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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數據分析的結果應當有以下幾方面:
(a) 確定是否需要采取糾正措施;
(b) 確定應采取何樣的糾正措施及其所需要的條件;
(c) 確定該措施的有效性。
8.3 糾正措施系統的要求
(1)所采取的糾正措施是對分析結果的反映,并應當在適當的時間內,將性能有效地回復到可以接受的水平。
(2)糾正措施系統必須包含下述幾方面的規定、措施:
(a) 通報負責部門采取糾正措施;
(b) 定期的信息反饋,直到所監控的性能達到可以接受的水平;
(c) 應當建立整個系統運作的技術、手段和方式,如:工作指令、特殊檢查程序、工程指令、技術標準等; 2005 年 3 月 15 日 -6-
可靠性方案 AC-121-54
(d) 對于使航空器適航性降低的重大功能失效或產生連鎖影響的重大故障、失效,應當有相應的緊急手段和措施。
8.4 統計性能標準(警戒值)
(1) 通常情況下是按照機組報告、航班延誤或取消、部件的非計劃拆換、部件確認故障率、使用時間或其他事件等以數字表達方式來衡量航空器的性能,并將其作為建立標準的基礎。性能標準(警戒值)的確定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a) 獨立營運人和工業界過去和當前的使用經驗。如果采用這些經驗,營運人的可靠性控制方案中必須包含在積累了一年時間運行經驗后重新審查性能標準的規定和措施;
(b) 當前正在使用中的類似設備的性能分析;
(c) 航空器或設備制造廠家可靠性工程分析;
(d) 基于航空界可接受可靠性標準的使用經驗;
(2)控制限制或警戒值的確立、修改通常建立在可以接受的統計方法上,如:標準偏差或泊松分布。一般的性能標準計算(但不限于)如下:
(a) 機組報告故障:(至少累計12個月的數據)
計算方法1:1.3X每千小時的機組報告故障率的平均值
計算方法2:每千小時的機組報告故障率的平均值(取整)+3倍標準方差(取整)
計算方法3:每千小時的機組報告故障率的平均值+鄰月均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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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性方案 AC-121-54
標準方差+3倍標準方差 (取整)
(b) 部件的非計劃拆換率:(至少累計21個月的數據)
計算方法4:每季度部件非計劃拆換率的平均值+2倍標準方差
計算方法5:用伯松分布表查出概率為95%季度非計劃拆換的最多可接受次數
(c) 部件確認故障:
計算方法6:(至少累計21個月的數據)
季度部件確認千小時故障率的修正平均值+修正標準方差
(典型性能標準的計算方法舉例見附件一)
(3)方案中應當包含對所采用性能標準進行調節和定期重復審查的程序。航空器性能標準應當根據營運人的使用經驗進行調整,并能反映出季節和環境因素的影響。
(4)方案中還應當包含對新航空器的性能監控程序,直到積累了足夠的運行數據和經驗并以此為根據計算出性能標準,通常應當是一年時間。
8.5數據顯示和報告
(1) 采用了結合統計的性能標準(警戒值方案)系統的營運人應當以適當的數據表示方式完成月度或季度報告,并對前一個月或季度的運行狀況進行總結。該報告必須包含下述幾方面:
(a) 由方案控制的符合要求控制范圍和深度的所有航空器系統的性能,使局方和其他相關部門能夠對整個維修方案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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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性方案 AC-121-54
進行評估;
(b) 超出所確立性能標準限制的系統,以及需要計劃或已經采取的措施;
(c) 該報告還應當對計劃的或已經完成的航空器維修方案更改進行解釋,其中應包含維修、檢查間隔的更改以及從一種維修控制方式/維修任務轉換到其他的維修控制方式/維修任務等;
(d) 自前面報告開始連續超出警戒值的狀況,計劃或已經采取的措施以及效果;
(e) 糾正措施方案的實施、進展情況。
(2) 采用其他分析標準的方案(如:非警戒值方案)應當總結或結合用于方案控制的重要、典型報告,以用其對方案的有效性進行評估。
(3)報告應當分發到涉及的航空營運人各系統和部門。如下報告應當向相應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供(報告格式見附件二):
(a) 機隊可靠性匯總報告;
(b) 航空器機械原因延誤/取消報告;
(c) 換發和空中停車報告;
(d) 機隊機組報告故障;
(e) ATA章節機組報告故障;
(f) 系統部件非計劃拆換和確認故障;
(g) 航空器系統部件非計劃拆換和確認故障; 2005 年 3 月 15 日 -9-
可靠性方案 AC-121-54
8.6 維修間隔的調整和維修方式/任務的改變
(1)維修間隔的調整和維修方式/任務的改變應當按照確定的工作程序進行,并不應當干擾正在進行的改正措施。
(2)調整按照MSG-2邏輯分析方法的航空器的定時或視情維修間隔和按照MSG-3輯分析方法的航空器結構或發動機檢查間隔時,應當采用抽樣分析的方法,并且明確抽樣的原則;
(3)維修間隔的調整或主要維修方式的改變應當反映在維修方案的修訂中,并獲得相應民航地區管理局的批準。
8.7 可靠性方案的修改
方案中應當包括一個方案的修改程序。程序中應載明涉及修訂的機構和人員授權,方案的如下修訂需要局方審核后批準:
(1)涉及方案管理機構的變化;
(2) 可靠性控制范圍的改變;
(3) 數據收集系統;
(4) 性能標準的確定;
(5) 數據分析方法;
(6) 維修間隔的調整和維修方式的改變的工作程序。
9.可靠性管理機構
(1)航空營運人的維修系統應當成立一個專門的組織機構來實施可靠性管理。
(2)可靠性管理機構的人員應當由維修系統的各部門的人員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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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性方案 AC-121-54
成,并且被授權能代表該部門。維修副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員應當作為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可靠性管理機構主要活動的最終結論和提交局方批準的方案修改應當由管理機構的負責人決定。
(2)可靠性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召開可靠性管理會議并在需要做出決定時隨時召開有關會議。當需要有其他人員替代正式的可靠性管理機構成員參加會議時,應當在可靠性方案中明確替代原則。上述會議應當有完整的會議記錄。
(3)可靠性方案中應當明確可靠性管理機構參加人員的職責和分工,并有相應的工作程序明確其工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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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性方案(2)