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事件調查的目的是查明原因,提出安全建議,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第六條 事件調查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獨立原則。調查應當由組織事件調查的部門獨立進行,不受任何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二)客觀原則。調查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科學嚴謹,不得帶有主觀傾向性。
(三)深入原則。調查應當查明事件發生的各種原因,并深入分析產生這些原因的因素,包括航空器設計、制造、運行、維修、保障、人員培訓,以及行業規章、企業管理制度和實施方面的缺陷等。
(四)全面原則。調查不僅應當查明和研究與本次事件發生有關的各種原因和產生因素,還應當查明和研究與本次事件發生無關,但在事件中暴露出來的或者在調查中發現可能影響安全的問題。
第七條 民航局和地區管理局應當做好調查經費的保障,按照有關裝備標準配備專用車輛、通信設備、攝影攝像設備、錄音設備、勘查設備、繪圖制圖設備、危險品探測設備、便攜電腦、防護裝備等必要的調查專用設備和裝備,并保持設備和裝備的正常使用。
第八條 接受委托開展事件調查工作的民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事件調查能力,明確調查部門和職責,編寫調查程序,配備調查員以及現場勘查、調查防護和攝影攝像等調查設備。
第九條 事發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事件調查給予協助配合,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提供或者指使他人提供虛假材料、虛假證言證詞。
第十條民航局或者地區管理局新聞發言人或者指定的人員負責事件調查信息的發布工作,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發布或者透露事件調查信息。
第二章 調查的組織
第十一條 根據我國批準的國際公約有關規定,組織、參與事件調查時,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在我國境內發生的事件由我國負責組織調查。在我國境內發生事故、嚴重征候時,組織事件調查的部門應當允許航空器登記國、運營人所在國、設計國、制造國各派出一名授權代表和若干名顧問參加調查。事故中有外國公民死亡或者重傷的,組織事件調查的部門應當允許死亡或者重傷公民所在國指派一名專家參加調查。
有關國家無意派遣授權代表的,組織事件調查的部門可以允許航空器運營人、設計、制造單位的專家或者其推薦的專家參與調查。
(二)我國為航空器登記國、運營人所在國或者由我國設計、制造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某一國家或者地區發生事故、嚴重征候時,民航局或者地區管理局可以委派一名授權代表和若干名顧問參加由他國或者地區組織的調查工作。
(三)我國為航空器登記國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發生事故、嚴重征候時,但事發地點不在某一國家或者地區境內的,由我國負責組織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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