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飛行標準司
咨詢通告
編 號:AC - 121 - 23
下發日期:2007.4.5
關于規范航空承運人
飛行前準備的咨詢通告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飛行標準司
編 號:AC -121 - 23
下發日期:2007.4.5
編制部門:FS
批準人:1:新掣了
關于規范航空承運人
飛行前準備的咨詢通告
:1.目的和依據 j
隨著互聯網及其它通信手段不斷發展,機組成員的飛行預先
準備已由個人到達現場進行的準備逐步演變為今天完全利用網絡
的準備,網絡技術在飛行預先準備上的應用為機組成員需要往返
準備地點節省了大量時間,其優點是顯而易見的。飛行前直接準
備也越來越依賴互聯網的圖形、信息或數據的電子化傳遞而逐步
拋棄翻閱查對資料,記錄諸多要素等原始做法(以下飛行預先準
備和直接準備均稱為飛行前準備)。這些由于科技發展所帶來的
變化以及航空承運人運行規模日益擴大和復雜化,對于在主運行
一1一
基地、其他基地或臨時過夜地點,航空承運人如何組織和保障機組
成員飛行前準備質量提出了新的要求。為此,本咨詢通告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第七條、第六十八條和我國運輸
航空公司運行的實際,為航空承運人制定飛行前準備程序并組織
實施提供具體指導意見。
2.適用范圍:
本咨詢通告適用于依照CCAR - 121部運行的航空承運人。
依照CCAR - 135部和CCAR - 91部運行的商業航空運營人也可
參考本通告組織實施飛行前準備。
3.航空承運人的職責
3.1建立飛行前準備管理程序
為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飛行前準備的要求,
航空承運人應針對飛行前準備的組織實施制定管理程序并編入運
行手冊,有關飛行前準備的組織實施應至少滿足本咨詢通告的要
求。
3.2監督檢查
航空承運人應建立監督檢查體系,保證飛行人員在飛行前完
成飛行前準備并達到規定的準備質量。末完成飛行前準備者或飛
行前準備質量不符合要求的,航空承運人應取消其該次航班的飛
行資格。
4.飛行前準備的必需內容
飛行前準備應包括預先準備和直接準備兩部分。
一2一
4.1預先準備
4.1.1預先準備工作流程
a、航空承運人應為機組成員提供預先準備場地及其相關配套
設施。如果使用網絡準備系統,航空承運人應為網上準備提供全
天24小時開放的服務器和至少一處可用的網上準備場地(包含上
網準備的配套設備);航空承運人應為網上準備建立專門機構提
供網絡技術支持,保證飛行機組隨時與網絡技術部門取得聯系,及
時解決網絡技術問題。
b、預先準備應在航班起飛前48小時至起飛前12小時之間完
成口航空承運人應對預先準備進行監控。截止到起飛前12小時
如機組成員仍未進行預先準備,必須與其聯系,問明情況,督促其
完成。如果因故需推遲或不能進行預先準備,機組成員必須及時
與航空承運人相關管理部門進行聯系,說明情況。進入直接準備
前必須完成不少于30分鐘預先準備。
c、飛行預先準備的內容包括:領受任務,明確任務性質,起飛
時間和要求;研究起飛、降落和備降機場、航線或者飛行區域有關
資料;初步了解飛機狀況;閱讀航空承運人的相關通告;了解天氣
形勢等。
d、預先準備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流程進行,每次準備時間不
得少于30分鐘。航空承運人應制定措施評估每個飛行人員的預
先準備質量。 “j
e、航空承運人應為專、包機或其他特珠航班的預先準備制定
-3-
專門規定。
f、典型預先準備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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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機組成員和相關部門在預先準備工作中的職責
a、機組成員‘:準確清楚地了解自己的航班任務;在規定時間內
充分完成預先準備工作。
b、運行生產部門:制定航班計劃;監控飛行前準備情況;對臨
時出現的各種情況及時進行提醒或調整機組力量。
c、信息管理部門:為飛行前預先準備提供必要文件和資料;保
證網上準備系統的正常運行,對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解決;保證網
上技術支持的可用性;解答飛行人員的各種技術問題。
4.2直接準備
4.2.1直接準備工作的要求:
. 航空承運人應規定機組成員直接準備的時間及進場時間。航
N-4 -
空承運人應為機組成員提供直接準備工作的場地及配套設施,該
場地根據飛行適用情況滿足下述功能要求:
a、簽到:機組人員考勤,提供航班動態信息。
b、情報室:向機組提供齊全、有效的飛行資料及相關用具。
c、簽派放行:向機組提供氣象資料、航行通告、飛行計劃、起飛
油量、特殊運行、簽派放行服務。
d、護照室:向國際(地區)航班機組提供飛行所需護照、港澳
通行證等。
e、機組準備區:用于機組直接準備并召開機組會。
4.2.2直接準備流程:
a、簽到:
(1)當超過規定時間仍有機組成員未簽到時,調度管理部門
應與飛行員本人進行聯系,問明情況,采取相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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