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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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最大允許業載受性能限制的最大起飛重量、最大著陸重量、最大無油重量限制。將三者限制的業載比較,采用最小的數值作為本次飛行的最大業載,以確保飛行安全;
C 最大起飛重量受機場諸如跑道條件、地面風速、場溫、機場標高、凈空條件等多方面因素限制,應使用技術性能室提供的航線分析或機場起飛表的重量;
D 必須按照制定的裝載計劃進行裝載,若有調整,必須修改艙單并通知機長,這種變更不能超出重量限制的范圍。
(2) 重心控制:
A 飛機的重心必須控制在飛機性能允許的范圍之內;
B 乘務長應提醒旅客對號入座,手提行李應放在適當位置,不能放在過道、應急出口等處;
C 必須按照制定的裝載計劃進行裝載,若有調整,必須修改艙單并通知機長,這種變更不能超出重心限制的范圍;
D 在地面飛機上下旅客或者裝卸貨物期間,旅客集中到達飛機一端,貨物裝載不平衡,容易引起飛機重心移動超出允許的范圍,因此過站旅客應盡量安排在飛機中部,機場地面保障單位應避免此類情況發生,機長應協調機組配合地面保障單位,防止飛機傾斜;
E 為避免因增加晚到旅客對重心影響過大,建議值機保留中間的座位給晚到旅客。
13.1.4.2 配載代理單位工作安全要求
1) 堅持自行審核與交叉審核,做到下列三個符合:①重量相符;②裝載相符;③單據相符。
2) 配載代理單位必須嚴格執行重量與平衡控制相關政策規定。
3) 配載代理單位制定相關單位接口程序,明確責任,杜絕以下不安全事件發生:
(1) 因配載人員原因計算飛機各重量數據錯誤,導致飛機艙單與實際載量不符,造成航班重量超載或重心超出包線范圍,影響正常飛行操作;
(2) 杜絕隱載起飛,造成航班重量超載或重心超出包線起飛,影響正常飛行操作;
(3) 因配載人員原因導致重心位置超過包線起飛、著陸;
(4) 因配載人員制作艙單錯誤導致升降舵配平與飛機重心位置不符,超出重心安全操作區域,造成起飛困難;
(5) 艙單數據與實際裝載數據必須相符,如艙單數據與實際裝載數據不一致等非正常事件時,必須制定通知機場指揮中心或航管的渠道,及時發現并彌補各運行保障單位所發生的可能涉及到安全隱患的差錯、錯誤,確保航班運行安全、順暢。
13.1.5 航空器保安
13.1.5.1 接近、進入控制
1) 控制區接近、進入控制
(1) 由機場公安機關通過嚴格管理機坪控制區通行證的發放,防止未經許可的人員、車輛進入控制區。
(2) 為航班保障和其他正當理由,需要進入控制區內的員工、車輛,由各地安全保衛部門負責對其進行背景調查,并為合格者為其申辦機場控制區通行證。但必須根據其工作崗位的性質擬定為其申辦的區域。
(3) 外單位人員、車輛因工作業務需要申辦控制區通行證的,按照實際需求及當地機場要求申辦。
(4) 所有進入控制區的人員必須佩帶控制區通行證件并接受警衛人員的檢查。
(5) 機場方面應保證機場運營在封閉式安全環境中進行。
2) 航空器接近、進入控制
(1) 機場警衛人員在對航空器監護期間,禁止無關人員接近或登機。對于需要登機的人員必須查驗是否佩帶控制區登機證件或空勤登機證。對帶入航空器的物品,負責進行查驗是否經過安全檢查。
(2) 需要進行檢修的航空器,航空器專職維修人員必須與看守航空器的警衛人員辦理交接手續。航空器在維修期間的安全保衛監護工作,由檢修人員負責。
(3) 禁止無關車輛駛近航空器,同時應有效防止生產保障車輛駛近航空器時對公司航空器造成損害。
(4) 航空器在外站或其它機場時,航空器的監護由該機場當局警衛人員或者安檢護衛人員負責。過站期間機組人員要安排人員對航空器客艙實施監護。過夜時機組要對航空器進行鉛封或者使用封條。
13.1.5.2 航空器安全監護
1) 停場期間
(1) 航空器停放位置應屬機場控制區內。
(2) 航空器在地面停場期間,由警衛人員看守。
(3) 所有進入航空器停放區的人員必須佩帶許可證件,無關人員不準接近航空器。
(4) 航空器的車輛及駕駛員必須符合中國民航規定。
(5) 夜間停場時,停場的機場必須有能夠保證視線和監控的燈光、電源系統及視頻系統。
(6) 航空器最后一個航班到達過夜機場,結束一切航后工作后,應由公司機務人員對航空器進行鉛封,之后移交機場警衛人員。
2) 過站期間
(1) 過站期間,航空器的安全由機場監護單位負責監護。
(2) 登機的工作人員和機組人員必須佩戴有登機權的證件。
(3) 帶入飛機的任何物品都必須經過安全檢查。
(4) 機組人員同時對登機人進行檢查,防止無關人員登機。
3) 檢修期間
(1) 航空器停場檢修時,檢修人員應當和監護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2) 航空器在停場檢修期間,由檢修人員負責航空器的保安。
(3) 檢修盡可能在維修機庫進行。
(4) 檢修期間,維修人員應當保持警惕,防止無關人員、車輛接近航空器。
13.1.5.3 航空器交接
1) 適用范圍
本公司飛機在本場(昆明、大理基地)與外場(本公司飛機因故在外過夜的機場)過夜時,機務人員、執行備降的機組人員和機場監護人員進行的飛機監護工作交接。
2) 交接條件
(1) 航空器交接只限制在機組、機務與機場警衛人員之間;交接工作只限定在直接關系工作人員雙方之間,不得向第三方交接。交接雙方在認可交接程序完畢后,在各自規定欄內簽名;
(2) 交接雙方必須在交接開始前結束其它工作,任何一方未結束工作而要辦理移交工作,接方有權不接受,責任由交方負責。
3) 交接檢查及確認(交接時必須按以下內容檢查)
(1) 各勤務門、接近蓋板是否按規定關好;
(2) 飛機各部位是否按規定復位;
(3) 飛機外部是否完好;
(4) 飛機外是否有外來物或設備對接飛機;
(5) 按規定在各勤務門、接近蓋板上貼好封貼或封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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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保衛和危險品應急處置(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