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調查報告的管理
第三十五條 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調查中查明的事實;
(二)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據;
(三)結論;
(四)安全建議;
(五)必要的附件;
(六)調查中尚未解決的問題。
第三十六條 專業小組應當向調查組組長提交專業小組調查報告,調查組組長應當組織審議專業小組調查報告。
第三十七條 調查組組長負責組織編寫調查報告草案。草案完成后,由調查組組長提交給組織事件調查的部門審議。
第三十八條 組織事件調查的部門可以就調查報告草案向下列有關單位征詢意見:
(一)參加調查的有關單位;
(二)事發相關單位;
(三)其他必要的單位。
被征詢意見的民航生產經營單位在收到征詢意見通知后,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將意見反饋給組織事件調查的部門。對調查報告草案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寫明觀點,并提供相應證據。
組織事件調查的部門應當將征詢的意見交給調查組研究,調查組組長決定是否對調查報告草案進行修改。調查報告草案修正案及征詢意見的采納情況應當一并提交組織事件調查的部門。
第三十九條 對于涉外的事故和嚴重征候調查,民航局應當就調查報告草案向航空器登記國、運營人所在國、設計國、制造國和參與調查的國家征詢意見。
第四十條 民航局、地區管理局的航空安全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負責審議調查報告草案。
第四十一條 在調查的任何階段,民航局、地區管理局應當按權限及時向有關部門、單位、國家以及國際民航組織提出加強和改進航空安全的建議。
收到民航局、地區管理局提出安全建議的部門或者單位,應當自接到安全建議30日內,書面回復安全建議的接受情況。
收到國(境)外調查機構發來安全建議的部門或者單位,應當自接到安全建議90日內,書面回復安全建議的接受情況。
第四十二條 接受安全建議后,相關單位應當根據建議制定相應措施。民航局、地區管理局應當及時跟蹤安全建議落實情況和實施效果。
第四十三條 調查報告應當在規定期限內盡快完成。
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交調查報告的,組織事件調查的部門應當在期限到達日之前向接受報告的部門提交調查進展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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