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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修理方案制定人員(包括航空營運人以外的人員)的簡介,包括工作資格說明、以往工作經驗說明等內容;
(3)修理方案制定的參考依據、考慮因素及分析報告,涉及到結構修理的還應當表明符合AC-121-65中規定的修理評估要求;
(4)計劃的具體修理方案文件;
(5)修理方案的可施工性及對施工中出現的新情況處理說明;
(6)施工后的驗收及對相鄰結構、系統的影響和使用限制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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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121-55R1 航空器的修理和改裝
分析說明。
6.3.2 民航地區管理局對修理方案的批準包括以下形式:
(1)以函件的形式進行一次性批準,并且僅適用于所申請修理的航空器;
(2)當航空運營人具備制定修理方案的工程人員(包括航空運營人維修單位的人員),并且具有豐富的修理方案制定經驗時,可以通過批準航空運營人修理方案制定和批準程序的方式進行批準。該程序可包含在維修工程管理手冊一同獲得批準或者以單獨控制并獲得批準。此種情況下,僅需將修理方案報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
6.3.3 當民航地區管理局認為所申請的修理屬于重要修理時,航空運營人應當按照本文件第6.2段的規定進行申請。
6.3.4 修理方案獲得民航地區管理局的批準后,應當由按照CCAR-145部相應批準的維修單位按照修理方案實施。
6.4航空營運人在其運行的航空器實施超出持續適航文件規定的一般改裝時,除FAA PMA件的使用按照本文件第7段規定外,應當符合下述規定:
6.4.1 在實施改裝前應當將計劃的改裝方案申請相應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批準,申請時應當至少提交如下適用的資料:
(1)改裝涉及的系統、結構、區域及具體改裝部件/部位的說明,如有可能應當提供必要的圖紙、草圖和照片;
(2)改裝方案制定人員(包括航空營運人以外的人員)的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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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的修理和改裝 AC-121-55R1
包括工作資格說明、以往工作經驗說明等內容;
(3)改裝方案制定的參考依據、考慮因素及分析報告,包括改裝涉及部件的失效模式影響分析和結構持續完整性的影響分析;
(4)計劃的具體改裝方案文件,當涉及到維修中使用的自制件時還應當附有詳細的施工圖和施工說明;
(5)改裝后對航空器使用及持續適航文件影響分析說明。
6.4.2 民航地區管理局對改裝方案的批準包括以下形式:
(1)以函件的形式進行一次性批準,并且適用于相同型號或者構型的航空器;
(2)當航空運營人具備制定改裝方案的工程人員(包括航空運營人維修單位的人員),并且具有豐富的改裝方案制定經驗時,可以通過批準航空運營人改裝方案制定和批準程序的方式進行批準。該程序可包含在維修工程管理手冊一同獲得批準或者以單獨控制并獲得批準。此種情況下,僅需將改裝方案報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
6.4.3 當民航地區管理局認為所申請的修理屬于重要改裝時,航空運營人應當按照本文件第6.2段的規定進行申請。
6.4.4 改裝方案獲得民航地區管理局的批準后,應當由經過CCAR-145部相應批準的維修單位按照改裝方案實施。
6.5當認為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廠家提供的持續適航文件有明顯的錯誤時,應當符合下述規定:
(1)不涉及到維修過程中的重要參數或者工藝時,應當在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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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121-55R1 航空器的修理和改裝
工程技術部門的評估或者得到制造廠家的書面認可,并獲得質量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2)涉及到維修過程中的重要參數或者工藝時,應當在得到制造廠家的書面說明,并且該說明獲得其相應審定當局的批準(包括相應當局的DER或者DOA的批準)后方可實施。
6.6 當使用航空器制造廠家的持續適航文件規定之外的退漆或者清洗化工用品時,應當符合下述規定。
6.6.1用于航空器及其部件褪漆和清洗的化工用品可以在下述任一情況下等效替代:
(1)替代品已通過民航總局適航審定部門的批準或認可;
(2)替代品的制造標準或規范與所替代化工用品的制造標準或規范等同。
6.6.2用于外國制造航空器及其部件的褪漆和清洗化工用品的代替,如能書面證明符合其型號合格審定當局有關的標準或規范(如美國FAA AC 43-205),也可以等效替代。
6.6.3任何褪漆和清洗化工用品的替代都應當在航空運營人的航空器維修方案中明確并獲得批準,并且在對外送修時在維修合同中明確。
7 FAA PMA件的使用
7.1航空營運人如欲在其運行的航空器上使用FAA PMA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8- 2005 年 8 月 10 日
航空器的修理和改裝 AC-121-55R1
(1)計劃安裝FAA PMA件的航空器或其部件的型號認可為基于美國FAA進行初始型號審定的航空產品;
(2)對于實施ETOPS運行的航空器,航空器制造廠家規定為ETOPS敏感的部件不得使用FAA PMA件;
(3)可以獲得FAA PMA產品制造廠家PMA批準函件的復印件和必要的附件,并經過與FAA正式公布渠道核對其PMA批準現行有效;
(4)如FAA PMA件的故障、失效或者缺陷可能造成CCAR-21部第五條(四)所述的任一情況,則應當有在美國航空營運人運行的航空器至少2500飛行小時或者1250循環的使用經歷(單件累計最多使用時間),并且沒有發生過因其失效或者缺陷引起的不安全事件。
7.2 航空營運人使用FAA PMA件應當通過與FAA PMA產品制造廠家簽訂協議進行,協議中應當至少包括:
(1)FAA PMA產品制造廠家能向航空營運人提供進行使用評估所需要的信息;
(2)FAA PMA產品制造廠家能向航空營運人提供為保證FAA PMA產品安全使用有關的持續適航文件;
(3)當FAA PMA產品使用中出現的任何故障、失效或者缺陷時,FAA PMA產品制造廠家向航空營運人信息通報的責任;
(4)當被FAA PMA件替代的產品因相關的設計更改受到影響時FAA PMA產品制造廠家的評估和信息通報責任; 2005 年 8 月 10 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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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AA PMA產品制造廠家公布的授權航材分銷商清單;
(6)FAA PMA產品設計或者制造缺陷的索賠條件。
7.3 航空營運人在首次使用FAA PMA件前,應當建立FAA PMA件使用評估程序,并在使用每一項FAA PMA件前按照程序進行評估。評估程序中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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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的修理和改裝(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