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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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對旅客行李的總件數核對無誤并完成裝機后,有專門人員負責監守,防止無關人員接近貨艙中的行李;防止行李受到非法干擾。
(3) 如果發生安檢漏檢或懷疑有可疑行李混入,應立即進行特殊清艙處理。
(4) 行李貨物裝卸部門,在行李貨物裝機前必須對飛機行李艙和貨艙進行清艙。
(5) 行李裝卸部門的人員,不得私自將未經過安全檢查的行李、貨物及物品裝入飛機內,不準在旅客行李箱或貨物中夾帶其它物品。
4) 旅客遺失(遺棄)行李的處理
過境:交由中轉機場當局處理;
到達:交由到達機場當局處理;
經停:交由經停機場當局處理;
中轉:交由中轉機場當局處理。
5) 不正常運輸行李的處理
對于不正常運輸的行李,本公司地面服務代理人應專門建立錯運行李存放區,由專門安全人員負責看守,任何無關人員未經允許,不得進入。
6) 無人伴運行李安全要求
無人陪伴行李(公務免單行李、錯運行李)的運輸要有單獨的存放區,在運輸和保存時要經過安全檢查,不低于其他安全檢查標準。
7) 運輸違規處罰(運輸部門對有下列違法行為者,應交民航公安機關處罰)
(1) 倒賣購票證件、飛機客票和本公司的有效訂座憑證。
(2) 冒用他人身份證件或偽造證件進行購票登機。
(3) 利用他人客票交運行李或捎帶非旅客本人的行李物品。
8) 公務貨及文件交接
對于本公司內部需要通過航班帶運的文件、貨件、航材等,無論任何名目和情由,均必須經過X光機安全檢查或手工檢查等安檢措施,由機組人員查驗是否有“驗訖”證明后方可帶入航空器。交接的雙方需要簽署交接單據以備查詢。嚴禁職員利用工作便利擅自捎、帶任何物件。
13.1.2.4 特殊旅客運輸
1) 要客、具有外交身份的旅客及其行李運輸
(1) 按照規定應當對其進行安全檢查。
(2) 要客托運行李必須過磅,并經過安全檢查。
(3) 政府信使及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必須進行安全檢查,外交信袋是鉛封的按規定免予開包進行檢查。
(4) 機組人員必須明確其座位分布。
(5) 不得與押解人員乘坐同一航班。
2) 武裝警衛人員運輸
(1)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授權外,本公司在國際航空運輸活動中,不承運武裝人員。執法人員或其他特許人員攜帶武器乘坐飛機執行公務的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并經特別規定方可承運。
(2) 得到批準可以攜帶武器乘坐本公司班機的警衛人員,必須符合中國民航局1994年5月21日《關于警衛人員乘坐民航班機攜帶槍支的有關規定》。
(3) 警衛人員佩帶槍支、子彈乘坐本公司班機時不需交機組保管,而由本人采取槍彈分開的辦法攜帶。乘機時必須持有中共中央辦公廳警衛局、公安部警衛局、中央軍委辦公廳警衛局、總政保衛部、大軍區保衛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的證明信(詳列持槍人姓名、槍型、槍號、槍支和子彈數量、往返地點、有效期限)和本人的持槍證,機場安全檢查部門核對無誤后,登記放行。
(4) 警衛人員往返乘坐民航班機時,所攜帶的槍支、子彈亦按上述辦法辦理,但本人及其攜帶的其它物品應經過安全檢查;并由空中保衛人員向機長報告機上攜帶武器人員的數量和座位分布情況。
(5) 對重要外賓及其隨身警衛人員攜帶的槍支、子彈,在乘坐本公司國內民航班機或國際民航班機出境時,由接待部門與警衛部門決定其隨身攜帶或存放行李中托運,并由警衛部門通知公安部邊防局,告有關機場邊防、安全檢查站。
(6) 被列為警衛對象的人員:中央政治局委員、候補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全國政協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退出黨和國家領導崗位的老同志等領導人,以及外賓中基本和國內上述職務相當的外國國家領導人。
(7) 隨同國家保衛對象乘坐民航班機的首長隨身工作人員及其他隨員,我方接待屬免檢范圍外隨同人員,憑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民政府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警衛局、公安部警衛局、中央軍委辦公廳警衛處出具的證明,免予檢查。
(8) 不得向攜帶武器人員提供含酒精的飲料。
(9) 槍支、彈藥作為托運行李運輸時,其外包裝必須為不透明且牢固的容器,應貼有專用標簽以便識別。同時,自交運起,地面保障人員需全程嚴密監控,直至警衛人員交接提取。
3) 押解運輸
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及中國民航公發〔20公司〕250號《關于印發〈押解犯罪嫌疑人乘坐民航班機程序規定〉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公安機關(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系統等)押解犯罪嫌疑人乘坐本公司的飛機時,必須遵守如下規定。
(1) 公安機關押解犯罪嫌疑人,一般不準乘坐民航班機,確實需要乘坐本公司班機,必須報經押解單位所在地或押解出發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批準并通報承運人。
(2) 執行押解犯罪嫌疑人任務實行“誰押解,誰負責”原則。
(3) 公安機關在執行押解任務前,必須征得航班出發地民航公安機關同意,并辦理押解手續:出具所在單位介紹信、押解人員工作證件和相關法律文書,通報有關案件和被押解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填寫相應的押解犯罪嫌疑人乘機審批表辦理完押解手續后,出發地民航公安要通報航班機長。
(4) 押解人員乘機時不得攜帶武器。
(5) 押解犯罪嫌疑人不得與要客同機。
(6) 押解警力要三倍于犯罪嫌疑人。對犯罪嫌疑人可以使用必要的械具。在押解過程中不允許犯罪嫌疑人單獨行動,防止犯罪嫌疑人失控。但在起飛降落時不得將其束縛在座位或其他無生命的物體上。
(7) 機組必須確認押送犯罪嫌疑人和押送人員的登機和座位的分布位置。
(8) 由境外押解犯罪嫌疑人、偷渡人員乘坐本司班機回國的,必須經押解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批準后,報民航局公安局同意。
(9) 押解人員和犯罪嫌疑人必須在其他乘客登機前登機,在其他乘客下飛機后離開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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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保衛和危險品應急處置(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