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航空保衛和危險品應急處置
13.1 航空保安
13.1.1 原則及要求
13.1.1.1 地面服務代理商在對旅客、行李、貨物運輸服務、配載服務、航空器監護及機坪操作等活動中,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條款及本手冊相應服務標準提供服務,采取有效安全保衛措施,確保航空運輸整個過程安全運行。
13.1.1.2 如果本節提供的規定與政府規定或行業標準不一致時,政府規定或行業標準優先于本節所提供的規定。
13.1.2 旅客及行李運輸保安
13.1.2.1 辦理旅客乘機手續
1) 值機員在為旅客辦理乘機手續時,必須認真核對客票和乘機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查詢托運行李及手提行李情況,確實無誤方可辦理乘機手續,發給登機牌。
2) 值機員對于旅客要求托運的行李,必須100%經過X光機安全檢查。當X光機檢查無法實施時,必須100%經過手工安全檢查,確認其安全后方可辦理承運手續。
3) 轉機旅客在始發站辦理乘機手續時,必須確認其該旅客欲達目的地與托運行李的目的地一致。
4) 旅客座位的安排應符合安全操作規定與飛機的載重平衡要求。
5) 為旅客辦理乘機手續時,應對旅客進行觀察,如發現可疑旅客,需用較隱蔽的方法提醒負責旅客安全檢查人員對其加以留意。如陪同其到安全檢查處或在其登機牌上有所標記以提醒安檢人員重點留意。
6) 登機牌及托運行李標簽必須由專人進行有效保管,并保存發放、使用和損壞記錄,防止無關人員接觸。
13.1.2.2 旅客及客艙行李(隨身攜帶物品、自理行李)安全檢查
1) 承運的旅客及客艙行李在進入候機樓隔離區前必須接受經過機場安檢部門的安全檢查。
2) 安檢人員應認真核對旅客有效身份證件、客票和登機牌,并引導旅客逐一通過安全門及使用手提金屬探測器進行檢查。
3) 旅客通過安全門報警的,應重復過門檢查或使用手提金屬進行復查,排除疑慮后方可放行。
4) 對于上述方法仍無法排除疑慮的,采取人工檢查的方法。到隔離的房間或屏風內,由與旅客同性別的兩名安檢人員執行,排除疑慮后方可放行。
5) 對于病、殘、失能旅客安檢時,應盡可能地使用最適合他們的方式進行檢查;對于使用心臟起搏器的旅客可以不經過安全門和金屬探測器檢查,但出于安全考慮必須進行檢查,如人工檢查;對于病、殘、失能旅客使用的輪椅、擔架、拐杖等輔助物品必須進行檢查。
6) 禁止登機的授權。對于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旅客或者安檢時無法排除疑慮的旅客,本公司授權機長有禁止其登機的權力。
7) 旅客帶入客艙的行李必須100%經過X光機的安檢;可疑物件或者無法排除其危險時,必須在旅客本人在場的情況下,進行開包手工檢查,排除疑慮后方可放行。
8) 禁止攜帶的物品:
(一)槍支、軍用或警用械具類(含主要零部件) 1.軍用槍、公務用槍 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爆槍等。
2.民用槍 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發令搶等。
3.其他槍支 樣品槍、道具槍等。
4.軍械、警械 警棍、軍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國家禁止的槍支、械具 鋼珠槍、催淚槍、電擊槍、電擊器、防衛器等。
6.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類 1.彈藥 炸彈、手榴彈、照明彈、燃燒彈、煙霧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和子彈(空包彈、戰斗彈、檢驗彈、教練彈)等。
2.爆破器材 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導爆系統、爆破劑等。
3.煙火制品 禮花彈、演化、爆竹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刀具 指1983年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由公安部頒布實施的《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中所列出的刀具,把口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長度超過匕首的單刃刀、雙刃刀以及其它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等。少數民族由于生活習慣需要佩帶、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屬于管制刀具,只準在民族自治地方銷售、使用。
(四)易燃、易爆物品 氫氣、氧氣、丁烷等瓶裝壓縮氣體、液化氣體;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機器制品等自然物品;金屬鉀、鈉、鋰、炭化鈣(電石)、鎂鋁粉等遇水燃燒物品;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賽璐珞等易燃固體;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等各種無機、有機氧化劑。
(五)毒害品 包括氰化物、劇毒農藥等劇毒物品。
(六)腐蝕性物品 包括硫酸、鹽酸、硝酸、有液蓄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
(七)放射性物品 發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八)磁化物 其他危害飛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擾飛機上各種儀表正常工作的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等。
(九)其他 國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攜帶、運輸的物品。
13.1.2.3 托運行李運輸
1) 托運行李安全檢查
參見上述第1)條有關托運行李安全檢查的規定。
2) 托運行李的匹配要求
(1) 為旅客托運行李時,其行李必須貼上行李標簽,注明航程、標簽號碼、航班號碼和旅客座位號碼等信息。
(2) 每個行李標簽應為3個相同部分以便查對,分別貼在旅客行李、客票和托運行李表上。
(3) 已登記的托運行李數目必須與裝機的托運行李數目一致。
(4) 對于辦理托運手續的旅客而未登機的:如其行李已經裝機,必須取出卸下,將其遠離人群和航空器進行隔離存放,直至旅客親自辨認開包檢查無誤后交還旅客;如行李未裝機,則不得裝機,按照上述第1)條要求處置。
(5) 航班過站時,工作人員必須重新核對旅客人數和行李件數。如有旅客在飛機飛行中途終止旅行時,必須將其交運的行李及物品卸下,不得留在飛機內繼續飛行。
3) 托運行李的裝機
(1) 對于已經經過安全檢查并辦理了承運手續的旅客行李,在裝箱(機)前行李員要對行李的總件數進行核對,并派人負責監控,直到裝上飛機,在此期間不準無關人員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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