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國 民 用 航 空 總 局
編 號:AC-121-60
咨詢通告 頒發日期:2005-07-26
批 準 人:
標題: 民用航空器使用困難報告和調查
1. 依據和目的:
本咨詢通告依據CCAR-121.707、CCAR-121.708 和CCAR-121.709
制定,目的是為航空運營人正確收集、調查和提交航空器使用困難報
告提供指導,以確保民用航空器使用困難報告及時、準確、完整和規
范,并提供航空器因機械原因中斷使用的匯總數據。
2. 適用范圍:
本咨詢通告適用于按CCAR-121《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
運行合格審定規則》批準的航空運營人。
3. 撤銷:
自本咨詢通告頒發之日起,1995 年10 月頒發的適航管理程序
AP-121AA-02“民用航空器適航維修信息管理程序”撤銷。
4. 說明:
(1) 航空器使用困難報告是航空器在使用過程中出現和發現符合
規章121.707 和708 要求的故障報告。根據國際民航組織的規定和
航空器持續適航的要求,航空運營人應當向所在國民航當局和航空
器制造廠家提交使用困難報告。收集航空器使用困難報告的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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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使用困難報告和調查 AC-121-60
為了改進航空器產品的設計,提高航空器的安全運營可靠性。通過
建立全國的使用困難報告系統,實現數據共享、故障統計分析、經
驗交流,為航空運營人查明故障原因、改進航空產品、提高維修能
力、采取預防措施等方面提供幫助。
(2) “航空器使用困難報告系統”是建立在以往的“航空器重要事
件報告系統”基礎之上。1993 年依據AP-121AA-02“民用航空器適
航維修信息管理程序” 建立的“航空器重要事件報告系統”規定
了航空器重要事件的范圍,采取了航空公司、地區管理局和民航總
局數據逐級上報的方式,并實現了數據計算機管理,收集了大量的
故障事件。但隨著規章的變化、航空公司需要的提高、網絡技術的
普及,有必要建立一個新的報告系統。新的“航空器使用困難報告
系統”修改了事件范圍、開發了新的軟件管理系統、并采用了網絡
化管理。
(3) “航空器使用困難報告系統”開發使用的軟件管理系統通過互
聯網進行數據傳輸,航空公司負責使用困難報告的錄入,地區管理
局和總局飛標司負責數據審核、統計分析、建議反饋和網絡管理。
(4) 為確定故障原因、避免故障重復發生、提高維修水平,航空運
營人應建立使用困難報告的調查程序,通過調查程序明確故障件和
失效系統,以及故障和失效模式,為最終確定故障原因提供依據。
同時對于一些重大事件、典型事件、特殊事件(如事故征候、重復
性事件、影響較大的事件等),為及時準確查明事件原因,預防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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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發生,總局飛標司、地方管理局維修處、監管辦將相應參與調查。
(5) 對于某些故障(如腐蝕、輪胎爆胎等),由于涉及面廣(如廠
家、航空公司)、要求的技術工藝復雜,給查明原因造成了一定的
難度,為此編寫了一些針對性強的特殊調查程序,為科學客觀地調
查此類事件提供指導。
(6) 本通告引入了“民用航空器系統/部件通用代碼(附件2)”,替
換了以往的系統章節代碼,更加便于故障件的分類和統計,同時增
加了故障性質、機組采取的預防性措施、故障件狀況等內容,使得
分類更科學、更全面。
(7) 根據121.709 的規定,需要按時上報航空器因機械原因造成的
中斷使用的統計信息,以便了解航空運營人的整體運營情況。
5. 使用困難報告的范圍
5.1 航空器運營人應報告航空器出現和發現的下述情況:
5.1.1 使用困難報告(運行)(規章121.707(a)):
(1) 飛行中的失火以及有關火警系統工作不正常;
(2) 飛行中的假火警信號;
(3) 在飛行中引起發動機、相鄰結構、設備和部件損壞的排氣系統
的故障或失效;
(4) 飛行中由于飛機部件的故障或失效引起煙、蒸氣、有毒或有害
煙霧在駕駛艙或客艙積聚或流通;
(5) 飛行中或地面發動機熄火或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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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螺旋槳順槳系統失效或在飛行中該系統控制超速的能力不正
常;
(7) 飛行中燃油系統或應急放油系統的故障或滲漏;
(8) 飛行中非正常的起落架收放或起落架艙門的開啟和關閉;
(9) 剎車系統的失效或故障;
(10) 飛機系統及其部件的故障或失效導致中斷起飛或在飛行中采
取緊急措施的情況;
(11) 在實際撤離、培訓、測試、維修、演示或無意使用時,任何應
急撤離系統或其部件(包括應急出口、旅客應急撤離燈系統、撤離設
備)的缺陷或不能完成預定的功能;
(12) 自動油門、自動飛行或飛行操縱系統或其部件的故障或不能完
成預定的功能;
(13) 已經危及或可能危及飛機的安全運行的故障或缺陷。
5.1.2 使用困難報告(結構)(規章121.708(a)):
(1) 腐蝕、裂紋、或開裂導致要求更換有關的零部件;
(2) 腐蝕、裂紋、或開裂因超出制造廠家規定的允許損傷限度導致
要求修理或打磨;
(3) 在復合材料結構中,制造廠家指定作為主要結構或關鍵結構件
的裂紋、破裂、或開裂;
(4) 根據未包含在制造廠家的維修手冊中,但經過批準資料進行修
理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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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已經或可能危及飛機安全運行的其他飛機結構的失效或缺陷。
5.1.3 對于以上內容的說明和補充
(1) 以上5.1.1(10)條中所指的飛行采取的“緊急措施”包括返
航、改航、中斷起飛、滑回、緊急下降、發動機關車、釋放滅火瓶、
釋放氧氣面罩、使系統失效/斷開電路、客艙釋壓、拋油、中止進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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