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國 民 用 航 空 總 局
編 號:AC-121-59
頒發日期:2005年3月15日
咨詢通告
批 準 人:
標題:
航空器維修記錄和檔案
1. 依據和目的:
本咨詢通告依據CCAR-121部第121.380、121.701條制定,目的是為航空運營人對維修記錄的管理提出具體要求和指導。
2.適用范圍:
本咨詢通告適用于CCAR-121部航空運營人除濕租運行以外的所有航空器。
3. 撤銷:
自本咨詢通告頒發之日起,1996年8月12日頒發的咨詢通告AC-121AA-07 航空器單機檔案撤銷。
4.說明:
維修記錄是表明航空器適航性狀態和運營人落實航空器的適航性責任的重要手段,但由于維修記錄多且復雜,即使航空運營人保存了所有的維修記錄,如不建立合理的維修記錄管理系統,不但給局方的適航性檢查帶來困難,也不方便航空運營人自身對航空器單機的適航性控制的需要。
從使用的角度,航空器維修記錄應當劃分為航空器放行記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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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拆換記錄、適航指令執行記錄、服務通告和改裝執行記錄、目前維修狀態記錄;另外,對于發動機、APU和螺旋槳應當建立單獨的履歷記錄。
而航空器的單機檔案應當包括航空器自出廠后使用和維修信息的匯總,但不意味著所有使用和維修記錄都應集中保存航空運營人的某一部門或地點,而是需要達到便于定期評估航空器適航性的目的。
5. 維修記錄和檔案的基本要求
5.1 航空運營人應當至少按照本文件第6段至第9段的要求建立和保存維修記錄和檔案,并確保維修記錄的填寫符合民航維修行業標準MH-3145.1《民用航空器維修記錄的填寫》和CCAR-145部的三十二條的填寫要求。
5.2 除航空器在本公司以前的各種記錄信息可以使用英文外,航空運營人運行該航空器后的各種維修記錄使用的語言應當符合CCAR-145部的有關要求,其中運營人填寫的部分應當至少使用中文。
5.3 航空器維修記錄和檔案可以由航空運營人根據原始記錄建立信息摘要并分開存放原始記錄的方式,或者通過建立目錄索引直接存放原始記錄,但不論何種方式都應保證記錄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便于查閱。
5.4 維修記錄和檔案可以使用紙面或等效計算機系統的形式。當使用紙面形式時,其紙張應保證在傳遞和保存期間不致損壞,并防止未經授權人員的接近和更改;使用計算機系統時,應當保證建立與人員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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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匹配的操作權限控制系統,防止未經授權的人員更改。
5.5 航空運營人的維修記錄和檔案保存地點應當能防止水、火或盜等因素造成維修記錄和檔案的損失;使用計算機系統保存的維修記錄和檔案還應當建立安全保護措施,并且應當建立地點和安全保護措施獨立的備份系統,當維修記錄和檔案發生變更時以不超過24小時的間隔更新備份系統。
5.6 航空運營人還應當建立有效的措施使有關維修記錄和檔案發生損毀后能夠通過其它渠道恢復。
5.7 航空運營人可以通過協議委托協議維修單位或者專門的檔案保存單位保存期維修記錄和檔案,但應當保證上述的安全性要求,并保證航空運營人的授權人員、民航總局或者地區民航管理局查閱和檢查時方便提供。
6.航空器維修記錄
6.1 航空器放行記錄
(1)航空器放行記錄包括航空器飛行記錄本、CCAR-145部維修單位簽發的維修放行證明(除航線維修外)、維修工作項目匯總單(參見AC-145-14)及詳細記錄維修工作過程的工作單卡。
(2)航空運營人應當在其相應的維修基地按每架航空器集中保存一套完整的飛行記錄本的原件和CCAR-145部維修單位簽發的維修放行證明的原件,并且能表明飛行記錄本上的航空器放行與CCAR-145部維修單位簽發的維修放行證明之間的對應關系。 2005 年 3 月 15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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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維修工作項目匯總單及詳細記錄維修工作過程的工作單卡可按照航空運營人的使用方便存放,但應當能表明與CCAR-145部維修單位簽發的維修放行證明的對應關系,并便于查找和取閱。
(4)航空器飛行記錄本應當保存至航空器出售或永久性退役后一年;航空器翻修的CCAR-145部維修單位簽發的維修放行證明、維修工作項目匯總單及詳細記錄維修工作過程的工作單卡應當保存至該工作被同等的范圍和深度的工作所取代;其他航空器維修工作的CCAR-145部維修單位簽發的維修放行證明、維修工作項目匯總單及詳細記錄維修工作過程的工作單卡應當在該工作完成后至少保存二年。
6.2 部件拆換記錄
(1)航空運營人應當按照每架航空器建立一份除消耗件以外的部件拆換記錄,并能表明部件名稱、件號、拆下件序號(如適用)、裝上件序號和合格證件編號、拆換原因、拆換單位或人員、拆換地點等信息。對于有時限壽命的部件還應表明其裝機時的狀況(如制造日期、已使用飛行小時/循環)和使用時限。對于安裝了航空器圖解零件目錄(IPC)規定之外的部件時應當明顯標注說明。
(2)除整臺發動機、螺旋槳外的裝機部件,航空運營人應當集中保存目前裝機拆換件的合格證件及其必要的附件。
(3)對于因故障、缺陷拆下的部件,不論其是否返回航空運營人使用,都應當在部件經過適當的維修后能得到明確的檢查發現故障、缺陷記錄,并將有關的信息傳遞至航空運營人的可靠性管理部門。 2005 年 3 月 15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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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段(1)所述的部件拆換記錄應當保存至航空器出售或永久性退役后一年;本段(2)所述的合格證件及其必要的附件應當保存至該部件裝機后至少二年。
6.3 適航指令執行記錄
(1)航空運營人應當建立一份對所有收到的適航指令的評估記錄單,其中應當能表明適航指令編號、適用航空器型號/部件/件號及批號/序號(如適用)、本公司涉及的航空器/部件(包括庫存部件)、涉及的工程指令編號等內容。
(2)對于每架航空器,航空運營人還應當建立一份適航指令執行記錄單,并能表明適用的適航指令/服務通告(如適用)編號、涉及的系統或部件及其ATA章節號、工程指令編號、執行的時間和結合進行的維修工作名稱、執行的單位或人員等信息。
(3)航空運營人的質量部門還應當建立一份適航指令執行控制單、并能表明適用的適航指令編號、本公司涉及航空器的注冊號和庫存部件的件號/序號,適航指令的執行期限、每一航空器/庫存部件完成適航指令的時間(如涉及重復性執行的適航指令,還應當注明航空器維修方案修改的時間)、適航指令執行信息的反饋時間和質量部門告警記錄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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