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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補充結構檢查方案
6.1 對于沒有按照CCAR-25.571要求的損傷容限原則取得型號合格證的航空器,在沒有分析、試驗和使用經驗能表明通過必要的檢查和/或改裝可以明顯改善航空器保持結構完整性之前,航空運營人應當獲得并執行經過型號合格審定當局批準的補充結構檢查大綱(SSID);
6.2 航空運營人應當在機隊中使用時間最長或者飛行循環次數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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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航空器達到設計使用目標一半以前獲得航空器型號合格證持有人提供的補充結構檢查大綱。
6.3航空運營人在獲得補充結構檢查大綱及其修訂后,應當及時結合進航空器維修方案或者作為維修方案的單獨附件,并隨同維修方案及其修訂一同獲得批準;
6.4對于因基本結構經過較大的修理或者改裝影響而不能完全執行上述檢查時,應當向型號合格證持有人咨詢,尋求可替代的檢查方案。
6.5在執行補充結構檢查大綱過程中,當發現任何重要結構項目(SSI)或其相鄰結構的裂紋時,應當報告地區管理局和航空器型號合格證持有人。
7.強制改裝方案
航空運營人應當按照型號合格審定當局頒發的適航指令完成結構改裝方案(目前主要應用于11種機型:A300、BAC-111、B707/720、B727、B737、B747、DC-8、DC-9/MD-80、DC-10、F28、L-1011系列航空器),并按照型號合格證持有人提供的服務通告確定哪些結構區域需要終止改裝改為檢查。這些包括終止改裝的服務通告的改版可能被組合到一個文件中去或者單獨頒發,但都是強制性的。
8.腐蝕預防和控制大綱
8.1腐蝕預防與控制大綱制定的要求
8.1.1航空運營人應當根據航空器型號合格證或補充型號合格證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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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持續適航文件(如維護手冊、防腐手冊、活物運輸手冊、維修計劃文件、腐蝕預防與控制基本大綱等)制定自己的腐蝕預防與控制大綱。腐蝕預防與控制大綱中應當至少包括航線腐蝕預防與維護、腐蝕檢查任務與區域、腐蝕等級的確定、確定腐蝕等級后的典型工作、涉及到適航指令(AD)的腐蝕、腐蝕預防與控制大綱的執行、腐蝕預防與控制大綱的改善、腐蝕損傷的記錄與報告等內容,其中腐蝕檢查任務與區域可結合在航空器維修方案中。
8.1.2航空運營人對沒有根據MSG-3邏輯決斷方法制訂維修計劃文件的航空器,應當根據航空器型號合格證或補充型號合格證持有人提供的腐蝕預防與控制基本大綱制定自己的腐蝕檢查任務與區域。
8.1.3 在沒有航空器型號合格證或補充型號合格證持有人提供的腐蝕預防與控制基本大綱的情況下,航空運營人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制定腐蝕預防與控制大綱:
(1) 航空運營人自己或聯合其他航空運營人制定腐蝕預防與控制基本大綱,并根據基本大綱制定腐蝕預防與控制大綱;
(2) 航空運營人根據相同或類似機型的使用經歷直接制定腐蝕預防與控制大綱。
8.1.4 航空運營人應當按照本文件附件二的要求制定腐蝕預防與控制基本大綱,并提交主管民航地區管理局的批準;當涉及到多個航空運營人參與制定腐蝕預防與控制基本大綱的情況,應當同時提交相應的主管民航地區管理局。 2005 年 8 月 10 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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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腐蝕預防與控制大綱的執行
8.2.1 當航空器產生可能發生腐蝕的運行環境和腐蝕性貨物運輸的情況時,航空運營人應當有明確規定的渠道獲得和通知相關的維修控制部門,并且在完成腐蝕預防與控制大綱規定的任務后才能繼續投入運行。
8.2.2 對于腐蝕預防與控制大綱生效時超過首次檢查門檻值的航空器,航空運營人應當在生效日期起一個月內制定一個執行檢查任務的計劃,在經主管民航地區管理局批準后按照計劃完成檢查任務。
8.2.3對于腐蝕預防與控制大綱生效時正在基地維修或存儲狀態的航空器,如超過首次檢查的門檻值,應當在投入運行之前完成所有累積的腐蝕檢查任務。
8.2.4 由于計劃的意外而造成不能在檢查間隔內執行重復檢查任務時,重復檢查的間隔不能超過原間隔的10%。
8.2.5 對于新引進使用過的航空器,除非原航空器的維修方案符合本文件的要求并有記錄表明已執行了其中規定的腐蝕檢查任務,在投入運行前應當完成所有已到期的腐蝕檢查任務。
8.3 腐蝕預防與控制大綱的改善
8.3.1 在下列情況下,需要對腐蝕檢查任務進行改善:
(1)如果對一個腐蝕檢查任務區域進行首次門檻值檢查過程中發現腐蝕超過了允許的極限,則有必要調整相應的首次檢查門檻值;
(2)如果重復檢查在一個特定檢查區域多次出現2、3級腐蝕,則應當對重復檢查的間隔進行相應的調整,并且不能推遲對2、3級腐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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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
(3)在執行非腐蝕預防與控制大綱的維修任務時發現腐蝕,意味著腐蝕預防與控制大綱的失效,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整;
(4)在運行環境的改變和執行改裝涉及到腐蝕預防與控制大綱規定的檢查任務和區域時,航空運營人應當對腐蝕預防與控制大綱進行相應的評估并進行必要的改善。
8.3.2 腐蝕檢查任務的改善包括但不限于:
(1)縮短檢查間隔;
(2)多次進行防腐處理;
(3)附加排水裝置。
8.4 腐蝕損傷的記錄與報告
8.4.1 除在工作單卡中記錄每項腐蝕檢查任務的檢查結果和處理措施外,航空運營人還應當建立每架航空器專門的腐蝕損傷記錄單。腐蝕損傷記錄單中應當至少記錄任何發現的腐蝕損傷的檢查日期、任務號、腐蝕損傷的級別、原因分析、修理情況和為完善腐蝕預防與控制大綱所作的必要的修訂(當需要時)。腐蝕損傷記錄單應當與航空器單機檔案一同保存。
8.4.2 在下列情況下,航空運營人應當在72小時內向相應的民航地區管理局報告:
(1)在首次檢查門檻值檢查時發現任何1、2、3級腐蝕;
(2)在任何重復檢查時發現2、3級腐蝕; 2005 年 8 月 10 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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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任何檢查時發現蔓延腐蝕;
(4)在執行非腐蝕預防與控制大綱規定的維修任務時發現腐蝕。
8.4.3 航空運營人向相應的民航地區管理局的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下述內容:
(1)機型、國籍登記號、使用時間(包括日歷時間、飛行小時和循環)和檢查日期;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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