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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產許可證、生產檢驗系統批準書;
(2) 零部件制造人批準書、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
(3)標準件或原材料的指定制造廠家說明
(4) 型號合格證或型號認可證持有人授權直接發貨的證明
7.2使用過的航空器部件的供應商應具備能追溯到民航總局批準或認可的維修單位的維修許可證件(包括其經批準的維修單位手冊、維修能力清單和批準函件)。
8. 航材采購合同
8.1 航空營運人在采購航材時,必須通過與航材供應商簽訂合同進行。
8.2 航材采購合同中應當至少包括所采購航材的件號(或型號)、數量、航材供應商名稱、合格證件要求等內容,如采購使用過的航材還須在合同中明確提供6.5段中要求的信息。通過航材供應商的代理人采購航材時,也必須在合同中注明所需提供航材的航材供應商。
8.3 航材采購合同應當同航材的合格證件及其他要求文件一同保存。 2005 年 3 月 15 日 -6-
合格的航材 AC-121-58
注:航材送修合同的有關規定參見AC-121-66.
9.航材的適航狀況限制
9.1航材運輸及包裝要滿足ATA-300的要求,并應當參考CCAR-145部的要求妥善存儲和保護,以保證其適航性;對于偏離存儲條件的航材應當參考AC-121-66的原則進行適當處理后才能使用或者準備使用。
9.2航空運營人在采購航材時還應當滿足如下的適航性限制:
(1) 經過高溫、失火、鹽水或腐蝕性液體侵害的部件視為不可用件,需民航總局批準或認可的維修單位經過適當的修理和測試后確定其可用性后方可采購;
(2) 制造不合格的部件和由可能造成不明確損傷的事故航空器上拆下的部件視為永久不可用件,不得采購。
10. 可疑非經批準航材
10.1非經批準航材是指未經民航總局批準或認可的航空器部件或原材料,這些航材可能在表面上于民航總局批準或認可的航材一樣,但沒有證據證明其制造或維修過程滿足民航總局批準或認可的數據,而購買者不能輕易地發現(如熱處理、電鍍、各種測試和檢查的標準等)
10.2為避免購買和使用非經批準航材,航空營運人應當建立確保獲得批準或認可的航材的制度,并至少包括如下內容:
(1)航材供應商的評估:航材供應商的評估應當包括對除型號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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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的航材 AC-121-58
格證持有人及其批準的供應商以外的所有供應商的評估;航材供應商的評估應當由航空營運人的質量部門進行,其中應當至少對航材供應商的文件進行評估并記錄,以確認其提供的航材是經過民航總局批準或認可的,并特別注意以下情形:
(Ⅰ)對同樣的航材報價過低的供應商
(Ⅱ)當其它供應商都短缺的航材,而某供應商卻保證以比其他供應商短很多的時間供貨
(Ⅲ)某供應商表明其可以提供任何航材
(Ⅳ)供應商不能及時提供其已經民航總局批準或認可的文件
(2)航材入庫檢驗:航材入庫檢驗應當由經過培訓并了解航材的標識和文件的人員進行,其中至少包括下述檢查內容并記錄:
(Ⅰ)確認航材的包裝有航材供應商的標識,并且沒有開封或破損;
(Ⅱ)核實實際的航材和發貨收據與訂貨單,確認在件號、序號和有關歷史記錄(如適用)一致
(Ⅲ)核實航材上的標識沒有被修改(如:序號被蓋上、商標或件號/序號不正確或缺少、蝕刻或序號位于非正常的位置等)
(Ⅳ)確保其庫存壽命和/或壽命時限沒有超期(如適用)
(Ⅳ)目視檢查航材及有關文件,確認其可追蹤至經民航總局批準或認可的來源
(Ⅴ)評估任何可見的不正常情況(如:表面被改動或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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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的航材 AC-121-58
缺少要求的鍍層、有使用過的跡象、擦傷、新漆覆蓋舊漆、試圖從外部進行修理、銹蝕或銹痕等)
(Ⅳ)對大量同樣包裝的航材隨機抽樣檢查,確認其型號和數量是否符合
(Ⅴ)隔離可疑的航材,并加以確認(如:獲得必要的文件、確認不正常的情況是由運輸或搬運造成的等)
(3)航材供應商清單:航材供應商清單應當在質量部門控制下的并經總工程師或由其授權質量部門負責人批準后生效,航空營運人應當嚴格按照航材供應商清單采購航材。航材供應商清單中應當至少包括航材供應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合格證件號、合格證件有效期限、采購范圍等內容,并應當及時將合格證件到期、放棄、暫停或吊銷的航材供應商從清單中剔除。
10.3當航空營運人在任何時間、發現任何可疑的航材供應商或可疑的非經批準航材時,應當及時向民航總局報告。民航總局也鼓勵任何個人具名或不具名向民航總局報告可疑的非經批準航材。上述報告可以向各民航地區管理局報告,也可以直接向下述地址報告:
北京東四西大街155號 郵編:100710
民航總局飛行標準司持續適航維修處
電話:010-64091423/1473/2423/2473
傳真:010-64030987
11.航材的租用和借用 2005 年 3 月 15 日 -9-
合格的航材 AC-121-58
11.1在滿足如下要求的情況下,航空營運人可以向其它航空營運人或航材供應商租用或者借用航材:
(1)保證租用和借用的航材是民航總局批準或認可的部件并具備本文件第6段規定的合格證件;
(2)租用或者借用的使用過的航空器部件必須具有適航批準標簽。
(3)租用或者借用期超過30天,并且租用或者借用航材的供應商不在本公司的航材供應商清單之內時,還必須具有該航材供應商的文件。
(4)租用或者借用的航材在使用前經過接受檢查,確認該航材處于可用狀態。
11.2當借用具有使用壽命的航空器部件時,還應同時滿足下述要求:
(1)其使用時間在本公司規定的壽命范圍內
(2)其使用時間在出借人規定的壽命范圍內。
11.3在下列條件限定下,航空營運人可臨時借用不具備民航總局批準或認可的航空器部件:
(1) 航空器運營中出現的應急情況下(如在國外造成航班延誤或取消),可以借用具有類似AAC-038的適航批準標簽的航空器部件,并在最長不超過10個連續日內拆下;
(2) 當因執行強制性改裝、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制造廠家的保修或者索賠修理造成航空器不能正常投入運行時,可以在涉及的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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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的航材 AC-121-58
空器部件返回前使用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制造廠家提供的周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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