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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建議:當締約國的搜尋與援救工作計劃的資料有益于提供搜尋與援救服務時,締約國應該通過援救協調中心或其他機構提供上述此種資料。
3.3.3 建議:當有理由相信一架航空器的緊急情況可能成為公眾關注的原因或需要一般緊急反應時,締約國應該按需要并在實際可行的范圍內向公眾和應急反應當局發布關于要采取的行動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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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準備措施
4.1 準備資料
4.1.1 每個援救協調中心必須隨時備有關于其搜尋與援救區內的下述各項最新資料:
a) 各搜尋與援救單位、援救分中心及告警站;
b) 各空中交通服務單位;
c) 搜尋與援救工作所使用的通信工具;
d) 區內從事營運的所有經營人、或其指定代表的地址和電話號碼;和
e) 任何其他公共和私人資源,包括在搜尋與援救中可能有幫助作用的醫療與運輸設施。
4.1.2 建議:每個援救協調中心應該隨時具備對搜尋與援救有關的所有其他資料,包括下述各項:
a) 可能用來支持搜尋與援救工作的所有無線電臺的位置、呼號、守聽時間及頻率;
b) 保持無線電守聽的各單位的地點、守聽時間及其守聽的頻率;
c) 可空投的緊急、救生用品的儲藏地點;和
d) 特別是如果從空中觀察,可能會被誤認為是未找到或未報告的殘骸的各種已知目標。
4.1.3 建議:每個援救協調中心,如果其搜尋與援救區包括海上區域,應該能隨時獲取該區域內對于遇險航空器可能提供幫助的船舶的位置、航線和速度、及如何同其取得聯系等資料。
注:此種資料或保存在各援救協調中心,或能隨時得到。
4.1.4 建議:締約各國應該單獨或同其他國家一同與海事當局合作建立船只報告系統,或與自動互助式艦船援救系統或地區船只報告系統安排通信聯系,以便利海上的搜尋與援救工作。
注:自動互助式艦船援救系統是一種覆蓋全球的國際船只報告合作系統,可供所有援救協調中心查詢。許多締約國還運行地區船只報告系統。
4.2 工作計劃
4.2.1 每個援救協調中心必須為在其搜尋與援救區內執行搜尋與援救工作編制詳細的工作計劃。
4.2.2 建議:考慮到幸存者的數量可能很大,搜尋與援救工作計劃,應該同可能幫助提供搜尋與援救服務或可能從中受益的經營人和其他公共或私人服務部門的代表共同編制。
4.2.3 工作計劃必須盡可能為從事搜尋與援救工作的航空器、船舶及車輛(包括由其他國家所提供的)的檢修與加油工作作好安排。
4.2.4 建議:搜尋與援救工作計劃應該列出搜尋與援救人員將要采取行動的細節,包括:
a) 在搜尋與援救區內執行搜尋與援救工作的方法;
b) 可供利用的通信系統及設施的使用;
c) 與其他援救協調中心聯合采取的各項行動;
d) 向航路上的航空器與海上船舶告警的方法;
e) 搜尋與援救人員的職責與權限;
f) 由于氣象條件或其他原因,可能需要對設備作出的重新部署; 附件 12 4-1 25/11/04
附件 12—搜尋與援救 第 4 章
g) 獲得與搜尋與援救工作有關聯的重要資料(如天氣報告和預報、有關的航行通告等)的方法;
h) 從其他援救協調中心獲得可能需要的援助(包括航空器、船舶、人員或設備)的方法;
i) 幫助在水上迫降的遇險航空器與水上船只會合的方法;
j) 幫助搜尋與援救或其他航空器前往遇險航空器的方法;和
k) 同各空中交通服務單位和其他有關當局幫助已知或相信是受到非法干擾的航空器的合作行動。
4.2.5 建議:各項搜尋與援救工作計劃應該納入機場應急計劃,以便為機場的周邊地區,如屬沿海機場,周邊水域提供援救服務。
4.3 搜尋與援救單位
4.3.1 每個搜尋與援救單位必須:
a) 熟悉第4.2所規定的為有效地執行其職責所必要的工作計劃的各部分內容;和
b) 隨時將其準備就緒情況通知援救協調中心。
4.3.2 締約各國必須:
a) 保持所需數量的搜尋與援救設施處于待命狀態;和
b) 保持口糧、藥品、信號設備及其他救生和援救設備供應充足。
4.4 訓練和演習
為了實現并保持搜尋與援救的最大效率,締約國必須對搜尋與援救人員提供正規訓練并安排適當的搜尋與援救演習。
4.5 殘骸
建議:如果殘骸的存在可能構成危害或混淆隨后的搜尋與援救工作,每個締約國應該確保在其領土上或在其所負責的搜尋與援救區的公海上或未定主權的區域內,將航空器事故遺留的殘骸,在事故調查工作結束之后,加以清理、銷毀或制圖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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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工作程序
5.1 關于緊急情況的情報
5.1.1 當任何當局或任何搜尋與援救組織的機構有理由相信一架航空器處于緊急情況時,必須向有關援救協調中心立即提供所掌握的所有情報。
5.1.2 援救協調中心在收到關于航空器處于緊急情況的情報時,必須立即評估此種情報并評估所需工作的程度。
5.1.3 當有關航空器處于緊急情況的情報是由空中交通服務單位以外的機構發來時,援救協調中心必須確定此種情況相當于哪一個緊急階段,并必須采取適用于該階段的工作程序。
5.2 援救協調中心在各個緊急階段中
的工作程序
5.2.1 情況不明階段
出現情況不明階段時,援救協調中心必須最大限度地與空中交通服務單位及其他有關機構和服務部門合作,以便對發來的報告迅速進行評審。
5.2.2 告警階段
出現告警階段時,援救協調中心必須立刻向搜尋與援救單位告警,并采取任何必要的行動。
5.2.3 遇險階段
出現遇險階段時,援救協調中心必須:
a) 由搜尋與援救單位立即按照有關工作計劃開始行動;
b) 查明該航空器的位置,推斷這個位置的不確切的程度,并在此情報和當時情況的基礎上確定搜尋區域范圍;
c) 可能時,通知經營人并隨時告知經營人發展情況;
d) 通知可能需要其援助或可能與援助工作有關的其他援救協調中心;
e) 當緊急情況的情報來自其他來源時,要通知有關的空中交通服務單位;
f) 在早期就要求未具體列在有關工作計劃并且有能力援助的航空器、船舶、海岸電臺和其他服務部門:
1) 守聽由遇險航空器、救生無線電設備、或應急定位發射器所發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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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第8版)(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