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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本條所述考試的項目和要求在本規則附件三中規定。
第三十七條 〔飛行通信員課程〕
要求批準其飛行通信員課程的申請人,必須向局方提交請求批準的文件,同時必須提交
三份課程大綱、設施與設備的說明、以及教員及其資格的清單。該課程的最低要求在本規則
附件三中規定。
第三十八條 〔飛行通信學員合格證〕
(一)持合格證的飛行通信學員才能在飛行通信教員監視下進行訓練飛行。
(二)飛行通信學員合格證的申請人必須:
1.具備本章第三十三條(一)至(五)中所規定的條件;2.符合本章第三十四條所規定
的條件,在申請機型上完成了經批準的飛行通信員地面訓練課程,并通過了局方對該課程進
行的筆試。
第三十九條 〔飛行通信教員合格證〕
持有效執照飛行至少4 小時的飛行通信員,通過局方對其知識、技能以及下述教學能力
進行的筆試和飛行考試,可申請該型航空器的飛行通信教員合格證:
(一)制定授課計劃;
(二)課堂教學技巧;
(三)對學員飛行前講解和飛行后講評;
(四)有效分析和糾正學員在飛行中常見的偏差并進行示范;
(五)評價學員飛行完成情況;
(六)教員職責和出具證明的程序。
第六章 罰 則
第四十條 〔涉及酒精或藥物等的違法行為〕
任何人在其飲用任何含酒精飲料之后的8 小時之內或處在酒精作用之下,其血液中酒精
含量等于或大于0.04%,或受到任何不利于安全的藥物影響損及工作能力者,都不得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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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的機組成員。違反上述規定的,將根據《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一條 〔對拒絕酒精、藥物檢驗或提供結果者的處罰〕
拒絕局方的要求,不接受測定酒精、藥物檢驗或不提供檢驗結果的,視為已受到酒精或
藥物的影響、不符合規定標準,局方可以:
(一)對申請人從該拒絕行為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不接受其所提出的有關任何執照、合格證
或等級的申請;
(二)對持照(證)人根據《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給予警告、吊扣或吊銷其所
持有的執照、合格證或等級的處罰。
第四十二條 〔筆試中作弊或其他不允許的行為〕
任何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該次考試無效,并在該行為發生之日起一年期間內,不接受
其任何執照、合格證或等級的申請;通過該次考核取得的執照、合格證或等級也相應無效,
當事人應當交回其所持有的相應執照、合格證或等級;持有上述證照從事飛行的,根據《民
用航空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八條給予處罰:
(一)復制或故意取走筆試試卷;
(二)將該試卷的任何部分或復制件交給別人或從別人處接受;
(三)在考場上幫助任何人,或接受任何人的幫助;
(四)代替別人參加該考試的任何部分;
(五)在考試進行期間利用任何材料或輔助物品;
(六)故意引起、助長或參與本款所禁止的任何行為。
第四十三條 〔偽造、復制或篡改申請書、執照、合格證、認可證書、飛行經歷記錄本、報
告或記錄〕
任何人有下列行為或導致下列行為之一,并利用其執照、合格證和等級從事飛行的,將
被視為無證飛行,根據《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在申請按本規則頒發的執照、合格證或等級或補發這些證件的申請書上作出任何帶有
欺騙性或故意作假的說明;
(二)在要求予以保存、填寫或使用的飛行經歷記錄本,記錄或報告中填寫任何帶有欺騙性
或故意作假的內容,以證明其滿足任何本規則執照、合格證或等級的條件;
(三)為達到欺騙目的,對按本規則頒發的執照、合格證或等級所進行的任何方式的復制;
(四)對按本規則頒發的執照、合格證或等級作出任何篡改。
第四十四條 〔對其他違章行為的處罰〕
持照(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有關規定,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吊扣執照、
合格證或等級1-6 個月,直至吊銷其所持執照、合格證或等級的處罰:
(一)違反本規則第四條的規定,無必需的執照、合格證、等級和授權飛行。
(二)違反本規則第十一條的規定,繼續擔任機組成員。
(三)違反本規則第二十五、三十二、三十九條的規定,進行合格證權限外的教學或出具證
明授予訓練不合格的人員單飛。
(四)違反本規則其他條款的任何行為。
第四十五條 〔受到刑事處罰后執照、合格證的處理〕
取得執照、合格證后,持照(證)人受到刑事處罰,不再符合本規則關于道德品質的要
求的,不得再行使其執照、合格證的權利,并應交回所持執照、合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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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施行日期〕
本規則自1997 年1 月1 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條 〔廢止的執照和等級及其更換〕
(一)根據(85)民航局字第350 號《關于頒發民用航空器飛行人員執照暫行規定》頒發的
下列執照和等級自1997 年12 月31 日廢止:
1.飛行機械員執照及等級;
2.飛行領航員執照及等級;
3.飛行無線電通信員執照及等級。
(二)本條(一)所列執照和等級的持有人,已通過了年度考核并符合本規則規定標準者,
自1997 年1 月1 日至1997 年12 月31 日的期限內,可將原執照和等級更換成相應的執照和
等級。
(三)持有已廢止執照帶教員等級者,其教員等級必須重新申請,按本規則有關規定經考核
合格后,方能頒發教員合格證。
第四十八條 〔廢止的文件〕
(85)民航局字第350 號《關于頒發民用航空器飛行人員執照暫行規定》及其有關文件
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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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領航員訓練課程和考試要求
一、領航員訓練課程要求
(一)地面課程大綱
下列科目及其授課時數是領航員地面訓練課程的最低要求。如果在地面訓練教學計劃中
增加諸如國際法、飛行衛生學和其他未作要求的附加科目,分配給這些附加科目的學時不得
列入最低授課時數內。
科 目 授課時數
中國民用航空規章……………………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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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合格審定規則CCAR-63F(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