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重整期間要停止支付歷史欠款債權,不能再實施個別清償,否則違反了同債同權、公平清償的原則;
第二,重整期間未經法院或者債權人會議同意,企業不能再處置資產,因為債務人的全部財產是用來給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的,所以未經法院同意或者債權人會議同意,債務人企業自己是不能處置資產的;
第三,重整期間,債務人企業的董監高、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人員以及其他需要配合重整工作的人員也要受到法定限制,以滿足法院和管理人開展相關工作需要。這些人員受到的限制主要包括: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是管理人要依法接管企業。按照破產法的規定,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后,管理人就要接管企業,當然這種接管主要是形式意義的接管,重在監管債務人的資金、財產等安全,企業實際的生產經營、安全責任等仍然是要靠債務人企業自己來落實的,管理人重在監督。
四是企業原有的決策機制要受到限制。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后,債務人企業原來的股東會、董事會就不能再直接作出決定,需要確保作出的決定不違反破產法的規定、不違反管理人和法院的要求。
五是可以調整出資人權益,引入有實力的戰投。基于債權人利益優先于股東利益這一基本的公司法原理,一旦債務人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則說明公司財產無法清償全部的債務,債權人的利益無法得到妥善保障,甚至存在減值和損失的風險。所以,在這種情況下,老股東的權益就應該調整清零,然后調整的權益對應分配給債權人直接抵債,債權人就成了債務人的股東,或者把老股東的權益出售給戰略投資者,戰略投資者提供資金用來給債權人還債。實踐中,進入破產重整程序的企業,幾乎都進行了出資人權益調整,以最大程度保障債權人的利益。
六是債務人企業要繼續落實主體責任,確保生產經營穩定。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后,雖然債務人企業被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各項決策機制受限,各項工作都要受到管理人和法院的監督,但是對于持續經營的企業來講,管理人并不是專業的經營管理團隊,所以企業經營責任,尤其是涉及的環保、安全、穩定等經營責任,依然要落實到債務人企業主體身上。
三問:海航集團重整想要達成怎樣的效果?
一是法人主體資格繼續存續,參與市場競爭。
二是負債降到合理的水平。通過破產重整,將依法對海航集團的全部債務作出妥善處理和安排,綜合通過現金清償、留債展期清償、股抵債、信托份額抵債等各種方式化解海航集團的債務風險,把海航集團的債務規模降低至其可以承受的合理范圍內。
三是引入有實力的重整投資人。進入重整程序后,將按照市場化、法治化的原則引入有實力的、與海航集團業務匹配的、擁有先進管理理念的重整投資人,助力海航集團未來發展。化解債務只是解決當前的生存問題,引入重整投資人是解決海航集團未來發展、活的更好的問題。
四是理順管理機制,重構規范運營機制。通過破產重整,引入戰略投資者,將重構海航集團的管理機制,嚴格按照公司法、證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構建規范、有效、高效的運營機制,確保企業合法、合規運營。
五是總體愿景:重整實施完畢后,海航集團的負債將大幅削減、運營負擔顯著減輕、經營管理制度進一步優化;隨著增量資源的注入、航空運輸市場逐漸回暖、市場經濟環境逐漸向好,海航集團將恢復持續經營能力和盈利能力,將繼續維持以海航控股為核心的全國第四大航空公司;海航集團體系內上市公司繼續維系上市資格,消除對資本市場的潛在重大震蕩,全體中小股東的利益得到保護,未來有望獲得更有價值的回報;全體債權人的債權得到妥善安排,避免債務風險傳導、蔓延,有效防范金融風險,并且債權人還可以通過抵債獲得的股票、信托份額持續享有重整后海航集團發展的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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