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國為運營人所在國或者由我國設計、制造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發生事故、嚴重征候時,但事發地點不在某一國家或者地區境內,且航空器登記國無意組織調查的,可以由我國負責組織調查。
(五)由民航局或者地區管理局組織的事故、嚴重征候調查,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委托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進行調查。
(六)根據我國要求,除航空器登記國、運營人所在國、設計國和制造國外,為調查提供資料、設備或者專家的其他國家,有權任命一名授權代表和若干名顧問參加調查。
第十二條 對于由民航局和地區管理局組織調查的事件,調查范圍如下:
(一)民航局組織的調查包括:
1.國務院授權組織調查的特別重大事故;
2.運輸航空重大事故、較大事故;
3.外國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的航空器在我國境內發生的事故;
4.民航局認為有必要組織調查的其他事件。
(二)地區管理局組織本轄區內發生的事件調查,包括:
1.運輸航空一般事故;
2.通用航空事故;
3.征候和一般事件;
4.外國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的航空器在我國境內發生的嚴重征候;
5.民航局授權地區管理局組織調查的事故;
6.地區管理局認為有必要組織調查的其他事件。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征候,地區管理局可以委托事發民航生產經營單位組織調查。一般事件原則上地區管理局委托事發民航生產經營單位自行調查,地區管理局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組織調查。
第十三條 由民航局組織的調查,事發地地區管理局和事發相關單位所屬地地區管理局應當參與。由事發地地區管理局組織的調查,事發相關單位所屬地地區管理局應當給予協助,民航局可以根據需要指派調查員或者技術專家給予協助。
事發地地區管理局可以委托其他地區管理局組織調查,事發地地區管理局和事發相關單位所屬地地區管理局應當給予協助。
第十四條 調查組組成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組織事件調查的部門應當任命一名調查組組長,調查組組長負責管理調查工作,并有權對調查組組成和調查工作作出決定。
(二)調查組組長根據調查工作需要,可以成立若干專業小組,分別負責飛行運行、航空器適航和維修、空中交通管理、航空氣象、航空安保、機場保障、飛行記錄器分析、失效分析、航空器配載、航空醫學、生存因素、人為因素、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調查工作。調查組組長指定專業小組組長,負責管理本小組的調查工作。
(三)調查組由調查員和臨時聘請的專家組成,參加調查的人員在調查工作期間應當服從調查組組長的管理,其調查工作只對調查組組長負責。調查組成員在調查期間,應當脫離其日常工作,將全部精力投入調查工作,并不得帶有本部門利益。
(四)與事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參加調查工作。
第十五條 調查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實情況;
(二)分析事件原因;
(三)作出事件結論;
(四)提出安全建議;
(五)完成調查報告。
第十六條 調查組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封存、啟封和使用與發生事件的航空器運行和保障有關的文件、資料、記錄、物品、設備和設施;
(二)要求發生事件的航空器運行、保障、設計、制造、維修等單位提供情況和資料;
(三)決定實施和解除事發現場的保護措施;
(四)決定移動、保存、檢查、拆卸、組裝、取樣、驗證發生事件的航空器及其殘骸;
(五)對事件有關單位和人員、目擊者和其他知情者進行詢問并錄音或者錄像,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六)提出開展尸檢、病理及毒理檢驗等工作要求;
(七)確定可公開的信息及資料;
(八)調查組認為有必要開展的其他行動。
第十七條 根據我國批準的國際公約有關規定,有關國家授權代表及其顧問、專家應當在調查組組長的管理下進行調查工作,并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一)航空器登記國、運營人所在國、設計國、制造國的授權代表及其顧問有權參加所有的調查工作,包括:
1.查看事發現場;
2.檢查殘骸;
3.獲取目擊信息和建議詢問范圍;
4.盡快完全掌握全部有關證據;
5.接收一切有關文件的副本;
6.參加記錄介質的判讀;
7.參加現場外調查活動以及專項實驗驗證;
8.參加調查技術分析會,包括分析報告、調查結果、原因和安全建議的審議;
9.對調查的各方面內容提出意見。
(二)除航空器登記國、運營人所在國、設計國、制造國以外國家的授權代表及其顧問,有權參加與該國提供的資料、設備或者專家有關的調查工作。
(三)授權代表及其顧問的義務:
1.應當向調查組提供其掌握的所有相關資料;
2.未經調查組同意,不得泄露有關調查進展和結果的信息。
(四)蒙受公民死亡或者重傷的國家指派參加調查的專家有權:
1.查看事發現場;
2.掌握已對外公布的有關事實情況,以及關于調查工作進展情況的信息;
3.協助辨認遇難者;
4.協助與本國幸存旅客見面;
5.接收最終調查報告的副本。
第三章 調查員的管理
第十八條 民航局、地區管理局、接受委托開展事件調查的民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指定滿足下列條件的人員擔任調查員負責事件調查工作:
(一)在航空安全管理、飛行運行、適航維修、空中交通管理、機場管理、航空醫學或者飛行記錄器譯碼等專業領域具有3年及以上工作經歷,具備較高專業素質;
(二)按照民航局調查員培訓大綱的要求參加初始培訓和復訓;
(三)有一定的組織、協調和管理能力;
(四)身體和心理條件能夠適應調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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