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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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油車、加(抽)油車的性能、狀況應當符合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相關標準的要求。
各種作業車輛在機場控制區內運行,應當符合《民用機場航空器活動區道路交通管理規則》的要求以及機場控制區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航油供應單位應當按照《民用航空油料計量管理》的要求,配備與業務量相適應的航油計量、監測設施設備。計量、監測設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檢驗合格。航油的計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計量交接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航油供應單位應當明確各級消防安全職責,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第二十七條 航油供應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民航有關規章,在航油供應場所內和設施上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設備,并在禁火區域設醒目的“禁止煙火”、火警報警電話等標志。消防設施設備應當定期檢查、維護,保持正常、有效。
在航油供應作業場所,禁止以下活動:
(一)吸煙、攜帶打火機、火柴等火種,以及未經批準動火作業。
(二)穿帶鐵釘的鞋和易產生靜電的服裝,以及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人員進入生產作業區。
(三)未經批準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機動車輛進入。
(四)堵塞、占有消防通道和隨意挪用或損壞消防設施設備和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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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汽油等易揮發溶劑擦洗衣物、地面以及違反規定清洗工具及設備。
(六)在爆炸和火災危險性場所使用非防爆工具進行作業以及敲打、撞擊金屬容器和設備等作業行為。
(七)在爆炸和火災危險性場所內使用非防爆電氣設備以及手機、照相機等非防爆電子產品。
(八)違反規定攜帶、存放、處置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蝕等危險品。
第二十八條 航油供應單位應當根據本規定附錄一的要求,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制定《特殊作業管理規定》。在禁火區域內進行動火、用火作業,以及進入含有有害氣體和蒸汽混合物的受限空間內進行特殊作業,應當按規定報批,經批準后方可按照規定的程序、操作要求進行作業。未經批準的,不得進行作業。
第二十九條 航油供應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標準的要求,在航油供應場所內和設施上設置相應的防爆、防靜電、防雷擊設備和采取其他防范措施,并定期檢查、維護,保證其完好、有效。
在航油供應作業場所,禁止以下活動:
(一)航油作業車輛及設備在未采取有效防靜電措施的情況下實施作業。
(二)使用塑料、搪瓷等不良導體材質制成的器皿作取樣器或作為存放汽油、煤油、柴油等油料的容器。
(三)接收航油時,未按規定的時間進行靜置即進行相關作業。
第三十條 航油供應場所內的電器火源控制和消除以及防爆安全裝置的使用等,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第三十一條 在航油供應場所進行施工、維修,應當根據本規定附錄二的要求,制定相應的管理規定,加強施工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條 航油供應單位在采用涉及安全運行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時,必須經過充分的論證和評估,并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
第三十三條 航油供應單位應當制定航油供應場所的安全保衛和出入管理規定,并配置相應的安全保衛人員。
任何人員和車輛進出航油供應場所,應當遵守安全保衛和出入管理規定。
第三十四條 航油供應單位應當根據安全生產和防止職業性危害等需要,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環境和條件,為員工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并采取防護措施。員工上崗時必須穿(佩)戴和使用有效的勞動防護用品,設施設備必須安裝防護裝置。
勞動防護用品應當符合《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的規定。
嚴禁人員疲勞作業、工作時間服用含酒精的飲品或影響精神狀態的藥物。
第三十五條 航油儲存運輸容器的清洗應當符合《民用航空燃料質量控制和操作程序》和《小型機場民用航空燃料質量控制和操作程序》規定的要求。
清洗油料容器的污水、油罐的積水,應當通過污水處理等凈化設施進行處理。未經處理的污水、廢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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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直接排放。
污水、廢油的排放應當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跑、冒、滴、漏的油品應當及時回收,不得直接沖洗到生產作業單位以外。失效的泡沫液(粉)以及其他含油或有害物質等應當集中處理。
第四章 安全檢查
第三十七條 航油供應單位應當根據安全運行的狀況,適時組織安全檢查。
安全檢查一般分為日常安全巡查、季度安全檢查、專項安全檢查(具體檢查內容及要求參照附錄三)。
日常安全巡查每天不應少于一次;季度安全檢查為每季度一次;專項安全檢查次數根據運行安全的實際狀況適時組織。
第三十八條 安全檢查時,發現違章操作的,應立即予以制止和糾正。
安全檢查中發現問題和事故隱患的,航油供應單位應當及時制定整改計劃,落實責任人,及時整改。
第三十九條 安全檢查應當形成記錄并存檔。季度、專項安全檢查報告應當在檢查結束后15日內報所在地民用航空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檢查種類及有關情況;
(二)存在的問題;
(三)整改計劃;
(四)整改責任人。
第五章 應急處置
第四十條 航油供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航油供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航油供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納入機場應急救援預案體系。
第四十一條 航油供應突發事件主要指:
(一)航油質量導致的飛行事故;
(二)火災、爆炸事故;
(三)溢油污染事故;
(四)加錯油;
(五)加油過程中加油管路及接頭爆裂;
(六)拉壞航空器及加油車加油接頭或刮碰航空器;
(七)人員傷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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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遭遇臺風、洪水、地震、海嘯等自然災害;
(九)其他突發事件。
第四十二條 應急預案應當包括:
(一)制定應急預案的目的和適用范圍;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相關部門職責和裝備;
(三)生產作業單位基本情況。包括:主要航油設施、設備情況;航油的品名及正常儲存數量;員工人數和排班情況;占地面積等;
(四)負責參與應急救援的單位負責人名冊、聯絡方式和電話;
(五)應急處置程序、處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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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機場航空燃油供應安全運行規定(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