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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述適航指令評估記錄單和適航指令執行控制單應當保存至航空運營人終止相關機型的運行為止;每架航空器的適航指令執行記錄單及其有關的工程指令、維修工作單卡應當保存至航空器出售或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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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性退役后一年。
6.4服務通告和改裝執行記錄
(1)航空運營人應當建立一份對所有收到的服務通告的評估記錄單,其中應當能表明服務通告編號、適用航空器型號/部件/件號及批號/序號(如適用)、本公司涉及的航空器/部件(包括庫存部件)、采納意見和涉及的工程指令編號等內容。
(2)對于每架航空器,航空運營人還應當建立一份服務通告和改裝執行記錄單,并能表明適用的服務通告/依據文件編號、涉及的系統或部件及其ATA章節號、工程指令編號、執行的時間和結合進行的維修工作名稱、執行的單位或人員等信息。
(4)上述服務通告評估記錄單應當保存至航空運營人終止相關機型的運行為止;每架航空器的服務通告和改裝執行記錄單及其有關的工程指令、維修工作單卡應當保存至航空器出售或永久性退役后一年。
6.5 目前維修狀態記錄
(1)航空運營人應當按照每架航空器建立一份除航線維修以外的目前維修狀態記錄,并能表明自本公司運行該航空器以來所進行的所有航線維修以外的維修工作(包括字母檢或工作項目組成的工作包)的日期、地點、維修單位、具體維修項目(可以用維修工作項目匯總單編號)維修放行證明編號等內容;
(2)航空運營人還應當按照每架航空器建立一份自本公司運行該航空器以來所進行歷次航線維修以外的維修工作中發現的重大缺陷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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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并能表明每次發現重大缺陷的工作項目編號/名稱、日期、缺陷件名稱狀況/位置、適用的ATA章節、使用時間或循環、采取的預防或維修措施等內容、涉及按規定向民航總局報告的缺陷(如缺陷和不適航狀況報告、腐蝕情況報告等)還應當注明報告編號。
(3)上述記錄應當保存至航空器出售或永久性退役后一年。
7.發動機/APU履歷記錄
7.1 航空運營人應當建立其使用的每一臺發動機/APU(包括已裝機的和未裝機的)的履歷記錄,履歷記錄中應當至少包括下述內容:
(1)發動機/APU的基本信息:包括型號、序號、制造廠家、出廠日期、使用/翻修壽命、出廠試車記錄;
(2)發動機/APU拆裝記錄:自出廠后歷次裝機時間、地點、航空器登記號、裝機位置、運營人,從航空器上拆下時間、地點、使用小時/循環、原因;
(3)發動機/APU修理記錄:自出廠后歷次車間修理的時間、單位、地點、原因、發現缺陷或問題、處理措施、維修放行證明和試車記錄;
(4)AD/SB執行記錄:包括出廠前已經執行得AD/SB清單、出廠后執行的AD/SB編號、時間、地點、單位、主要工作;
(5)發動機性能監控數據:至少包括自上一次翻修后裝機使用以來的主要監控數據的數據表、趨勢圖及相應的警戒值,對于超出警戒值的情況還應當有詳細的監控報告、處理措施; 2005 年 3 月 15 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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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對于具有使用/翻修壽命的發動機/APU,履歷記錄中還應當具有連續記錄其使用小時/循環的記錄,包括自出廠后總使用小時/循環記錄和自上次翻修后的使用小時/循環記錄。
7.2 對于按照單元體設計的發動機,上述履歷記錄的適用內容可以按照單元體進行記錄和控制。
7.3 上述發動機的履歷記錄應當保存至發動機出售或永久性退役后一年。
7.4 對于租用或借用的發動機/APU,如租用或借用時間不超過6個月(含),航空運營人可僅具有總使用小時/循環記錄和自上次翻修后的使用小時/循環記錄、上一次翻修記錄、上一次從運營的航空器上拆下的修理記錄、AD/SB執行記錄和自上次裝機以來的發動機性能監控數據;如果租用或借用時間超過6個月,則應當具有全部的履歷記錄。
8.螺旋槳履歷記錄
8.1 航空運營人應當建立其使用的每一螺旋槳(包括已裝機的和未裝機的)的履歷記錄,履歷記錄中應當至少包括下述內容:
(1)螺旋槳的基本信息:包括型號、序號、制造廠家、出廠日期、使用/翻修壽命、出廠測試記錄;
(2)螺旋槳拆裝記錄:自出廠后歷次裝機時間、地點、航空器登記號、裝機位置、運營人,從航空器上拆下時間、地點、使用小時/循環、原因;
(3)螺旋槳修理記錄:自出廠后歷次車間修理的時間、單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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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原因、發現缺陷或問題、處理措施、維修放行證明和測試記錄;
(4)AD/SB執行記錄:包括出廠前已經執行得AD/SB清單、出廠后執行的AD/SB編號、時間、地點、單位、主要工作;
(5)對于具有使用/翻修壽命的螺旋槳,履歷記錄中還應當具有連續記錄其使用小時/循環的記錄,包括自出廠后總使用小時/循環記錄和自上次翻修后的使用小時/循環記錄。
8.2 上述螺旋槳的履歷記錄應當保存指螺旋槳出售或永久性退役后一年。
8.3 對于租用或借用的螺旋槳,如租用或借用時間不超過6個月(含),航空運營人可僅具有總使用小時/循環記錄和自上次翻修后的使用小時/循環記錄、上一次翻修記錄、上一次從運營的航空器上拆下的修理記錄和AD/SB執行記錄;如果租用或借用時間超過6個月,則應當具有全部的履歷記錄。
9.航空器單機檔案
9.1 航空運營人應當建立每架航空器的單機檔案,以便于航空運營人和民航總局定期評估其適航性狀況。航空器單機檔案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航空器基本信息:航空器的合格證件號(包括國籍登記證、適航證、無線電臺執照)及其復印件;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合格證及其數據單號及其復印件;型號合格審定當局和航空器制造廠家提供的適用的維修資料清單(如是客戶化的資料應當注明)。 2005 年 3 月 15 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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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航空器出廠和引進記錄:包括航空器出廠時制造廠家提供的適航指令服務通告執行狀態清單、載重平衡報告、羅盤系統/磁羅盤偏差記錄、裝機設備清單、裝機時限/壽命件控制清單、器材評審委員會記錄或重大偏差記錄、試飛報告和排故記錄;航空器引進合同號、引進方式、引進時間和引進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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