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航性資料
1.1 凡為航空公司飛機實施航線維修工作的維修單位應至少具有下列適航性資料:
1.1.1 國家規章、標準:
a) 中國民用航空規章;
b) 咨詢通告;
c) 維修行業標準;
d) 其它雙方商定的。
1.1.2 經民航局批準/認可的航空器制造廠家技術資料:
a) 飛機維護手冊(AMM);
b) 故障隔離手冊(FIM);
c) 件號手冊(IPC);
d) 線路圖手冊(WDM)。
1.1.3 經民航局批準的航空公司技術手冊:最低設備清單(MEL)和構形缺損清單(CDL)。
1.1.4 航空公司管理手冊、技術文件:
a) 航空公司《外站維修管理手冊》;
b) 航空公司《維修標準作業手冊》(視情);
c) 外站工卡檢查規范;
d) 廠家技術資料航空公司修訂;
e) 與所從事航線維修工作內容相關的航線工作單。
1.1.5 國外/地區承擔航空公司委托航線維修和放行的維修單位,除具有本國/地區適航當局頒發的相關適航文件外,還應具有中國民航相關規章,以保證對航空公司飛機的航線維修符合中國適航當局的要求。
2 適航性資料的發放
2.1 航空公司按照與委托航線維修單位簽訂的地面維護協議內容和要求,為其提供相關的適航性資料。
2.2 航空公司所提供之適航性資料的所有權屬航空公司。任何未經航空公司認可、批準的適航性資料不得在航空公司飛機上使用。
2.3 航空公司為委托航線維修單位配備適航性資料的形式有:紙質、光盤以及網絡。航空公司的適航性資料網站網址為http://data.air.cc,航空公司為各委托航線維修單位提供賬戶。
2.4 航空公司機務部工程分部資料編譯處和生產計劃分部MCC負責為委托航線維修單位提供相關的適航性資料,并及時對其更新。對于以網站形式提供給委托航線維修單位的資料視為現行有效;對于以光盤形式或紙制配備的適航性資料,應每季度進行一次有效性核查,確保公司配備外站資料的及時性與有效性。
3 適航性資料的控制
3.1 航空公司各委托航線維修單位接收資料后,應清點、核對,確定無誤在資料回執單上簽字反饋。
3.2 航空公司委托航線維修單位應對航空公司提供的新的適航性資料或插頁予以及時更新,對更換下的手冊(含光盤)或插頁應及時銷毀。
3.3 航空公司委托航線維修單位應指定專人保管航空公司為外站現場配備的適航性資料,確保所有適航性資料的完整,任何有效文件和資料應與其它參考或作廢的文件和資料分開存放。
3.4 以網站形式提供給委托航線維修單位的資料視為現行有效。以光盤或紙質形式配備的適航性資料,航空公司委托航線維修單位應每季度進行一次有效性核查,發現失效版本應及時反饋航空公司,并予以更新。
3.5 航空公司委托航線維修單位不得隨意將航空公司配備的適航性資料丟棄、浪費或改變用途,不得將航空公司配備的適航性資料隨意用于非航空公司飛機。
3.6 航空公司委托航線維修單位應為航空公司適航性資料的保存和使用提供必要條件,能夠防塵、水、火、丟失等不安全因素,維修人員容易取用并與參考資料或其他營運人的資料隔離,包括但不限于為使用航空公司所提供的網站或光盤所需要的軟硬件設施。
4 航空公司航線工作單的管理
4.1 航空公司委托航線維修單位根據航空公司航班的密度和工作單卡的使用情況,至少提前15天向航空公司MCC書面提出需配備工作單的申請。(遇國家法定節假日需提前)。
4.2 及時更換和銷毀過期失效航線工作單。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外站維修管理手冊 資料和技術文件的配備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