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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務號和檢查方法;
(3)腐蝕損傷的級別/類別;
(4)腐蝕損傷的具體部位;
(5)腐蝕損傷的原因分析;
(6)腐蝕損傷的修理情況描述。
8.4.4 航空運營人應當將8.3.1段所述的任何情況同時通報型號合格證或補充型號合格證持有人。
9.機身增壓邊界結構修理評估方案
9.1 修理評估的范圍和要求
(1)機身增壓邊界結構修理評估的范圍包括對機身增壓段的蒙皮、艙門蒙皮、和承壓隔框腹板等部位的結構修理評估,沒有經過加強的結構替換、擴大緊固件孔和裂紋的打磨清除等不在修理評估的范圍。
(2)航空運營人應當按照航空器型號合格證持有人提供的修理評估指南(依據損傷容限的原則制定)來評估已經發生的和新的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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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作。
注:型號合格證持有人提供的修理評估指南通常不運用到由補充型號合格證改裝結構的修理上。
9.2 修理評估程序
9.2.1航空運營人應當使用航空器型號合格證持有人提供的修理評估指南,按照下述程序完成對機身增壓邊界結構修理的評估:
(1)第一階段:數據采集
a.首先,確定哪些結構部位需要進行修理評估并收集有關的維修記錄。對于缺少維修記錄或者維修記錄不詳細的情況,還應當進行在航空器上實地調查;對于維修方案中基本區域檢查要求相同的項目或者能證明被修理的結構符合損傷容限原則時,可注明并不作為需要評估的項目。
b.航空運營人應當使用型號合格證持有人提供的調查表格來記錄需要進行評估的關鍵修理設計特性。
c.在數據收集的過程中,發現不滿足靜強度要求或者狀態較差的修理,應當立即指出并在下次飛行前采取改正措施。
(2)第二階段:修理分類:
利用第一階段收集的數據,可以將修理分為以下三類:
a. A類:通過基本區域檢查足以保證與周圍未修理區域具有相同持續適航性(可檢查性)的永久修理。
b. B類:需要補充檢查以確保持續適航性的永久修理。 2005 年 8 月 10 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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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C類:需要在給定的時限前再次修理或者更換的臨時修理,在此時限之前可能需要進行補充檢查以確保持續適航性。
(3)第三階段:確定結構維修要求
a. 確定B類和C類修理的補充檢查和/或更換要求,檢查要求可以通過計算確定或者使用型號合格證持有人提供的數據。
b. 在評估首次補充檢查時,應當按照自修理以后的飛行循環數給定門檻值。對于修理時間不知道或者已經超過了首次檢查時限的情況,首次檢查應當在數據收集后的下一次C檢或者等同循環間隔完成。
c. 將B類和C類修理的維修要求加入航空器維修方案。
9.2.2 當航空運營人通過咨詢航空器型號合格證持有人提出其他等效的修理評估程序時,也可被接受。
9.3 修理評估的執行
(1)已經發生的修理
a. 航空運營人應當按照航空器型號合格證持有人提供的修理評估指南給定的計劃完成對已經發生修理的評估工作。
b. 除本段c的情況外,對于修理評估工作中采用與航空器型號合格證持有人提供的修理評估指南不一致的情況,應當通過型號合格證持有人獲得型號審定當局的批準后方可實施。
c. 對于適航指令要求的改裝中沒有包括補充檢查要求的情況,航空運營人根據修理評估程序建立的補充檢查要求不需申請批準。 2005 年 8 月 10 日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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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的修理
a. 對于修理依據包含損傷容限原則的航空器型號合格證持有人修理手冊或者其他經民航總局批準或認可的技術文件進行的修理,可不進行修理評估.
b. 除本段a的情況外,航空運營人應當依據符合CCAR25.571損傷容限要求的結構修理指南(由型號合格證持有人提供)制定對新的修理的評估方法,并對新的修理進行評估。
(3)記錄和報告
修理評估沒有額外的記錄和報告要求,但航空運營人應當保證便于局方進行的有關檢查和評估,并且鼓勵航空運營人向局方和型號合格證持有人報告修理評估過程的重大缺陷。
9.4 維修方案的改變
(1)當維修方案的改變涉及到增加基本區域檢查間隔時(可能造成A類修理劃分的失效),航空運營人應當評估改變對修理評估方案的影響。
(2)對于受到影響的修理可單獨制定附加檢查方法和間隔單獨予以控制。
9.5 新引進航空器
(1)當從經過CCAR-121批準的運營人引進航空器時,新的航空運營人可以按照先前運營人的計劃進行修理評估工作或者制定比其更早完成的修理評估計劃。 2005 年 8 月 10 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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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于從未經過CCAR-121批準的運營人引進的航空器,航空運營人可以按照航空器型號合格證持有人提供的修理評估指南給定的計劃完成對已經發生修理的評估工作。如果超過了該計劃要求的時間限制,則應當在投入運行前完成。
(3)上述航空器的引進包括除濕租以外的任何形式的購買和租賃引進航空器。
9.6 STC批準的結構改裝后的修理評估
(1)當航空運營人進行了STC批準的結構修理改裝時,應當可獲得STC持有人提供的符合損傷容限原則的修理評估指南文件,并按照其制定修理評估方案。
(2)當STC持有人不能提供符合損傷容限原則的修理評估指南文件時,應當可獲得STC持有人提供的航空器設計使用目標值,并且在航空器總使用時間到達設計使用目標值的75%仍不能獲得STC持有人提供的符合損傷容限原則的修理評估指南文件時,不得繼續投入CCAR-121部運行。
10.廣布疲勞損傷的評估
10.1 在航空器達到其設計使用目標的75%之前,航空運營人應當從航空器型號合格證持有人獲得預防和消除廣布疲勞損傷大綱或者有關的服務通告。
10.2 航空運營人應當按照預防和消除廣布疲勞損傷大綱或者有關的服務通告的要求評估現有的航空器,并采取適當的維修工作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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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航空器的持續安全水平。
10.3 航空運營人應當按照預防和消除廣布疲勞損傷大綱或者有關的服務通告的要求評估現有的維修方案中對廣布疲勞損傷敏感的所有部位的檢查要求(包括檢查門檻值、間隔時間和方法),并且對維修方案中不能保證必要安全水平的內容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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