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航空局機場司 管理程序
編號:AP-191-CA-2008-03
下發日期:2008年12月30日
民用機場航空燃油供應安全運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民用機場航空燃油供應(以下簡稱航油供應)安全運行和正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等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民用機場范圍內(包括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航油供應的安全運行管理。
第三條 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對全國民用機場航油供應安全運行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對轄區內機場的航油供應安全運行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在民用機場內從事航油供應的單位(以下簡稱航油供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取得成品油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民用航空油料供應企業適航批準書。
第五條 航油供應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民航局、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制定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作業程序、應急預案等。
第六條 航油供應單位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民航規章和標準的要求,對航油供應設施設備及時進行維護,保證持續適用。
第七條 航油供應單位應當與機場管理機構簽訂安全協議,明確各自的義務、權利和責任。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八條 航油供應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管理部門。安全管理部門主要負責:
(一)落實國家和相關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
(二)依據國家法律和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制度和應急體系,檢查安全生產工作。
(三)及時分析安全形勢,評估安全運行狀況,消除安全隱患,處理和解決安全問題。
(四)組織對安全事故的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第九條 航油供應單位應當建立航油供應安全管理體系。
航油供應安全管理體系主要包括安全管理的政策、目標、組織結構和職責、安全生產運行管理、安全教育與培訓管理、文件管理、安全信息管理、風險管理、事故調查與處理、應急反應、安全檢查與審計等內容。
第十條 航油供應單位應當對所有員工進行安全管理體系方面的培訓和考核,保證相關人員熟知安全管
理體系。
第十一條 航油供應單位應當根據安全運行的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航油供應安全管理體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并及時調整完善。
第十二條 航油供應單位應當每季度對安全運行狀況進行分析。主要內容包括:本季度安全生產運行的總體情況,不安全事件的分析,安全隱患及改進措施,安全責任制的落實及安全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對下一階段安全工作的部署。
已經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應當及時進行分析和總結,并采取切實可行的改進措施。
第十三條 航油供應單位應當每年對安全運行狀況組織一次全面評估,內容主要包括:安全運行的形勢,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各部門和員工履行安全職責的情況,設施設備的運行及維護情況,存在的安全隱患,已經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的分析總結以及改進措施等。
航油供應單位可以自行組織評估,也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進行評估。評估人員應當熟知相關的規定、標準,并具有航油供應安全管理的實際經驗。評估應當形成評估報告,由評估人員簽字。評估報告應當歸檔并至少保存5年。
對評估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和薄弱環節,應當制定整改計劃,落實整改的部門和人員。本單位的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整改計劃的落實。
第十四條 航油供應單位應當將每季度的安全運行分析書面材料和每年的安全運行評估報告經由本單位分管安全的負責人簽署后,及時報所在地民用航空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五條 航油供應單位應當建立并及時更新和補充有關航油供應安全的資料庫,供員工查閱和使用。資料庫應當包括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民航規章、行業標準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航油供應設施設備的有關資料以及運行維護記錄,本單位制定的與航油供應安全運行相關的規定、標準、規程、手冊等。
第十六條 航油供應單位應當制定各項工作記錄,詳細記錄日常檢查和設施設備維護情況。記錄包括電子文件或紙質文件。紙質記錄應保存兩年以上,電子記錄應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七條 航油供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專職或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航油安全管理知識和管理能力。
航油供應單位應當配置足夠數量的專業人員從事航油供應的所有崗位。
第十八條 從事與航油供應安全運行相關崗位的員工均應持證上崗。
國家和民航局要求持有從業資格的崗位,該崗位人員應當持有相應的資格證書并持續有效。
第十九條 航油供應單位應當建立員工培訓和考核制度。
培訓和考核的內容應當與其崗位相適應,包括必備的安全知識、技術標準,航油供應安全運行的規章制度、崗位的操作規程和實際操作技能等。
航油供應單位應當建立員工培訓和考核記錄,并長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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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安全培訓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條 航油供應單位應當每年對從事安全運行的人員進行不少于40學時安全方面的復訓和考核。未經復訓或復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章 運行安全
第二十一條 航油供應設施設備的采購、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滿足安全要求,并經驗收合格。
航油供應的特種設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檢驗合格標志,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條 航油供應單位應當對航油供應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符合《民用航空油料設備完好標準》的要求,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設施設備不得超負荷或帶故障運行。
第二十三條 航油供應單位應當按照《民用航空油料適航管理規定》等規定和標準的要求,建立航油質量監控體系。制定航油在接收、中轉、儲存、發出、加注、檢驗及摻配等各個環節的質量管理程序,并嚴格執行。
第二十四條 航油供應單位對航空器的加油作業應當符合《飛機加油安全規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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