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國 民 用 航 空 總 局
編 號:AC-121-58
頒發日期:2005年3月15日
咨詢通告
批 準 人:
標題:
合格的航材
1. 依據和目的:
本咨詢通告依據CCAR-121部第121.363條制定,目的是為航空營運人控制在使用和維修中涉及的航材的合法性和適航性提出具體要求和指導。
2.適用范圍:
本咨詢通告適用于CCAR-121部航空營運人除濕租以外的所有航空器。
3. 撤銷:
備用。
4.說明:
航空營運人在航空器的使用和維修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航材的使用問題。使用合格的航材對保證航空安全和維護航空營運人的合法利益都是非常重要的。合格的航材首先要是合法的航材,而航材的合法性將涉及到國內、國外多部初始適航管理、持續適航管理及雙邊/多邊適航協議等眾多法規和標準,在實際工作中給航空營運人造成了困難,有的還因此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本文件可在此
2005 年 3 月 15 日 -1-
合格的航材 AC-121-58
方面為航空營運人幫助和指導,同時也是對航空營運人如何保證航材的合格性方面的具體要求。
5.定義
5.1民航總局批準的生產制造系統:指根據CCAR-21部批準的生產系統,包括:
(1) 零部件制造人批準書(PMA)持有人;
(2) 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CTSOA)持有人;
(3) 僅依據型號合格證生產的型號合格證持有人;
(4) 生產許可證(PC)持有人。
5.2民航總局批準的部件:指根據CCAR-21部或CCAR-145部,在民航總局批準的生產系統制造的或在民航總局批準的維修單位維修的,并符合民航總局批準或認可的型號設計數據的部件。
5.3民航總局認可的部件:指下述認可的裝于型號審定產品的零部件:
(1) 指根據CCAR-21部及雙邊適航協議,裝于經型號認可的外國航空產品上的零部件。
(2) 根據CCAR-145部及有關維修合作安排或協議認可的維修單位維修的零部件。
(3) 按照航空器及其部件制造廠家指定方式進行的因設計或制造原因導致的索賠修理或執行強制性改裝的零部件。
(4) 航空器制造廠家確定的標準件(如螺母和螺栓) 2005 年 3 月 15 日 -2-
合格的航材 AC-121-58
(5) 航空營運人根據民航總局批準的程序制造的用于自身維修目的的零部件;
(6) 由民航總局授權的人員確定符合批準的型號設計數據的零部件;
(7) 其他民航總局規定的情況。
5.4 標準件:指其制造符合確定的工業或國家標準或規范的零件,包括其設計、制造和統一標識要求。這些標準或規范必須是公開發布并在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廠家的持續適航性資料中明確的。
5.5原材料:指符合確定的工業或國家標準或規范,用于按照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廠家提供的規范進行維修過程中的加工或輔助加工的材料。這些標準或規范必須是公開發布并在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廠家的持續適航文件中明確的。
5.6 新件:指沒有使用時間或循環經歷的航空器部件(制造廠型號審定過程中的審定要求經歷或臺架實驗除外)。
5.7航材:指除航空器機體以外的所有航空器部件和原材料。
5.8 航材供應商:指向航空運人提供民航總局批準或認可的航空器/航空器部件任何單位和個人。航材供應商應當為經批準或認可的航空器部件制造廠家、維修單位或者航材分銷商,任何僅提供信息、運輸、財務服務的代表、代理人(包括機構)不視為航材供應商。
6.航材的標識和文件
6.1除標準件以外,民航總局批準的新件應具備如下合格證件和標
2005 年 3 月 15 日 -3-
合格的航材 AC-121-58
識:
(1)由民航總局批準的生產系統批準持有人對單個或一組航空器部件頒發的適航批準標簽/批準放行證書(AAC-038)
(2) 根據CTSOA制造的航空器部件,必須以永久和易讀的方式標示出下列信息:
(Ⅰ)制造廠家的名稱和地址;
(Ⅱ)部件名稱、型號、件號、或型號設計;
(Ⅲ)序號和/或制造日期;
(Ⅳ)使用的CTSO號;
(3) 根據PMA制造的航空器部件,必須標明件號,并以標明“PMA”的信函方式標示出下列信息:
(Ⅰ)名稱;
(Ⅱ)制造廠家或其標記;
(Ⅲ)件號;
(Ⅳ)該部件批準裝于型號審定產品的名稱和型號;
注:當有些部件較小或標注件號不實際時,可能僅在信函中注明。
6.2 對于民航總局認可的外國制造的新件,由所在國民航當局或其授權的生產系統批準持有人對單個或一組航空器部件頒發適航批準標簽/批準放行證書或者出口適航證書(適用于發動機、螺旋槳)。
6.3 標準件和原材料應提供制造廠家出示的文件,表明其符合航空
2005 年 3 月 15 日 -4-
合格的航材 AC-121-58
器或其部件制造廠家的持續適航性資料中明確的標準或規范,并具有制造廠家的發貨單、發票或其他供貨證明。
6.4除新件以外的任何用于更換的部件,應當具有按照CCAR-145部批準或認可的維修單位頒發的維修放行證明(因設計或制造原因導致的索賠修理或執行強制性改裝的零部件可僅具有航空器及其部件制造廠家指定方式的維修放行證明),并且滿足:
(1)該部件自上一次從運行中的航空器拆下后的所有維修工作是由CCAR-145部批準或認可的維修單位進行的;
(2)所進行的維修在其批準的范圍,并且符合CCAR-145部的維修工作準則;
(3)該部件具有本段6.5中規定的適用信息記錄。
6.5航空器部件還必須具有有助于使用人最終確定其適航性的如下適用信息:
(1)適航指令狀況
(2)服務通告的執行狀態
(3)時限/循環壽命(如使用過的航空器部件還應當包括使用時間、翻修后的使用時間、循環,及能證實其歷史狀況的記錄文件);
(4)庫存壽命數據限制,包括制造日期或硫化日期;
(5)保存期間按照相應持續適航文件中存放要求進行的必要工作的狀況;
(6)組件或器材包的缺件狀況 2005 年 3 月 15 日 -5-
合格的航材 AC-121-58
(7)以往出現過的不正常情況,如:過載、意外終止使用、過熱、重大的故障或事故。
7.航材供應商的文件
7.1新件、標準件或原材料的供應商應具備能追溯到民航總局批準或認可的生產系統的證明文件,包括下述有效的適用文件: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合格的航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