義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民用航空航行情報工作規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中國民用航空飛行條例》規定的原則制定的。本規則是組織實施民用航空航行情報工作的依據。民用航空行政管理部門、民用機場管理機構、民用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企業的領導、航行情報人員以及提供航行情報原始資料、接受航行情報服務的一切有關人員,均須遵照執行。
制定航行情報工作的各種規范、細則、手冊,都必須符合本規則的規定。第二條航行情報工作的職能是收集編輯、設計制作和發布提供為保證飛行安全、正常和效率所需要的各種航行情報資料。
航行情報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一)編輯出版《中國民用航空航行手冊》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航行資料匯編》;
(二)制定審核機場使用細則,設計審理機場儀表飛行程序;
(三)編輯出版各種航圖;
(四)收集整理、發布提供各種航行通告;
(五)提供飛行前和飛行后航行情報服務以及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所必需的航行情
報資料;(六)負責航空地圖、航行資料的供應管理工作;(七)組織實施航行情報人員的技術業務培訓和執照考核工作。
第三條組織實施航行情報工作必須認真貫徹執行"保證安全第一,改善服務工作,爭取飛行正常"的方針,不斷地提高航行情報工作的質量和服務水平。第四條航行情報資料是組織實施飛行的重要依據。為各種飛行提供的航行情報服務,必須及時、準確、完整。
航行情報部門和航行情報人員必須:(一)按照規定的時限要求,及時收集、制定、修訂和發布航行情報資料,提供航行情報服務。(二)認真處理和準確發布航行情報資料。每項航行情報資料發布前,必須認真校核、嚴格把關;對使用中的航行情報資料,必須始終保持可用狀態。
(三)熟知各種航行情報資料的內容及其相聯關系,按照規定的要求,嚴密完整
地提供航行情報服務。
第五條航空器飛行和為飛行服務的各項工作是一個整體。各級航行情報部門在執行工作任務過程中,應當同有關單位主動配合,密切協作,及時通報情況,提供資料;對于需要有關單位協作的事項,應當注意工作方法,抓緊落實;對于飛行人員反映的意見和情況,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六條民用航空航行情報工作,由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統一領導,實行民航局和民航局地區管理局分級管理。第七條民航局設立航行情報中心(稱為"中國民用航空局航行情報中心"),負責民用航空的航行情報業務工作。其工作任務是:
(一)負責航行情報工作的組織和業務建設規劃工作;(二)起草航行情報工作統一的規章制度、業務規范和技術標準;(三)承辦《中國民用航空航行手冊》、《中華人民共和國航行資料匯編》和航
路圖的編輯出版工作;(四)按照規定的程序,承辦國際機場使用細則、機場儀表飛行程序和有關航圖
的審批工作;(五)辦理國際間航行通告、航行情報業務技術交流和資料交換工作;(六)負責航空地圖和航行資料的管理供應工作;(七)組織航行情報人員培訓、總結交流航行情報工作經驗和辦理執照頒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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