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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臨時執照〕
(一)對于已經考試合格,在執照上更改姓名、住址或單位和執照遺失或損壞者,在等待局
方為其頒發、更改或補發執照時,可頒發有效期不超過120 天的臨時執照。
(二)按本條(一)頒發的臨時執照,在下列日期失效:
1.臨時執照上簽注的期滿日期結束時;
2.申請人收到所申請的執照時;
3.收到所申請執照被拒發的通知時。
第七條 〔執照、合格證的有效期〕
(一)按本規則頒發的執照及等級均無特定的期滿日期。但是:
1.按本規則頒發的執照或等級的持有人,應按本規則第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定期檢查批準,
在其技術審定批準書上的法定期限內有效,逾期按本規則第十二條的規定視為放棄。
2.依據外國執照所頒發的執照或認可證書持有人,僅當該執照或認可證書所依據的外國
執照和體檢合格證有效時,方可行使該執照或認可證書的權利。
(二)按本規則頒發的合格證,在其頒發的月份之后第24 個月結束時期滿,在其期滿前一直
有效,如果局方認為教員的教學記錄證明他是一個合格的教員,可以申請更換成新的教員合
格證。
(三)任何持有過期執照、合格證和等級的人員,不得行使該執照、合格證和等級的權利。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八條 〔執照、合格證和等級的申請與審批〕
(一)按本規則申請執照、合格證和等級,或申請增加等級,申請人應以局方規定的格式和
方式進行,并按規定交納費用。
(二)符合本規則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有權獲得相應的執照、合格證和等級,其等級簽注在執
照上。
(三)執照、合格證被吊扣期限內不得行使如下權利:
1.執照被吊扣者,在吊扣期內不得申請在執照上增加等級。
2.合格證被吊扣者,在吊扣期內不得申請在合格證上增加任何等級。
(四)執照、合格證被吊銷后不得行使如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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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執照被吊銷者,自吊銷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任何執照和等級。
2.合格證被吊銷者,自吊銷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任何合格證。
第九條 〔考試程序〕
(一)按本規則規定進行的各項考試,均由局方指定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
(二)每項筆試的最低通過成績是80 分(百分制)。飛行考試每個項目分別評分,并給予總
體評分和評語,最低通過成績為4 分(5 分制)。
(三)考試不合格后的補考
1.當執照的申請人沒有通過該執照所要求的筆試或飛行考試時,可以申請補考,但應:
(1)在那次考試不合格之日起30 日以后申請;
(2)如在上述30 日到期之前申請,申請人應提交由持合格證教員或局方批準的任何其
他有資格人員簽署的書面記錄,證明他已對申請人進行了相應的飛行和地面補課,并認為申
請人有能力通過考試。
2.為滿足本條(三)1.(2)的要求,由持合格證教員簽署的書面記錄,對于筆試和飛
行考試都是可以接受的;由其余有資格人員簽署的書面記錄,僅限于筆試時可以接受。
3.飛行考試不合格后的補課必須在航線飛行中實施。
第十條 〔飛行經歷記錄本〕
(一)用于符合本規則對執照、合格證或等級所要求的條件,必須有飛行經歷記錄本可靠的
記錄來證明。飛行經歷記錄本的格式由局方規定,由個人填寫、經教員或經批準的人員簽字
并由個人保存。
(二)飛行經歷記錄本的填寫應根據每次飛行的科目或項目和本專業的需要選擇填寫下列內
容:
1.一般項目:
(1)日期;
(2)總飛行時間;
(3)地點或起點和終點;
(4)航空器型別和識別標志。
2.飛行經歷或訓練的種類:
(1)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單飛;
(2)學員;
(3)接受授權教員的飛行教學;
(4)地面訓練教學;
(5)其它飛行時間。
3.飛行條件:
(1)晝間或夜間;
(2)實際儀表;
(3)模擬儀表。
(三)飛行時間的記錄
1.單飛時間:在運行的航空器上作為本專業唯一成員時的飛行時間和持有合格證的教員
可將他擔任教員期間的全部飛行時間記為單飛時間。
2.學員時間:在運行的航空器上接受教學的飛行時間記作學員時間。
3.儀表飛行時間:領航員在實際或模擬儀表飛行條件下,僅按儀表操作航空器及其設備
的時間記作儀表飛行時間。
4.教學時間:接受飛行教學、儀表飛行教學、地面訓練器教學或地面教學所有的時間,
記作教學時間。必須由給予上述教學的有適當等級和合格證的教員簽字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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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飛行經歷記錄本檢驗
1.在局方授權的持證檢查人員要求檢驗時,被檢驗者必須出示其飛行經歷記錄本。
2.學員在所有飛行中必須隨身攜帶其飛行經歷記錄本,用作必須教員許可和簽字的證明。
第十一條 〔身體缺陷期間的限制〕
任何人當其有已知的身體缺陷或已知的身體缺陷加重而不符合現行體格檢查合格證標準
時,均不得擔任必需的飛行機組成員。
第十二條 〔執照、合格證的自愿放棄〕
按本規則頒發的執照、合格證的持有人,由于本人的原因,可以自愿放棄,但必須提交
有本人簽字的聲明。
第十三條 〔姓名、住址或單位的變更〕
(一)在按本規則頒發的執照、合格證上更改姓名,其申請書必須附有該申請人的現行執照、
合格證和身份證或證實這種改變的其它文件。這些文件經審查后復印存檔,原件退還申請人。
(二)已變更其住址或單位的執照或合格證的持有人,在其變更那天起30 天后,必須持有變
更后的有效執照、合格證。否則,不得行使其執照、合格證所賦予的
權利。
(三)對在按本規則頒發的執照、合格證上更改姓名、住址或單位的申請人,管理局為其頒
發有效期不超過120 天的臨時執照,作為等待更改執照、合格證的證
明。
第十四條 〔執照、合格證遺失或損壞后的補發〕
(一)按本規則頒發的執照、合格證遺失或損壞后,補發證件均應由申請人向管理局申請,
該申請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寫明曾授予執照、合格證的人員姓名,所在單位,永久通信地址(包括郵政編碼)、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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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合格審定規則CCAR-63F(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