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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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航站服務”和天氣通播、雷達引導情況下的通信、干擾條件下通信、失去通信聯絡和處置、
機載通信設備的使用和可用性檢查以及故障判斷和處置、機載導航設備的使用、信號和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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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的識別、應急設備使用程序、以及儀表進離場和應急情況下的機組配合。
5.在飛行通信員執照中所申請的一種機型上的飛行訓練時間至少應有50 小時。飛行訓
練科目中的機載通信和導航設備、信號和警報、應急設備、以及機組配合等必須在該機型上
進行。
(三)訓練要求
1.教員:
(1)必須至少有一名地面教員持有有效的飛行通信教員合格證,以便在地面訓練各科目的
教學中進行協調。
(2)每個實施飛行訓練的教員必須持有有效的飛行通信教員合格證。
(3)必須根據經批準的課程大綱進行教學,并保持每個學員的精確記錄,其內容包括按年
月順序記錄的各科目教學進度、授課或飛行時數、考試成績,據以作為學員申請執照考試的
證明。
2.對先前的訓練和經歷的認可:
(1)如能證明學員以前的訓練和經歷類似于經批準教學計劃的相應部分可予以認可。在給
予這種認可時,必須遵照本條(3)的規定,并對其畢業生的技術熟練程度負責。
(2)在進行認可時,必須按被認可技術學校的通常做法去評價學員先前的訓練和經歷。對
任何地面訓練科目或其一部分給予認可前,學員必須通過給予的適當考試?荚嚨慕Y果、認
可的依據、以及認可的小時數必須作為學員記錄的一部分收存。
(3)在必須配備持執照飛行通信員的飛行機組中飛行至少5 小時的駕駛員或領航員的時
間,允許認可其具有最多1 小時的飛行通信員訓練經歷。在地面陸空指揮電臺持有執照工作
一年以上的航管員和報(話)務員也可給予同樣的認可。按本款規定認可的飛行時間,其中
一半可用以滿足規定的夜間飛行訓練小時。
3.每個學員必須在課程完成后90 天內申請考試。
4.經批準課程的實施情況將由監察員或委任代表以其認為必要的頻繁程度進行檢查,以保
證此種教學所要求的標準能夠得到保持,但兩次檢查的間隔時間不得超過12 個月。
二、飛行通信員執照考試要求
(一)考試
1.申請人必須通過規定科目的筆試和飛行實踐考試。這些考試可由監察員或委任代表來進
行。
2.飛行考試項目列于考試報告表上,申請人必須令人滿意地完成每個項目才能獲得通過。
3.筆試的最低通過分數為80 分(百分制)。飛行考試每個項目分別評分,并給予總體評分
和評語,最低通過分數為4 分(五分制)。
(二)考試程序
1.飛行考試應在飛行通信員執照上申請的同一型別的航空器上進行。只有完成了經批準的
飛行通信員地面課程并通過民航總局對該課程的筆試后,才有資格參加飛行考試。
2.申請考試應提供一架可在其上進行飛行考試的航空器,其設備必須至少包括一張工作臺、
兩部甚高頻(VHF)電臺、一部高頻(HF)單邊帶電臺、一套內話系統、音頻盒及可連接兩
付耳機的終端插孔或轉接插座、飛行通信學員和監察員或委任代表分別使用的氧氣和撤離設
備。
3.飛行考試應用一次以上的跨指揮區航線飛行來完成,所選航線應與飛行通信員執照上申
請的航線類別相適應,考試飛行總時間應不少于3 小時。
4.每次只能考試一名申請人。考試期間申請人不得完成飛行通信員之外的職責。
5.飛行中由于天氣條件、天氣預報的可靠性、航空器的穩定性以及其他外部因素會對申請
人的操作產生很大的影響,因此監察員或委任代表在評價考試時必須運用良好的判斷力。在
飛行常規通信期間不進行正常飛行科目以外的飛行考試項目,這些項目可在飛行后或飛行中
申請人表示可用于這些項目考試的時間以口試或實踐的方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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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飛行考試項目
飛行考試項目包含:
1.編制飛行通信計劃;
2.飛行資料的準備和檢查;
3.航行通告和航行資料閱讀能力;
4.天氣報告和預報閱讀能力;
5.飛行通信員執照上申請機型的通信、導航、應急設備的使用和可用性檢查;
6.無線電通話能力,包括高頻電臺通信、內話通信、以及通播抄收能力;
7.莫爾斯電碼通信;
8.編譯電報能力;
9.用英語進行無線電通信和工作對話、以及閱讀有關飛行資料能力;
10.駕駛艙儀表判讀;
11.訊號、警告和警報的判讀;
12.通信設備故障的判斷和處置程序;
13.緊急和干擾情況下的通信能力;
14.通信記錄和文件填寫;
15.飛行組成員之間的配合;
16.應急程序和應急撤離;
17.條例和規章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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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載
中國民用航空局關于加強領航理論考核和領航技術檢查的規定
(1986 年8 月26 日(86)民航局字第292 號)
各管理局、飛行總隊、大隊、工業航空服務公司:
近兩年來,航班飛行中迷航、偏航等領航事故和嚴重事故征候不斷出現。一九八五年一
至八月偏航和迷航事件發生了八起。今年一至五月又發生了七起。其中波音七三七占了四起。
嚴重威脅飛行安全。為了嚴格規章制度,提高飛行員和領航員的領航素質,杜絕領航事故,
確保飛行安全,現重申如下規定:
一、各單位必須認真加強對飛行人員的領航教育,督促檢查各級領航主任和領航檢查員
的工作,嚴格掌握領航技術標準,按照飛行條例第十二條、十四條、十五條、領航條例第六
十三條、六十四條中有關規定和(83)民航航字第11 號、第1 號規定和要求,對飛行員和領
航員進行領航理論考核和術科檢查。
二、各級領航主任和領航檢查員的主要職責是負責飛行員和領航員的領航理論教育和技
術檢查。因此必須履行職責,對所在單位的駕駛員和領航員進行經常性的領航理論教育和技
術檢查。要針對駕駛員和領航員領航中存在的問題,以及有關規定制度年度和季領航業務學
習和技術檢查計劃報請大隊、總隊領導批準而后組織實施,不斷提高飛行部隊的領航技能。
三、各型飛機的駕駛員在放單飛、申請和更換執照、定期檢查和間斷的飛行后的技術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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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合格審定規則CCAR-63F(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