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航空局機場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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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AP一129一CA一2008一01
下發日期:2008年4月21日
民航建設工程概算編制辦法
民航建設工程概算編制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民用機場建設工程概算編制工作,有效控
制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確保民用機場建設工程質量,根據國
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央政府直接投資或資本金注入方式
投資的新建、改擴建民用機場工程及空管建設工程(以下統稱民
航建設工程)。
第三條 民航建設工程概算編制工作應遵守以下原則:
(一)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在保障國家利益
的前提下,維護項目法人、勘察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咨詢單位及施
工企業等單位的合法權益。
(二)在確保民航建設工程滿足設計要求、使用功能和安全運
行的前提下,合理確定工程概算,有效控制工程投資,避免浪費,提
高投資效益。
(三)實行合理定價、靜態控制、動態管理、明確職責、強化監
督、落實責任的工程造價控制機制,建立和完善民航建設工程投資
控制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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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辦法中所包含的內容,國家對其有新規定的,按照
國家新規定執行。
第二章 工程概算編制的原則
第五條 工程概算是指在初步設計階段,根據初步設計圖紙、
說明書、設備規格表、概(預)算定額或指標、各種工程取費和費用
標準等資料計算出的建設項目投資額。是初步設計文件的重要組
成部分。
第六條 工程概算是確定和控制建設工程全部投資的文件。
是編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實行建設項目投資包干的依據。也是
簽訂貸款合同、承發包合同、控制施工圖預算、實施項目全過程造
價控制管理以及考核項目經濟合理性的依據。
第七條 工程概算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一個
建設項目如有兩個及以上設計單位承擔設計時,應明確其中一個
單位為主體設計單位。主體設計單位負責規定統一的概算編制原
則、編制依據、取費標準以及其他注意事項,并匯編總概算。其他
設計單位應及時編制各自承擔設計部分的概算文件,并按主體設
計單位的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第八條 民航建設工程概算編制人員必須具有國家注冊造
價工程師資格,或者具有省(自治區、直轄市)頒發的造價員資格,
并根據工程項目大小按持證專業承擔相應的編制工作。未取得資
——,)——
格證書者不得從事民航建設工程概算的編制。
第九條 工程概算的封面及扉頁均應蓋有概算編制人員的
資格證章和簽名。無資格證章及簽名的概算文件無效。
第十條 工程概算編制人員必須深入施工現場進行調研,收
集編制工程概算所需的定額、價格、費用標準、當地主管部門的規
定等資料。建設單位應配合并向設計單位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工程概算編制人員應參與設計方案的討論,與設
計人員共同做好工程技術方案的技術經濟比較工作,以選出技術
先進、經濟合理的最佳設計方案。
第十二條 工程概算應當按照項目所在地和編制年的價格
水平編制,完整地反映設計內容,結合施工現場條件及其他影響工
程造價的動態因素,合理確定工程投資。
第十三條 工程概算應控制在批準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
投資估算范圍內。如因特殊情況確實需要超出的,必須說明超出
原因并落實超出部分資金來源。如果超出幅度在10%以上時,應
當重新報批調整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四條 民航建設工程中的場道工程、助航燈光設備安裝
工程和通信導航設備安裝工程應執行《民用機場工程預算定額》。
其中場道工程和助航燈光設備安裝工程在執行定額時,按照工程
所在地造價主管部門發布的人工、材料、機械臺班單價編制地區單
位估價表,定額的其他直接費、間接費、計劃利潤及稅金等取費按
照當地造價部門的規定執行。通信導航設備安裝工程的取費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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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機場通信導航工程概、預算編制辦法及費用定額》執行。
第十五條 民航建設工程中的建筑、裝飾裝修、給排水、消
防、暖通、電氣、市政等專業項目執行所在地概(預)算定額、指標
和費用標準。其他獨立性工程執行各專業部門的定額、指標和費
用標準。
第十六條 對暫無相應定額的個別項目,工程概算編制人員
應按規定編制補充單位估價表,與工程概算一并提交審查。
第三章 工程概算文件的組成及應用表格
第十七條 民航建設工程概算文件包括三級編制和二級編
制兩種形式。
三級編制形式的工程概算文件包括以下內容:
(一)封面、簽署頁及目錄(見附表A—O一1、A—O一2、A—O
一3);
(二)編制說明(見附表A—O一4);
(三)總概算表(見附表B—O一1);
(四)其他費用計算表(見附表B—O一3);
(五)單項工程綜合概算表(見附表B—o一4);
(六)單位工程概算表(包括建筑工程概算表B—O一5、設備
及安裝工程概算表B—O一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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