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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和地點,以及有關該執照、合格證頒發的級別、號碼、日期和在該證所注明的等級
等所有可獲得的信息;
2.申請人按有關規定交納補發證件所需費用。
(二)對遺失或損壞按本規則頒發熱照、合格證的申請人,管理局為其頒發有效期不超過120
天臨時執照。作為等待補發執照、合格證的證明。
第十五條 〔執照定期檢查〕
(一)定期檢查由局方監察員或委任代表實施。
(二)檢查期限:
1.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執照持有人每12 個月檢查一次。
2.局方認為必要時,可對執照持有人進行不受期限和次數限制的飛行檢查。
(三)檢查內容:
1.應以本規則頒發其執照時對航空知識和技能的要求內容為標準。
2.飛行程序、機上設備使用和機組配合。
(四)檢查方式:
1.航空知識筆試。
2.實踐考試:
(1)模擬機飛行;
(2)實際飛行。
(五)檢查情況記錄:檢查結果,記錄在技術審定批準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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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依據外國執照頒發相應的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執照或認可證書
(一)目的
國際民航公約其他締約國頒發的現行執照的持有人,可按本條申請領航員、飛行機械員、
飛行通信員執照或認可證書,以便取得擔任中國登記的民用航空器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
行通信員的權利。
(二)頒發的執照或認可證書
頒發給本條申請人的執照或認可證書,上面應注有所依據的外國執照的頒發號碼和國別,
按原持有執照的等級頒發給相應的執照或認可證書。
(三)對于用作頒發中國執照或認可證書依據的執照的限制
只準使用一本外籍領航員、飛行機械員或飛行通信員執照作為按本條頒發的執照或認可
證書的依據。
(四)頒發的航空器等級
對于申請人的外國執照上的航空器等級,以及按本規則條款在考試后頒發的任何等級,
均填入申請人的執照、合格證或認可證書。
(五)體格檢查標準和合格證
申請人必須提交書面材料,證明其目前符合按本條申請執照或認可證書,所依據的該國
執照所要求的體格檢查標準或持有中國民航總局頒發的有效的體格檢查合格證。
(六)執照或認可證書上的限制
如果申請人不能讀、說和聽懂漢語,局方將在其執照或認可證書上加注對安全運行所必
需的限制。
(七)教員合格證或認可證書
持有國際民航公約其他締約國頒發的有效教員證件的持有人,經審查合格后為其頒發教
員合格證或認可證書。
第十七條 〔非中國公民租用的中國登記的航空器的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執照
或認可證書
(一)總則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其他締約國頒發的有效外籍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執照持
有人,如符合本條要求,可以取得租用的中國登記的航空器的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
信員執照或認可證書。該執照或認可證書授權給申請人,在以取酬為目的而載運人員或財物
時,可在中國登記的航空器上擔任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職務。
(二)合格條件
1.申請人所持有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締約國民航當局頒發的有效外籍領航員、飛行機械
員、飛行通信員執照,必須與租用的航空器型號、等級相同;
2.申請人必須為承租人所雇用;
3.申請人不滿60 周歲;
4.申請人必須提交有關書面材料,證明其目前符合按本條申請執照或認可證書所依據的
該國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執照所要求的體格檢查標準,或持有中國民航總局頒
發的有效體格檢查合格證。
(三)權利
按本條規定頒發的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執照或認可證書持有人,在遵守本
條所規定的限制條件下,在其所持執照或認可證書與租用的航空器型號、等級相同時,可擔
任相應的職務。
(四)限制
1.僅在中國境外飛行或在國外商業航空中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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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據申請人所持有的外國執照上的某些限制,在按本條規定頒發的執照或認可證書上
也作相應的限制;
3.局方認為必要的其他限制。
(五)終止
按本條頒發的執照或認可證書,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終止:
1.當航空器的租用協議終止時;
2.當其所持有的外國執照被吊扣、吊銷或不再有效時;
3.當執照或認可證書持有人已滿60 周歲時;
4.自頒發本執照或認可證書期滿時。
(六)更新
按本條規定頒發的執照或認可證書的持有人,申請更新時,可根據本條(二)的要求進
行更新。
第十八條 〔對除駕駛員外的外籍飛行機組成員的審定〕
對于非中國公民或非定居僑民,只有在局方認為,為了運行中國登記的民用航空器必須
持有執照或訓練中國公民身份的學員,必須有教員合格證時,方能按本
規則在中國境外向其頒發執照、合格證或認可證書。
第三章 領航員
第十九條 〔資格要求〕
(一)至少年滿21 周歲,最大不得超過60 周歲;
(二)有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能讀、聽和說漢語,否則在其執照、合格證上簽注適當的限制;
(四)大專畢業或局方根據申請人一般經歷和航空經歷、知識與技術認可的等效水平;
(五)持有民航總局頒發的有效體格檢查合格證;
(六)符合本規則中領航員知識、經歷和技能的要求。
第二十條 〔知識要求〕
(一)領航員執照的申請人必須通過下列內容的筆試:
1.民航有關規章和領航員職責的規定;
2.領航的基本原理,包括飛行計劃和巡航控制;
3.實用氣象學,包括天氣圖、天氣報告和天氣預報的分析,氣象系統縮略語、符號和術
語;
4.導航設施的種類和一般使用程序;
5.導航儀表的校準和使用;
6.推測領航;
7.天文領航;
8.無線電領航;
9.地標領航和地圖識讀;
10.導航設備識別信號的識別。
(二)領航員還應通過有關領航專業的英語筆試。
(三)考試通過的成績在考試后24 個月內是申請人符合本條要求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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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合格審定規則CCAR-63F(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