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旅客值機
6.1 總則
6.1.1 拒絕運輸和限制運輸
6.1.1.1 拒絕運輸權
注:航空可以安全原因,或者根據其規定認為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有權拒絕運輸旅客及其行李,由此給旅客造成的損失,航空不承擔責任。
1) 為遵守始發地、經停地、目的地或者飛越國家的法律及其他有關規定;
2) 旅客的行為、年齡、精神或者健康狀況不適合旅行,或者可能給其他旅客造成不舒適,或者可能對旅客本人或者其他人員的生命或者財產造成危險或者危害;
3) 旅客未遵守航空的有關規定,或不聽從航空工作人員安排和勸導;
4) 旅客拒絕接受安全檢查;
5) 旅客未按規定支付適用的票價、費用以及未承兌其與航空之間的信用付款;
6) 旅客交驗的客票經證明是非法獲得或者不是從出票承運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處購買的、或其客票屬于掛失或被盜的、或其客票是偽造的、或其客票的乘機聯沒有經過承運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同意而被更改的;
7) 旅客不能證明本人即是客票上“旅客姓名”欄內載明的人;
8) 旅客未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護照、簽證或其他旅行證件;
9) 旅客可能在過境國尋求入境、旅客可能在飛行中銷毀其證件或者旅客不按要求將旅行證件交由機組保存。
6.1.1.2 限制運輸
無成人陪伴兒童、無自理能力人、孕婦或者患病者等特殊旅客,只有在符合航空規定的條件下,經航空預先同意并在必要時做出安排后方予以載運。
注:上述載運限制規定為特殊旅客載運限制的一般規定,有關各種特殊旅客運輸條件及詳細操作辦法,詳見本手冊8章“特殊旅客服務”。
6.1.1.3 對被拒絕運輸旅客的處理
1) 對根據上述6.1.1.1-1)條規定而被拒絕運輸的旅客,航空按適用的國際、國內運輸非自愿退票的規定辦理。
2) 對根據上述6.1.1.1-2)/3)/4)/8)/9)條規定而被拒絕運輸的旅客,航空按適用的國際、國內自愿退票的規定辦理,并相應扣除已提供服務的費用。
3) 對根據上述6.1.1.1-5)條規定而被拒絕運輸的旅客,航空按適用的國際、國內運輸自愿退票的規定辦理,由旅客補付不足的票款或稅費;或按航空適用的國際、國內運輸非自愿退票的規定辦理,退還旅客已支付的票款。
4) 對根據上述6.1.1.1-6)/7)條規定而被拒絕運輸的旅客,航空保留扣留其客票的權利,必要時呈報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6.1.2 辦理乘機手續的內容
6.1.2.1 旅客在乘機前,應辦理客票及身份證的查驗、行李托運、領取登機牌等乘機手續。
6.1.2.2 如旅客未按時到達本公司代理機場的值機柜臺或未能做好旅行準備,可取消旅客已定妥的座位而不使航班延誤。旅客由此造成的損失和費用本公司不承擔責任。
6.1.2.3 為旅客辦理乘機手續時,應單獨設立頭等艙柜臺,并根據條件設立團體柜臺和無托運行李柜臺。
6.1.2.4 按“保證重點,照顧一般”的原則,以“先到先服務”的順序接收同艙位等級的旅客。
6.1.3 辦理乘機手續的時限
6.1.3.1 兩百個座位(含二百)以上的客機,在離站時間前180分鐘開始辦理乘機手續,在離站時間前45分鐘停止辦理乘機手續。
6.1.3.2 一百(含一百)至二百個座位的客機,在離站時間前150分鐘開始辦理乘機手續,在離站前45分鐘停止辦理乘機手續。
6.1.3.3 九十個座位以下的客機,在離站時間前60分鐘開始辦理手續,離站前30分鐘停止辦理乘機手續。
6.1.3.4 航班不正常時,開始辦理乘機手續時間和截止辦理乘機手續時間,以廣播的方式通知。
6.1.4 票證檢查
6.1.4.1 旅客乘機證件查驗
1) 辦理乘機手續應查驗客票上的旅客姓名是否與本人及其有效身份證件一致。
2) 旅客有效身份證件是指政府主管部門規定的證明其身份的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有效護照(國際航班)、軍官證、警官證、士兵證、文職干部或離退休干部證明以及16歲以下未成年人的學生證、戶口簿等。
6.1.4.2 客票查驗
1) 每一客票只限一名旅客使用,否則拒絕接收該客票。
2) 客票出票承運人與本公司有業務結算關系,否則拒絕接收。
3) 旅客如持國際客票,必須是含有國際運輸航段的聯程客票。如系在我國境外購買的用國際客票填開的純國內航空運輸客票,應換開成我國國內客票后才能接收。沒有結算關系的,拒絕接收。
4) 手工客票須經出票人蓋章,否則客票無效,不予接收。
5) 客票必須包括所有未使用的乘機聯和旅客聯。殘缺客票,缺少上述任何一聯的客票,拒絕接收。
6) 客票的乘機聯必須按照客票所列明的航程從始發站開始順序使用。
7) 在承運人允許更改的范圍內,未經出票人蓋章而更改的客票,視為無效客票。
8) 客票如屬旅客非法獲得或偽造或已掛失或被盜的,應扣留其客票,必要時報公安保衛部門處理。
9) 客票應在有效期內使用。
10) 客票上“旅客姓名”欄內列明的人應與乘機人及其有效身份證件一致。
11) 客票承運人、航班、日期如有更改,應由承運人或其銷售代理人更改且應符合更改(包括簽轉)規定,否則拒絕接收。
12) 客票的起訖地點、承運人、航班、日期應與旅客所乘航班一致。
13) 客票的艙位等級無誤。
14) 客票的定座狀況應為OK。
15) 客票其他有關內容,應符合本公司有關規定。
6.1.5 乘機聯的接收和填寫
6.1.5.1 乘機聯的接收
1) 客票經查驗有效,適用于運輸,方可接收。
2) 辦理乘機手續時,在按要求填寫托運行李等內容后撕下適用運輸航段的乘機聯或電子客票T4聯。如旅客行李逾重并支付了逾重行李費,撕下逾重行李票的運輸聯。如果逾重行李費需要減免應出具《逾重行李減免審批單》。
3) 截止辦理乘機手續后,應清點乘機聯和逾重行李票運輸聯。
4) 做好乘機聯的統計工作,妥善保存,不遲于航班離站后7天,上交結算部門。
6.1.5.2 乘機聯的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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