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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民航總局令第52 號
民用航空器領航員、飛行機械員、
飛行通信員合格審定規則
(1996 年8 月1 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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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
第52 號
現發布《民用航空器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合格審定規則》(CCAR-63FS),
自1997 年1 月1 日起施行。
局長 陳光毅
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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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第三條 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必需的執照、合格證和等級
第五條 按本規則頒發的執照、合格證和等級
第六條 臨時執照
第七條 執照、合格證的有效期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八條 執照、合格證和等級的申請與審批
第九條 考試程序
第十條 飛行經歷記錄本
第十一條 身體缺陷期間的限制
第十二條 執照、合格證的自愿放棄
第十三條 姓名、住址和單位的變更
第十四條 執照、合格證遺失或損壞后的補發
第十五條 執照定期檢查
第十六條 依據外國執照頒發相應的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執照或認可證書
第十七條 非中國公民租用的中國登記的航空器的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執照或
認可證書
第十八條 對除駕駛員外的外籍飛行機組成員的審定
第三章 領航員
第十九條 資格要求
第二十條 知識要求
第二十一條 經歷要求
第二十二條 技能要求
第二十三條 領航員課程
第二十四條 領航學員合格證
第二十五條 領航教員合格證
第四章 飛行機械員
第二十六條 資格要求
第二十七條 知識要求
第二十八條 經歷要求
第二十九條 技能要求
第三十條 飛行機械員課程
第三十一條 飛行機械學員合格證
第三十二條 飛行機械教員合格證
第五章 飛行通信員
第三十三條 資格要求
第三十四條 知識要求
第三十五條 經歷要求
第三十六條 技能要求
第三十七條 飛行通信員課程
第三十八條 飛行通信學員合格證
第三十九條 飛行通信教員合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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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罰 則
第四十條 涉及酒精或藥物等的違禁行為
第四十一條 拒絕酒精、藥物檢驗或提供結果者的處罰
第四十二條 筆試中作弊或其他不允許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偽造、復制或篡改申請書、執照、合格證、認可證書、飛行記錄本、報告和記
錄
第四十四條 對其他違章行為的處罰
第四十五條 對受到刑事處罰后執照、合格證的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施行日期
第四十七條 廢止的執照和等級及其更換
第四十八條 廢止的文件
附 錄
附件一 領航員訓練課程和考試要求
附件二 飛行機械員訓練課程和考試要求
附件三 飛行通信員訓練課程和考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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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的審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
空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規則規定了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和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局方)頒發領航員、飛行機械
員、飛行通信員執照,教員、學員合格證與等級的要求和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及其權利和限
制。
第三條 〔機構與職責〕
民航總局飛行標準部門是民航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審定工作機構,負責全
局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的審定和執照、合格證的管理工作。民航地區管理局飛
行標準部門是本地區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審定機構,負責本地區領航員、飛行
機械員、飛行通信員的審定和執照、合格證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必需的執照、合格證和等級〕
(一)執照
1.擔任中國登記的航空器的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必須持有按本規則頒發
的有效執照。當該航空器在外國運行時,外籍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可以使用航
空器運行所在國頒發的有效執照,但必須持有按本規則為其頒發的認可證書。
2.擔任在中國境內運行在外國登記的航空器的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也必
須持有局方按本規則為其頒發的有效執照或認可證書。
(二)體格檢查合格證
擔任航空器的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必須持有局方頒發的有效體格檢查合
格證或體格檢查認可證書。
(三)教員合格證
擔任飛行教學任務的領航教員、飛行機械教員、飛行通信教員,均需持有局方頒發的教
員合格證,并在該合格證上注有合適的等級,才能取得下列教學資格:
1.提供使受訓者獲得頒發執照、教員合格證或等級的資格所必需的飛行教學;
2.簽署受訓者飛行經歷記錄本,證明已向其提供過的任何飛行教學;
(四)學員合格證
在中國登記的航空器上接受教學的領航學員、飛行機械學員、飛行通信學員,必須持有
按本規則為其頒發的有效學員合格證。
(五)執照和合格證的檢驗
按本規則要求頒發的執照、合格證的持有人,在局方持證檢查人員要求時,均應出示所
持的證件。
第五條 〔按本規則頒發的執照、合格證和等級〕
(一)執照(包括技術審定批準書)
1.領航員執照;
2.飛行機械員執照;
3.飛行通信員執照。
(二)合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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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領航學員合格證;
2.領航教員合格證;
3.飛行機械學員合格證;
4.飛行機械教員合格證;
5.飛行通信學員合格證;
6.飛行通信教員合格證。
(三)下列等級經批準后填于執照、合格證上:
1.航空器類別等級:
(1)飛機;
(2)旋翼機;
2.航空器型別等級:局方確定的航空器型別等級。
3.動力裝置級別等級(僅填在飛行機械員執照上):
(1)活塞發動機動力;
(2)渦輪螺旋槳動力;
(3)渦輪噴氣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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