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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注重服務技巧,做好旅客分化解釋工作,組織部分無異議旅客先行登機。
(3) 現場值班員可根據當時情況,關艙時間延遲最長時間為30分鐘。旅客開始登機時間和飛機關艙時間間隔不能超過60分鐘。
(4) 從旅客開始登機時間起30分鐘后,對于仍罷乘旅客,地面服務人員可向其分發我司《放棄乘機旅客后續服務規定》(參見本手冊附錄),或在登機口張貼。值班人員現場發表減客聲明。
(5) 現場值班員發表減客聲明后,按以下規定處理:
A 開始做減客準備:查找未登機旅客行李,如果團隊旅客中有部分未登機,則將該團隊所有行李拉下,被拉下的團隊行李可由后續航班托運或由未登機旅客自行安排;通知配載做好修改艙單準備。
B 飛機關艙時間15分鐘前地服人員與行李搬運人員核對托運行李裝機情況,行李搬運人員負責將拒絕登機旅客托運行李拉下。
C 飛機關艙時間10分鐘前地服人員通知配載人員已登機旅客人數、行李件數及重量。配載人員應在20分鐘內重新制作艙單。
(6) 如出現鬧事旅客聚眾鬧事,故意堵塞登機口或艙門,提出無理要求,導致其他旅客不能登機或機組無法關艙,則按以下規定處理:
值班人員勸解旅客盡快離開登機口或艙門,不要影響其他旅客正常登機。如果旅客不配合,通知機場公安進行制止。
注: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聚眾擾亂民用機場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②《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第(三)款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7.6.11.3 旅客罷乘被減掉后的處理
1) 旅客簽轉、變更
(1) 承運人原因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2) 非承運人原因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2) 退票
(1) 承運人原因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2) 非承運人原因:在始發站,旅客要求退票,其客票按非自愿退票處理,退還旅客實付票款;在經停站,客票作廢。
3) 罷乘旅客食宿、交通處理
(1) 承運人原因造成的航班不正常,原航班起飛后,罷乘旅客(包括非自愿變更、非自愿簽轉和非自愿退票旅客)仍在機場等待,時間已過零時或距離后續航班預計起飛時間間隔超過6小時(含)則安排一次住宿,并提供地面交通往返至住宿賓館。此外,09:00以前可提供早餐,在11:00-13:00期間提供午餐,在17:00-19:00期間提供晚餐,所提供的餐食費用承擔。
(2) 非承運人原因造成航班不正常,旅客罷乘,不提供免費餐食、飲料、住宿、地面交通,可以協助旅客安排,費用旅客自理。對于因上述原因造成航班不正常,但因工作人員服務態度差,引起旅客不滿(例如重復多次上下客),則按承運人原因造成的航班不正常處理。
7.6.11.4 罷乘旅客危機公關
參見 公司“國內不正常航班宣傳應急預案”。
7.6.11.5 處理罷乘旅客相關費用的列支(承運人原因造成航班不正常)
處理罷乘旅客(承運人原因造成航班不正常)而發生票務、食宿、交通費用均列支不正常航班費用。
7.6.11.6 《放棄乘機旅客后續服務單》使用規范
1) 《放棄乘機旅客后續服務單》作為旅客自愿放棄旅行的證明;為罷乘旅客提供后續服務的依據;作為不正常航班費用報銷的憑證之一;也是處理旅客投訴、解決法律糾紛原始證明。
2) 對于罷乘滯留旅客,現場負責人在其辦理退票、客票變更、食宿、地面交通等服務時,要求旅客在上述表格中簽字確認。該表不能為空,空格處劃橫線填充。
3) 對于拒絕簽字旅客,將不提供任何后續服務。
4) 在報銷不正常費用單據時,此表見本手冊附錄
7.6.11.7 旅客強行占機處置
(1) 現場處理
現場值班人員了解強行占機人數、旅客的意圖,并通報FOC生產保障席、值班員(營業部總經理),FOC生產保障席獲得情況后通報FOC帶班主任和值班員。在基地發生乘客強行占機,公司值班員應親自組織處理。
(2) 在公司值班人員統一指揮下,由FOC負責組織開展處置。
(3) 現場值班員(無場站機場由機組代表公司)要求機場有關部門(機場值班領導、機場公安、車輛保障單位、機場急救中心)協助處理。
(4) 現場值班員向旅客解釋有關法律、規定,勸解旅客下機。
注: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第十六條 機場禁止下列行為(五)強行登、占航空器;第三十四條強行登、占航空器行為,由民航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第(三)款 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③〈刑法〉第一百零七條: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飛機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飛機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④〈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5) 在說服無效后,通知機場公安強制帶離現場。
2) 旅客強行占機后續處理
(1) 公司原則上不再承運強行占機旅客,按照退票處理。
(2) 退票:在始發站,旅客要求退票,其客票按非自愿退票處理,退還旅客實付票款;在經停站,客票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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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服務(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