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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計劃和控制 AC-121-66
(3)可靠性報告;
(4)航材共享或者借用協議;
(5)各類航材的采購/送修周期;
(6)以往運行的經驗。
11.2 當庫存的航材量低于最低庫存量時,應當具有適當的明顯方式向維修和計劃控制部門給出警告信息,并及時進行采購或者送修。涉及到某些執行期限較短的適航指令或者服務通告、保留故障的排除時應當采取緊急訂貨(AOG)的方式保證航材供應的及時性。
11.3 維修工作中使用的航材應當由建立了入庫檢驗制度的航空營運人、航材共享或者借用方的庫房、經批準的維修單位的航材庫房提供,并建立航材的出入庫記錄。在應急情況下可直接安裝或者使用任何供應商提供的合格航材,但應當及時補充完成航材出入庫記錄。
11.4 為保證航材庫房提供的航材的準確性和適航性,航空營運人應當制定相應的庫房管理制度,對航材進行準確定位和標識,保證航材的存儲滿足規定的條件和期限,建立航材領用和發放登記和控制制度。在確定存儲航材的適航性時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 復合材料:通常情況,大部分復合材料(熱固聚合體)都有冷藏的庫存壽命,因此必須按照制造廠家給定的溫度范圍冷藏和限制非冷藏時間,并必須保持累計的非冷藏時間記錄,以防止超出其庫存壽命。 2005 年 8 月 10 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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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防磨軸承:防磨軸承如不密封地長時間儲存或不正確的儲存后,會造成惡化而影響其使用壽命或功用,在使用前應當經過全面的檢查和潤滑。
(3) 涂料、漆、密封劑和粘合劑:如果因為老化或環境狀況可能造成性能惡化時,在使用前應當經過測試。
(4) 具有內部封圈的部件:對于諸如泵、活門、作動筒、馬達、發電機和交流發電機等具有內部封圈的部件長期存放會造成惡化,受其影響將會在使用中過早出現故障,因此除非具有其它的預防性程序,應當建立庫存壽命的控制。
(5) 靜電敏感部件:對于具有靜電敏感標識的部件,如果在存儲和運輸過程中沒有恰當的防靜電保護措施,可能造成其性能惡化或不正常,在使用前需由民航總局批準或認可的維修單位經過適當的測試后確定其可用性。
9.3 在維修中因接近工作區域或排故過程中拆下的部件,如在工作或排故期間不能滿足其保存條件和包裝要求將視為不可用件;未在工作完成后或故障排除前恢復安裝的部件,需經航空營運人質量部門按經批準或認可的程序判斷其可用性。判斷可用性時應當至少考慮下述因素(如不能明確判斷可用性,則需民航總局批準或認可的維修單位經過適當的修理和測試后確定其可用性):
(1)目視檢查沒有缺陷;
(2)部件拆下后沒有改變原有的故障現象; 2005 年 8 月 10 日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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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部件拆下后能符合其要求的保存條件(如工作液的污染等);
(4)靜電敏感的部件拆裝符合防靜電的要求;
(5)部件再次安裝時不會造成因匹配問題而引起的其他性能變化。
11.5 當維修工作中計劃使用航材共享方或者借用方提供的航材時,還應當建立相應的管理和控制制度,以保證航材的合法性、可用性和文件/信息的及時傳遞。
12.工具設備計劃和控制
12.1 為保證航空器運行和維修工作中具有合適的工具設備(包括地面勤務設備和專用工具設備),維修計劃和控制部門應當根據航空器維修方案和維修工作計劃制定工具設備配置計劃,并按照計劃配置工具設備或者確認維修單位具有可用的工具設備。
12.2 對于航空營運人自身配置的工具設備,航空營運人應當建立明顯的登記和標識,并建立控制檔案。
12.3 航空營運人應當建立工具設備的使用和管理制度,保證在維修工作中能提供可用的工具設備。對于復雜的設備還應當制定使用說明;對于計量工具設備還應當建立校驗控制制度;對于有特殊保存和維護要求的工具設備還應當制定相應的保管和維護制度。
12.4 當航空營運人計劃在維修工作使用借用/租用工具設備時,還應當建立相應的管理和控制制度,以保證借用/租用工具設備的可用性。 2005 年 8 月 10 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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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維修控制中心
13.1 為保證維修計劃的準確性和可控性,維修計劃和控制部門應當建立相應的維修控制中心或者等效機構,以及時獲得相關信息、提供快速聯絡并與其他運行控制部門進行必要的協調。航空營運人可根據其規模、運行基地的分布和管理方法設立統一的或者分散的維修控制中心。維修控制中心的基本職能應當至少包括:
(1)航空器調配:包括航線調配、停機位調配和飛機地面移動調配;
(2)使用困難的排除和非例行檢查指令;
(3)航空器保留故障控制;
(4)維修人員、工具設備和器材的調度:包括但不限于接機人員調度、勤務車輛調度、外站維修支援調度和技術支援調度等;
(5)應急處置。
13.2 維修控制中心應當至少具有或及時獲得其控制范圍內的下述有關信息,以便于進行航空器使用調配和發布相應的維修指令:
(1)航空器的構型和狀態信息;
(2)航空器進出港信息;
(3)航空器停機位/停場信息;
(4)氣象信息
(5)航空器使用困難報告信息;
(6)維修資源信息; 2005 年 8 月 10 日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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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航空器放行信息;
(8)危險品、活物等特殊載運信息;
(9)應急事件信息。
13.3 為保證上述信息的及時傳遞和航空器調配、維修指令的下達,維修控制中心應當具備相應的信息傳遞和通訊設備,并具備防止水、火等災害和非授權人員接近的安全控制設備。
13.4 維修控制中心應當建立相應的值班制度和快速聯絡計劃,以保證能及時聯絡到下述部門或者人員:
(1)航空營運人的運行控制中心;
(2)航空營運人維修系統的各級主要管理人員和部門;
(3)空中交通管制部門;
(4)機場管理部門;
(5)油料供應部門;
(6)氣象部門
(7)民航地區管理局或者地方安全監督辦公室;
(8)外站協議單位。
13.5 為保證各種應急情況下的安全和盡可能地減少損失,維修控制中心還應當至少制定下述情況下的應急預案:
(1)空中緊急技術援助;
(2)地面緊急事件處理:包括發動機失火、地面溢油和飛機在跑道拋錨等; 2005 年 8 月 10 日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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