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調查員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尊重科學、恪盡職守、吃苦耐勞,正確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遵守調查紀律。
未經調查組組長允許,調查員不得擅自發布調查信息。
第二十條 民航局負責民航局、地區管理局調查員委任和管理工作。民航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本單位調查員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民航局、地區管理局的調查員因身體、心理、離職或者培訓考核不合格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調查員職責的,或者任期內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終止其調查員委任。
第二十二條 民航局、地區管理局和民航生產經營單位根據需要為本單位的調查員提供心理疏導,保護調查員職業健康。
第四章 事件的報告
第二十三條 事件發生后,事發相關單位應當按照《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規定》的要求報告。事故、嚴重征候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發時間、地點和民用航空器運營人;
(二)民用航空器類別、型別、國籍和登記標志;
(三)機長姓名,機組、旅客和機上其他人員人數及國籍;
(四)任務性質,最后一個起飛點和預計著陸點;
(五)簡要經過;
(六)機上和地面傷亡人數,航空器損傷情況;
(七)事發時的地形、地貌、天氣、環境等物理特征;
(八)事發時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
(九)危險品的載運情況及對危險品的說明;
(十)報告單位的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十一)與事故、嚴重征候有關的其他情況。
前款規定的報告內容暫不齊全的,事發相關單位應當繼續收集和補充,不得因此延誤初步報告時間。一旦獲得新的信息,應當隨時補充報告。
當事發地所在國或者地區不了解航空器登記國或者運營人所在國為我國的民用航空器在該國或者地區發生嚴重征候時,民航局應當將該情況通知有關設計國、制造國和事發地所在國。
第二十四條 由我國組織調查的事故或者嚴重征候,民航局應當將事故或者嚴重征候情況通知航空器登記國、運營人所在國、設計國、制造國和國際民航組織,并負責有關國家參加事故或者嚴重征候調查的具體聯絡工作。
第二十五條 當民航局收到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事故或者嚴重征候信息后,應當向有關國家或者地區提供如下信息:
(一)盡快將所掌握的有關事故或者嚴重征候所涉及航空器和機組的資料提供給出事所在國;
(二)通知出事所在國我國是否將任命授權代表,如任命,提供該授權代表的姓名和詳細的聯系方式;如授權代表前往出事所在國,提供其預計到達日期;
(三)如運營人所在國為我國,應當盡快向出事所在國或者航空器登記國提供航空器上危險品載運的詳細情況。
第五章 事件的調查
第二十六條 事發相關單位應當根據調查工作需要,立即封存并妥善保管與此次事件相關的下列資料:
(一)飛行日志、飛行計劃、通信、導航、監視、氣象、空中交通服務、雷達等有關資料;
(二)飛行人員的技術、訓練、檢查記錄,飛行經歷時間;
(三)航空衛生工作記錄,飛行人員體檢記錄和登記表、門診記錄、飛行前體檢記錄和出勤健康證明書;
(四)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適航證書、無線電臺執照、履歷、有關維護工具和維護記錄;
(五)為航空器加注各種油料、氣體等的車輛、設備以及有關化驗記錄和樣品;
(六)航空器使用的地面電源和氣源設備;
(七)為航空器除、防冰的設備以及除冰液化驗的記錄和樣品;
(八)旅客貨物艙單、載重平衡表、貨物監裝記錄、貨物收運存放記錄、危險品運輸相關文件、旅客名單和艙位圖;
(九)旅客、行李安全檢查記錄,貨物郵件安全檢查記錄,監控記錄,航空器監護和交接記錄;
(十)有關影像資料;
(十一)其他需要封存的文件、工具和設備。
應當封存但不能停用的工具和設備,應當通過拍照、記錄等方法詳細記錄其工作狀態。
封存資料的單位應當指定封存負責人,封存負責人應當記錄封存時間并簽名。
所有封存的文件、樣品、工具、設備、影像和技術資料等未經調查組批準,不得啟封。
第二十七條 事發現場的保護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民用機場及其鄰近區域內發生的事件,現場保護工作按照《民用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管理規則》執行;其他區域發生的事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搜尋援救民用航空器規定》執行;
(二)參與救援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保護事發現場,維護秩序,禁止無關人員進入,防止哄搶、盜竊和破壞。救援工作結束后,救援人員無特殊情況不得再進入現場,防止事發現場被破壞;
(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隨意移動事發航空器或者航空器殘骸及其散落物品。航空器墜落在鐵路、公路或者跑道上或者為搶救傷員、防火滅火等需要移動航空器殘骸或者現場物件的,應當作出標記,繪制現場簡圖,進行書面記錄、拍照和錄像,妥善保護現場痕跡和物證;
(四)先期到達現場的調查先遣人員對現場各種易失證據,包括物體、液體、冰、資料、痕跡等,及時拍照、采樣、收集,并做書面記錄;
(五)幸存的機組人員應當保持駕駛艙操縱手柄、電門、儀表等設備處于原始狀態,并在救援人員到達之前盡其可能保護事發現場;
(六)救援人員到達后,由現場的組織單位負責保護現場和駕駛艙的原始狀態。除因搶救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進入駕駛艙,嚴禁扳動操縱手柄、電門、改變儀表讀數和無線電頻率等破壞駕駛艙原始狀態的行為。在現場保護工作中,現場組織負責人應當派專人監護駕駛艙,直至向調查組移交;
(七)現場救援負責人懷疑現場有放射性物質、易燃易爆物品、腐蝕性液體、有害氣體、有害生物制品、有毒物質等危險品或者接到有關懷疑情況報告的,應當設置專門警戒,注意安全防護,并及時安排專業人員給予確認和處理;
(八)參與救援的單位和人員應當避免對事發現場周邊環境造成損害。
第二十八條 調查組到達事發現場后,按照下列規定管理事發現場:
(一)接管現場并聽取負責現場保護和救援工作的單位的詳細匯報;
(二)負責現場和事發航空器或者殘骸的監管工作。未經調查組同意,任何無關人員不得進入現場;未經調查組組長同意,不得解除對現場和事發航空器的監管;
(三)進入事發現場工作的人員應當服從調查組的管理,不得隨意進入航空器駕駛艙、改變航空器、殘骸、散落物品的位置及原始狀態。拆卸、分解航空器部件、液體取樣等工作應當事先拍照或者記錄其原始狀態并在調查組成員的監督下進行;
(四)調查組組長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現場的安全防護工作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1.對事發現場的有毒物品、放射性物質及傳染病源等危險品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防止對現場人員和周圍居民造成危害;
2.采取相應的防溢和防火措施,防止現場可燃液體溢出或者失火;
3.采取相應的措施,防止航空器殘骸顆粒、粉塵或者煙霧對現場人員造成危害;
4.組織專業人員將現場的高壓容器、電瓶等移至安全地帶進行處理。處理前應當測量和記錄有關數據,并記錄其散落位置和狀態等情況;
5.及時加固或者清理處于不穩定狀態的殘骸及其他物體,防止倒塌造成傷害或者破壞;
6.采取設立警戒線等安全防護措施,隔離事發現場的危險地帶;
7.在事發現場配備急救藥品和醫療器材。
第二十九條 調查組到達現場后,應當立即開展現場調查工作并查明下列有關情況:
(一)事發現場勘查;
(二)航空器或者殘;
(三)飛行過程;
(四)機組和其他機上人員;
(五)空中交通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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